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 臺中 地方法院105年原易字第4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5年度原易字第49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勝興選任辯護人馬啟峰律師
游琦俊律師 沈崇廉 律師被告 林文化 選任辯護人 楊雯齡 律師被告 龔年春
陳采蓉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洪瑞霙 律師被告 周瑋 則
陳 韋安 張月鳳 戴 瑋良 許國聖 謝亞倫 上一人輔佐人 謝顯煌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王晨瀚 律師被告 仇維鍵
陳政裕 葉明岳 賴森杰 程鈺翔 (原名 程曉明 ) 楊啟增 陳立康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魏宏哲 律師被告 方春雅
王靜玟 張詠婷 林麗華 蔡佩昀 鍾羽捷 (原名 鍾佩君 ) 李唯君 張文馨 陳畇析 (原名 陳可華 ) 詹誌誠 蘇琮傑 謝明宏 陳振昌 張晏瑞 洪雨蓓 (原名 洪綾娸 ) 陳文傑 江俊衛 邱品頤 (原名 張巧凡 ) 黃雅琳 周修賢 曾少甫 (原名 曾右景 ) 林鈺潔 姚衛恩 程凱濱 林熊豊 林煜忠 (原名 林羿良 ) 林冠瑋 楊郁婷 賴亭潔 蔡曉君 賴品存 李潔妤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陳思成 律師被告 徐建鈞 (原名 徐慶祥 )
陳耘浚 黃彥勛 陳宗泰 趙子毅 劉致宏 劉麗鳳 林良凡 吳欣鈺 張念華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張珮瑩 律師被告 何俊德
林承諭 (即 林士堯 ) 紀雯儀 蘇佳苓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00000、15042號),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均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張勝興、林文化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沒收部分各如附表七編號1、2所示。
龔年春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沒收部分如附表七編號3所示。
陳采蓉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沒收部分如附表七編號4所示。
周瑋則 、 陳韋安 、張月鳳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沒收部分各如附表七編號5至7所示。
戴瑋良 、詹誌誠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均累犯,各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沒收部分各如附表七編號8、9所示。
楊啟增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沒收部分如附表七編號10所示。
徐建鈞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許國聖、謝亞倫、仇維鍵、葉明岳、賴森杰、程鈺翔、陳立康、方春雅、王靜玟、張詠婷、林麗華、蔡佩昀、鍾羽捷、李唯君、張文馨、陳畇析、何俊德、林承諭、紀雯儀、蘇琮傑、謝明宏、陳振昌、張晏瑞、洪雨蓓、江俊衛、周修賢、林鈺潔、姚衛恩、程凱濱、林煜忠、林冠瑋、賴亭潔、賴品存、陳耘浚、黃彥勛、陳宗泰、劉麗鳳、林良凡、張念華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沒收部分各如附表七編號12至50所示。
趙子毅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陳文傑、黃雅琳、林熊豊、楊郁婷、蔡曉君、李潔妤、劉致宏、吳欣鈺、蘇佳苓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沒收部分各如附表七編號52至60所示。
