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3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354號原告 陳錦成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明生 等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上訴聲明,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六規定繳納上訴裁判費。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並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1條第1項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定。
二、查上訴人於民國107年4月20日提出之書狀僅記載不服本院判決之意旨,惟未載明上訴聲明以表明對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廢棄之範圍為何,亦未繳納裁判費。茲依上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聲明,並按上訴利益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補繳上訴裁判費(如係全部上訴,上訴利益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170,26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723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6月7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林欣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6月7日
書記官黃巧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