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91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915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陳婷妘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債務人台灣生命舘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聲請人之聲請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支付命令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7年8月31日裁定命聲請人釋明本件得對台灣生命舘股份有限公司請求給付之請求權依據,及提出得請求債務人買回股票之依據等。聲請人嗣於民國107年9月8日具狀陳報其於103年6月及11月向台灣生命舘股份有限公司購18張股票,台灣生命舘股份有限公司允諾二年期滿保證贖回股票,然其至今仍未贖回等語,並提出關於股票保證贖回之錄音檔譯文、太元國際行銷有限公司之事業手冊、吉善業股票認股權申請書、jishanye美股買回申請書等件為證;惟本件聲請人係購買吉善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然未提出契約書,且所提出之上開文件,均未見其得請求台灣生命舘股份有限公司買回股票之約款;又聲請人提出之錄音譯文,其譯文中之「 方采玲 」為何人?是否有權代表公司?均無法得知。綜上,非訟程序僅就書面資料為形式審查,聲請人迄今仍未提出新證據以資釋明本件之請求權依據,是聲請人本件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9月28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