邱品頤、曾少甫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陳政裕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沒收部分如附表七編號63所示。
犯罪事實
一、緣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 大胖董 」之成年男子因欲在菲律賓籌組跨境電信詐欺集團,以行騙大陸地區人民,經 李蒼逸 (原名 李連春 )居間介紹,而與張勝興(綽號「鼠哥」、「 家樂福 」)、林文化(綽號「 華哥 」、「 麻辣王 」)聯繫商議後,於民國100年3月間起,由「大胖董」負責出資在菲律賓籌設詐欺機房;張勝興在臺灣地區負責集團成員招募、菲律賓機房所需軟硬體設備之供應、機房運作相關事務之後援、詐欺所得款項之帳務總理等事務;林文化負責菲律賓詐欺機房成員之調度;李連春則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美國」、「大兵」之成年男子常駐在菲律賓當地,負責尋找機房地點,向不知情之菲律賓房東承租房屋作為犯罪據點、購置電腦、電話、路由器等相關電腦硬體設備、架設網路平台自動撥號系統與維護機房設備,及擔負菲律賓各詐欺機房成員往返臺灣與菲律賓之接送、生活照料、民生必需品補給採買等責任。並與代號「保時捷」之轉帳車手集團合作,由「保時捷」集團提供大陸地區人頭帳戶,於存、匯款至人頭帳戶後,再由該集團轉帳手以不詳匯兌方式,將匯入或存入之款項層層轉出,再通知臺灣地區該集團所屬車手持銀聯卡將贓款領出,於扣除15%之手續費後,即通知「大胖董」等人之跨境電信詐欺集團在臺成員收取現金。張勝興並於100年7、8月間,招募與渠等亦有犯意聯絡之成年人龔年春(綽號「春哥」、「阿春」)進入上開跨境電信詐欺集團,擔任張勝興、林文化、「保時捷」集團與在菲律賓之各詐欺機房間之聯繫窗口,由龔年春於每日上午8時許,在其位於苗栗縣○○市○○路0段○○○村00號住處,以skype網路電話與菲律賓境外機房聯繫,掌控境外機房開工情形(如當日網路是否正常,預計話務語音發射大陸哪些城市等),並於每日下午
2、3時許,至其所承租位在臺中市之個人辦公室(先後曾承租臺中市西屯區大業路與河南路口附近之大樓、臺中市西屯區 文心 路3段6號「世界之心」大樓9樓之11、臺中市西屯區臺灣大道與文心路口之市政香榭大樓、臺中市○○區○○○道○段0○00號中港Theone大樓22樓之5等處,約1、2個月即更換一次地點),以skype網路電話與菲律賓各詐欺機房管理人(即 桶仔 主)或電腦手聯絡瞭解各該機房所需,以便提供後援,並於每日下午5、6時許即菲律賓各詐欺機房下班後,以skype網路電話與菲律賓各詐欺機房管理人或電腦手聯絡核對彙整各機房透過網路傳送當日詐騙大陸地區人民得逞之總金額,於每月列印菲律賓各機房製作傳送之月結業績報表上報張勝興,復負責處理國內各項事務,包括支付費用予系統商、與「保時捷」集團聯絡約定時間、地點收取詐欺所得現金,依菲律賓各詐欺機房結算製作之每月詐欺所得總額、各機房成員每人每月報酬薪資報表,並於次月月初依各機房成員選擇之方式,以無摺存款方式存入各機房成員提供之薪資帳戶,或於各該機房成員返回臺灣時發放現金,抑或將薪資款項匯至菲律賓發給菲律賓幣,及為菲律賓詐欺機房成員辦理護照、簽證、訂購機票等事務。周瑋則(綽號「瑋則」、「阿則」,參與本詐欺集團期間為自100年7月間加入時起至101年8月23日菲律賓機房遭查獲時止)、張月鳳(參與本詐欺集團期間自101年3月初加入時起至101年6月1日止)、陳韋安(綽號「大頭」,參與本詐欺集團期間自101年3月間加入時起至101年8月23日菲律賓機房遭查獲時止)、陳采蓉(綽號「多多」,參與本詐欺集團期間自101年4月間加入時起至101年8月23日菲律賓機房遭查獲時止)、少年周○○(00年0月生,綽號「 白豬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於為本案行為時,為12歲以上未滿18歲之少年,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69條第2項之規定,不得揭露足以識別身分之資訊,參與本詐欺集團期間自100年7月間加入時起至101年8月23日菲律賓機房遭查獲時止,所涉詐欺案件經本院少年法庭裁定付保護管束,除龔年春外,無證據證明其餘張勝興等人明知或有預見集團中有少年參與)等人,或由張勝興引介予龔年春,或由龔年春自行招募後,於其等加入期間內,依龔年春之指示分工,周瑋則負責購買行動電話機具、匯款支付費用予系統商、臨櫃以現金無摺存款方式支付菲律賓機房成員報酬薪資、與「保時捷」集團指派之人員接洽收取詐欺所得現金;張月鳳負責機房成員往返菲律賓之護照、簽證、機票訂購劃位、匯款支付費用予系統商、以現金無摺存款方式支付菲律賓機房成員報酬薪資,陪同周瑋則與「保時捷」集團指派之人員接洽收取詐欺款項;陳韋安負責購買行動電話SIM卡、以現金無摺存款方式支付菲律賓機房成員報酬薪資;陳采蓉負責機房成員往返菲律賓之護照、簽證、機票訂購劃位,及以現金無摺存款方式支付菲律賓機房成員報酬薪資;少年周○○亦負責機房成員往返菲律賓之護照、簽證、機票訂購及其他生活日用雜事,其等彼此間並相互支援。
