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1年度投簡字第70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投簡字第70號
上 訴 人  謝新民
被上訴人 花旗(臺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上聲請人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3月30日本院
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審第一審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0條、第4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第一審判決已於民國101年4月3日送達於上訴人,有卷
附送達證書可稽。上訴期間自送達判決翌日起,算至民國
101年4月23日即已屆滿,而上訴人遲至民國101年4月25日始
行提起上訴,此有本院收文戳章為證,依上說明,自應予以
駁回。
三、 爰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華民國101年4月30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鍾淑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
元。
中華民國101年4月30日
書記官黃俊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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