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2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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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23號原告元勝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松懋工業股份
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啟基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蘇怡仁 訴訟代理人 楊玉珍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78,067,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99,01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8日
書記官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