二、而在菲律賓電信詐欺機房之運作,於李蒼逸在菲律賓馬尼拉市附近,尋找合適之詐欺機房地點,並向不知情之菲律賓房東承租獨棟公寓作為詐欺機房之用,復向該國電信公司申租網路系統後,如附表一至附表四所示之 張哲源 等人即出境前往菲律賓,由張哲源於100年3月間,在附表一所示菲律賓地點成立及管理第一處機房即D1機房,並由許國聖擔任電腦手,嗣於101年2月17日,張哲源退居幕後,由戴瑋良接手現場管理,並繼續由許國聖擔任電腦手。林文化另於100年10月底,延攬原先在綽號「 阿成 」、「眼鏡」之人所屬機房從事詐欺工作之詹誌誠及蘇琮傑,分別擔任在附表二所示菲律賓地點成立之第二處機房即C3機房管理人及電腦手。另於101年3月間,由 許元榕 擔任在附表三所示菲律賓地點成立之第三處機房即C2機房之管理人。迨於101年7月27日,再自其他三處機房找來話務人員,調派其等至在附表四所示菲律賓地點成立之第四處機房即B1機房,並由 陳柏峯 擔任機房管理人,而均在如附表一至附表四所示之地點,從事詐騙大陸地區民眾金錢之工作。渠等之詐騙方式,係向菲律賓不詳之網路電信業者申設網路系統,再與語音話務系統商設立該跨境詐欺集團之詐欺網路流分工(即向境內外二類電信業者申租網段予以介接及分租予其他詐欺網路流網管共犯,提供網路介接技術及排除網路介接障礙),並購置室內電話機(詐騙時撥打、接聽及回覆使用)、閘道器等網路語音電話相關電腦硬體設備(連結電腦與室內電話機,供撥打網路電話使用),並由各機房管理人或電腦手即張哲源、戴瑋良、許國聖(均D1機房)、詹誌誠、蘇琮傑(均C3機房)、許元榕、 陳時弘 (均C2機房)、陳柏峯(B1機房,管理人兼電腦手)等人與系統商聯繫設定帳號並加以管理,其方式為該系統商設定詐欺專屬網段並設定網路電話,且更改網路顯號設定,使該網路電話顯號為中國大陸各地區醫療保險局之號碼,而非網路電話原先設定之號碼,以此詐術偽裝為大陸地區公部門致電。每日開工前,先由機房電腦手與系統商約定發送群呼簡訊之地區,設定該地區之區碼,由機房電腦手開啟電腦啟動網路平台自動撥號系統(俗稱「群發系統」),群發內容大約為「醫保卡有異常,查詢請按鍵盤『9』回撥」之詐騙簡訊封包予大陸地區民眾,使大陸地區民眾陷於錯誤回撥,該回撥電話即經由設定路徑介接至詐欺機房,由擔任第一線詐騙人員接起電話佯稱為該次設定詐騙大陸地區醫療保險局之客服人員,並稱其醫療紀錄有異常現象,因此醫保卡遭強制停卡,且表示經查詢其醫保卡有遭盜用情形,誆稱要協助被害民眾向地區公安部門報案,如需協助即幫忙轉接至公安部門報案云云,隨即按「##」將電話轉接予第二線詐騙人員接聽;而擔任第二線詐騙人員,即接手訛稱為大陸各地區公安局人員,告知報案需線上製作筆錄,在製作筆錄過程套取被害人之個人基本資料及金融帳戶資料,隨即告知其金融帳戶遭販毒集團或其他犯罪集團使用,有涉及金融洗錢防制條例或詐騙罪等情形,需要調查釐清云云,再按「##」轉接電話給第三線詐騙人員接聽;擔任第三線詐騙人員即詐稱係設定地區之檢察官,並告知須核實名下帳戶之金流情形,調查期間需將該金融帳戶之款項提領至偽稱設定之安全金融帳戶保管,而須至金融機構操作提款機或辦理臨櫃匯款云云。待大陸地區民眾因而陷於錯誤,並接受電話指示操作提款機或辦理匯款至詐欺集團成員所指定之大陸地區人頭帳戶內後,由代號「保時捷」之轉帳車手集團負責提領。
三、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大胖董」、「美國」、「大兵」等成年男子與張勝興、林文化、李蒼逸、龔年春、周瑋則、陳韋安、陳采蓉、張月鳳、少年周○○及如附表一至四所示詐欺機房成員,在渠等參與集團之期間,與合作之不詳系統商、代號「保時捷」之地下匯兌及臺灣地區之車手集團成員等人,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自100年3月間第1處菲律賓機房成立時起至101年8月23日遭查獲時止,以上開詐欺手法詐騙不詳大陸地區民眾至少新臺幣(下同)6324萬5000元得逞,及詐騙大陸地區人民 劉亞其 等9人得逞(本案被告就詐欺劉亞其等9人之詐欺取財犯行部分均經本院以102年度金訴字第1號、103年度易字第37號、103年度金訴緝字第1號分別判決有罪,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3年度金上訴字第1627號、103年度上易字第1407、1417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
