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32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二四一號
原告安筌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德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二百四十四萬零一十九元,折合銀元八十一萬三千三百三十九.六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八千九百四十七元,折合新台幣二萬六千八百四十一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二萬六千七百九十六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三十四元)。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呂淑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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