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拍字第3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司拍字第3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拍字第376號聲請人蕾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陳月惠 相對人明暘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歐大 相對人 鄭滿月
范姜宏 陳景芳 王仙蘭 羅春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0月28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附表一之記載,應更正如後附之附表一。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08年11月6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范芳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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