四、嗣經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中部打擊犯罪中心報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揮,自101年3月31日起陸續對龔年春、張勝興、陳采蓉等人及該詐欺集團所屬菲律賓詐欺機房成員詹誌誠、許元榕、許國聖等人所持用行動電話門號進行通訊監察,並進行蒐證。另菲律賓國防部海軍情報保安署亦經過長期蒐證發現疑似詐欺機房20處、涉嫌人基本資料等情資,並報由菲律賓總統府反組織犯罪委員會(PAOCC)統籌協調該國刑事局、移民局等機關共同偵辦,因上開詐欺機房成員多為我國籍嫌犯,菲律賓總統府反組織犯罪委員會乃於101年7月上旬,以國際合作模式與我國法務部調查局交換犯罪情資,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中部打擊犯罪中心偵六隊於101年7月開始執行跟監,逐一確認張勝興、龔年春及匯款、訂機票成員、菲律賓境外機房成員身分,並於同年7月22日、26日、30日、8月1日4次請刑事警察局國際科駐菲聯絡組協助境外跟監勤務。其後,菲律賓警方取得該國法院核發之搜索票,發現犯嫌有撤離現象,緊急於101年8月23日上午6時許,搜索馬尼拉市周邊區域20處監控之電信詐欺機房,因此在附表一所示D1機房查獲編號2至22之戴瑋良等21名我國籍機房成員、在附表二所示C3機房查獲詹誌誠等19名我國籍機房成員、在附表三所示C2機房查獲編號2至19之姚衛恩等18名我國籍機房成員、在附表四所示B1機房查獲陳柏峯等15名我國籍機房成員,機房成員集中於馬尼拉體育館內,搜索扣得之大批電腦、電信器材、被害人名單及教戰手冊等證物(本案D1、C3、C2、B1機房之扣案物品均由菲律賓警方保管,未移送回臺灣;又除本案外,其餘18處電信詐欺機房成員涉犯詐欺取財罪嫌部分,均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另行偵辦起訴),同年月28日由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會同法務部調查局、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駐外聯絡官王智勇在菲律賓馬尼拉開箱取證,勘驗、電腦鑑識扣案物證,並依據取證所得被害人轉單資料,持向本院聲請核發搜索票後,分別於附表六編號1至5、9、10所示之時間、地點進行搜索,分別扣得如附表六編號1至4、9、10所示之物及在附表六編號5業信旅行社扣得菲律賓電信詐欺機房成員入出境之機票訂位紀錄,並101年9月5日上午10時許在臺南市○○區○○○道000號(高鐵臺南站)旁拘提龔年春、同日上午11時許在臺中市○○區○○街00巷00號1樓拘提張月鳳、同日中午12時15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段0號22樓之16拘提陳采蓉、同日晚間9時25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號(刑事警察局中部打擊犯罪中心偵六隊)拘提少年周○○到案。之後經我國駐菲律賓代表處積極協助,附表一編號2至22所示D1機房戴瑋良等21名我國籍機房成員、附表二所示C3機房詹誌誠等19名我國籍機房成員、附表三編號2至19所示C2機房姚衛恩等18名我國籍機房成員、附表四所示B1機房陳柏峯等15名我國籍機房成員,於同年9月19日經菲律賓驅逐出境,旋即由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及法務部調查局派員以專機自菲律賓解送返回我國 桃園 國際機場,並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核發之拘票拘提到案;復於101年10月22日晚間7時34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號(刑事警察局中部打擊犯罪中心)拘提陳韋安、於101年11月6日中午12時10分許在花蓮縣吉安鄉吉安路2段清水公園(吉安農會對面)前拘提張勝興、於101年11月16日晚間9時4分許在宜蘭縣礁溪鄉礁溪路4段169號前拘提林文化、於101年11月27日晚間8時35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0○0號6樓拘提周瑋則到案,並分別扣得如附表六編號6至8所示之物,而查獲上情。
五、案經法務部調查局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站、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中部打擊犯罪中心偵六隊報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揮偵查,及雲林縣警察局、新竹市警察局、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分別報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程序方面:㈠審判權部分:
按所謂我國之領土則以固有之領域為範圍,此憲法第4條定有明文。而國家之統治權係以獨立性與排他性行使於其領土之內,此不因領土之一部分由於某種事實上之原因暫時未能發揮作用而有異。茲我國對大陸地區領土之國家統治權,在實際行使上發生部分之困難,司法權之運作亦因此有其事實上之窒礙,但其仍屬固有之疆域,其上之人民仍屬國家之構成員,自不能變更其法律上之地位,最高法院71年臺上字第8219號著有判例可稽。次按刑法第3條前段規定:「本法於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者,適用之。」,中華民國憲法第4條明文:「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之疆域,非經國民大會之決議,不得變更之。」,而國民大會亦未曾為變更領土之決議。又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11條復規定:「自由地區與大陸地區間人民權利義務關係及其他事務之處理,得以法律為特別之規定。」,且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條第2款更指明:「大陸地區:指臺灣地區以外之中華民國領土。」揭示大陸地區仍屬我中華民國之領土;該條例第75條復規定:「在大陸地區或在大陸船艦、航空器內犯罪,雖在大陸地區曾受處罰,仍得依法處斷。但得免其刑之全部或一部之執行。」據此,大陸地區現在雖因事實上之障礙為我國主權所不及,但在大陸地區犯罪,仍應受我國法律之處罰,即明示大陸地區猶屬我國領域,並未對其放棄主權(最高法院89年度臺非字第94號、90年度臺上字第705號、98年度臺上字第1667號判決意旨參見)。又所謂「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之範圍,係指「臺灣、澎湖、金門、馬祖及政府統治權所及之其他地區」與「臺灣地區以外之中華民國領土」(最高法院92年度臺上字第6315號判決意旨參照)。如附表一至四所示之被告於如附表一至四所載出入境期間前往菲律賓境內之詐欺機房,撥打電話詐欺大陸地區民眾,該犯罪行為地雖在我國國境外,惟該詐欺集團係撥打電話至大陸地區,向不知情之民眾施行詐術,則被害民眾接獲詐騙電話之處所,仍為本案犯罪行為地,屬在我國統治權範圍內,揆諸上開最高法院判決意旨,核屬中華民國刑法之適用領域,先予敘明。
㈡上列被告所犯均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
期徒刑以外之罪,於準備程序中就前揭被訴事實均為有罪之陳述,經受命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上開被告及辯護人與公訴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無不得或不宜改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之情事,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84條之1規定,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且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及第159條第2項規定,不適用傳聞法則有關限制證據能力之相關規定,合先敘明。
二、證據:㈠被告張勝興、林文化、龔年春、周瑋則、陳韋安、陳采蓉、
張月鳳、戴瑋良、許國聖、謝亞倫、仇維鍵、陳政裕、葉明岳、賴森杰、程鈺翔、楊啟增、陳立康、方春雅、王靜玟、張詠婷、林麗華、蔡佩昀、鍾羽捷、李唯君、張文馨、陳畇析、詹誌誠、蘇琮傑、謝明宏、陳振昌、張晏瑞、洪雨蓓、陳文傑、江俊衛、邱品頤、黃雅琳、周修賢、曾少甫、林鈺潔、姚衛恩、程凱濱、林熊豊、林煜忠、林冠瑋、楊郁婷、賴亭潔、蔡曉君、賴品存、李潔妤、徐建鈞、陳耘浚、黃彥勛、陳宗泰、趙子毅、劉致宏、劉麗鳳、林良凡、吳欣鈺、張念華、何俊德、林承諭、紀雯儀、蘇佳苓之自白。
㈡同案被告李蒼逸、 林健忠 、 張志揚 、 張家谷 、 洪楷翔 、闕鈴
諺、 蔡宜憲 、年 禮平 、 林昕宇 、 王志豪 、陳時弘、 張睿豐 、 陳立捷 、 張國平 、陳柏峯、 李瑞哲 、 林宇凡 、 盧博任 、 范崇瑋 、 陳立雅 及同案少年周○○之供述。
㈢證人 陳春蘭 證述本案菲律賓D1、C3、C2、B1機房成員(除C3
機房之 闕鈴諺 、周修賢外),均係由被告陳采蓉、張月鳳、少年周○○等人持相關證件至其所經營之業信旅行社辦理前往菲律賓之護照、簽證及訂購機票事宜等情(見101年度偵字第19651號卷一第74至78頁、101年度聲搜字第24號卷第81至82頁),證人 鍾立軒 (被告程鈺翔部分,見101年度偵字第20653號卷八第63頁)、 張玉梅 (同案被告張志揚部分, 見同 上卷第79頁)、 劉姿吟 (被告張詠婷、劉麗鳳部分,見同上卷第92頁)、 吳端容 (被告程鈺翔部分,見101年度偵字第20653號卷四第312頁)、 張貞宜 (同案被告張志揚部分,見同上卷第341頁)、 陳顯隴 (被告林麗華部分,見同上卷第508頁)、 林芳汶 、 黃美玲 (被告戴瑋良部分,見同上卷第423頁)、 何政伸 (被告林麗華部分,見法務部調查局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站 調振法 字第10175502820號卷〈下稱警一卷〉第46至47頁)、 彭瑄惠 (同案被告 年禮平 部分,見101年度偵字第20667號卷八第105至106頁)、 蕭育芬 (被告蘇琮傑部分,見同上卷第101至102頁)、 林慧雯 (被告仇維鍵部分,見同上卷第127頁)、 鄭朝瑋 (被告曾少甫部分,見同上卷第149至150頁)、 王惠麗 (被告蘇琮傑部分,見同上卷第180頁)、 李哲宇 (被告陳采蓉部分,見同上卷第206頁)、 劉興宜 (被告蘇琮傑部分,見同上卷第198頁)、 郭家杰 (同案被告李蒼逸部分,見同上卷第220頁)、 林德南 (同案被告林宇凡、林昕宇部分,見同上第236頁)、 陳雅文 (被告陳振昌部分,見同上卷第242頁)、 陳珮玶 (同案被告陳時弘部分,見101年度偵字第20668號卷四第221頁)、 巫美金 (同案被告張國平部分,見同上卷第228頁)、 莎韻尤 命(原名 陳淑慧 ,被告陳立康與同案被告陳立捷、陳立雅部分,見同上卷第229至230頁)、 陳春光 (同案被告陳立雅部分,見同上卷第246頁)、 鄭憶婷 (被告林熊豊部分,見同上卷第305頁)、 林維德 (被告林良凡部分,見101年度偵字第00000號卷四第224頁)、 謝採玉 (被告戴瑋良部分,見同上卷第231頁)、 吳廖秀霞 、 吳欣茹 (被告吳欣鈺部分,見同上卷第322至323頁)、 施沛岑 (同案被告林昕宇部分,見同上卷第442至443頁)、 吳威儂 (林良凡部分,見同上卷第447頁)、 吳清喜 (林良凡部分,見同上卷第447至448頁)於偵訊時證述上揭各該前往菲律賓機房參與本案詐欺集團之被告等人,按月領取之薪資報酬,確有匯入其等申辦之金融帳戶內。
㈣非供述證據:
在臺成員部分:
1.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1年9月9日偵查報告(見101年度偵字第19651號卷一第20至22頁)。
2.本院101年度聲搜字第2375號搜索票、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執行處所:
臺中市○區○○○街0段000號6樓之3業信旅行社,扣案物詳見附表六編號5.所示,見同上卷第56至59頁)。
3.101年9月5日在業信旅行社內扣得之客戶訂票紀錄共13張(見同上卷第61至73頁)。
4.證人陳春蘭指認被告張月鳳、陳采蓉、周○○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見同上卷第79至80頁)。
5.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執行處所:臺南市○○區○○○道000號即臺南高鐵站,受搜索人:龔年春,扣案物詳見附表六編號1.所示,見同上卷第119至121頁)。
6.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執行處所:臺中市○○區○○路0段0000號22樓之5即中港Theone大樓,受搜索人:龔年春,扣案物詳見附表六編號9.所示,見同上卷第123至125頁)。
7.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執行處所:苗栗縣○○市○○路0段○○00號,受搜索人:龔年春,扣案物詳見附表六編號2.所示,見偵同上卷第127至130頁)。
8.被告龔年春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見同上卷第139至141頁)。
9.被告張月鳳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見同上卷第153至155頁)。
10.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執行處所:臺中市中區公所出納辦公室,受搜索人:張月鳳,扣案物詳見附表六編號4.所示,見同上卷第157至160頁)。
11.扣案之收支日記簿影本1張、便條紙影本1張、電信費收據影本5張(見同上卷第161至163頁)。
12.被告陳采蓉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見同上卷第177至178頁)。
13.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執行處所:臺中市○○區○○路0段0號22樓之16,受搜索人:陳采蓉,扣案物詳見附表六編號3.所示,見同上卷第180至184頁)。
14.扣案筆記型電腦內(陳采蓉)資料之擷取畫面22張(見同上卷第192至213頁)。
15.101年7月5日臺中市○○區○○路○段000號醉鴛鴦啤酒庭園廣場員工聚餐之跟監蒐證照片7張(見同上卷第252至253頁反面)。
16.101年7月8日高鐵烏日站、菲律賓馬尼拉機場之跟監蒐證照片5張(見同上卷第253頁背面至第254頁)。
17.101年7月25日臺中市○○區○○○道0號五角船板餐廳員工聚餐之跟監蒐證照片24張(見同上卷第256至261頁、101年度偵字第21937號卷第102至107頁)。
18.共犯周○○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見101年度偵字第19651號卷一第270至272頁)。
19.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執行處所:臺中市○○區○○路000號,受搜索人:張勝興,扣案物詳卷附表六編號10.所示,見偵字第同上卷第297至299頁)。
20.被告張月鳳於101年3月2日、101年5月2日、101年6月1日辦理現金無摺存款至林宇凡、張念華、姚衛恩、鄭朝瑋、程曉明、 莎韻尤命 、施沛岑、 周佑潔 、 潘昆志 、 陳弘珉 、 蘇嘉雯 、鄭憶婷、吳威儂、 洪嘉美 、 許政一 、彭瑄惠、 許源升 、 林育祥 等人帳戶內之現場監視錄畫面影像、存款憑條影本、存款單影本(見101年度偵字第00000號卷五第321至334頁)。
21.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臺中郵局101年10月15日中管字第1011801449號函暨檢附帳號00000000000000號(戶名:莎韻尤命)帳戶101年5月3日臺中何厝郵局現金無摺存款之存款單影本及影像(被告陳采蓉)照片(見101年度偵字第19651號卷六第26至30頁)。
22.第一 商業 銀行中港分行101年10月16日一中港字第00160號函暨檢附帳號00000000000號(戶名:莎韻尤命)帳戶101年4月2日、6月1日、7月2日、8月1日現金無摺存款之存款憑條影本及影像(陳采蓉)照片(見同上卷第31至40頁)。
23.彰化商業銀行中港分行101年10月25日彰中港字第10131
173號函暨檢附帳號0000-00-00000-000號(戶名:陳立捷)帳戶101年6月1日現金無摺存款之存款憑條影本及影像(陳采蓉)照片(見同上卷第41至44頁)。
24.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西屯分行101年10月11日合金西屯字第1010003831號函暨檢附帳號0000000000000號(戶名:許源升)帳戶101年8月1日現金無摺存款之存款憑條影本及影像(陳采蓉)照片(見同上卷第45至49頁)。
25.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員林分行101年10月17日(101)國世銀員林字第1010000100號函暨檢附帳號000000000000號(戶名:劉興宜)帳戶101年8月1日現金無摺存款之存款憑條影本及影像(陳采蓉)照片(見同上卷第50至52頁)。
26.聯邦商業銀行業務管理部存匯集中作業科101年10月19日聯業管(集)字第10110320161號函暨檢附帳號000000000000號(戶名:林昕宇)帳戶101年8月1日、8月21日現金無摺存款之存款憑條影本及影像(陳采蓉)照片(見同上卷第53至60頁)
27.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學府分行101年10月17日國世學府字第1010000076號函暨檢附帳號000000000000號(戶名:
姚衛恩)帳戶101年1月20日、3月1日、4月6日、5月2日、6月4日、6月29日、7月2日、7月9日、8月1日現金無摺存款之存款憑條影本及影像(陳采蓉)照片(見同上卷第61至70頁)
28.第一商業銀行臺中分行2012年10月05日一臺中字第00281號函暨檢附帳號00000000000號(戶名:莎韻尤命)帳戶101年5月2日現金無摺存款之存款憑條影本及交易明細(見同上卷第71至73頁)。
29.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敦化分行101年10月19日國世敦化字第1010000054號函暨檢附帳號000000000000號(戶名:
鄭朝瑋)帳戶101年5月2日、8月1日現金無摺存款之存款憑條影本及影像(陳采蓉)照片(見同上卷第74至76頁)。
30.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1年12月5日偵查報告(見同上卷第281至282頁)。
31.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持用人陳采蓉)101年6月26日至101年8月10日之通訊監察譯文(見101年度偵字第19651號卷一第83至94頁)。
32.門號0000000000號(持用人龔年春)行動電話101年3月31日至101年4月6日之通訊監察譯文(見101年度偵字第00000號卷五第282至291頁、卷六第307至316頁)。
33.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持用人龔年春)101年7月15日之通訊監察譯文(見101年度偵字第19651號卷五第292頁、卷六第320頁)。
34.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持用人龔年春)101年7月17日至101年8月24日之通訊監察譯文(見101年度偵字第19651號卷五第293至302頁、卷六第320至329頁)。
35.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持用人「 阿俊 」)101年5月7日之通訊監察譯文(見101年度偵字第19651號卷六第285頁)。
36.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持用人詹誌誠)101年7月4日至101年7月6日之通訊監察譯文(見同上卷第353至357頁、第286至287頁)。
37.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持用人「 阿嘉 」即何俊德)101年7月1日至101年7月22日之通訊監察譯文(見同上卷第288頁、第344頁背面至第350頁)。
38.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持用人詹誌誠)101年6月15日至101年6月19日之通訊監察譯文(見同上卷第289至290頁)。
39.門號00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持用人「 阿鐵 」即許元榕)101年5月3日至101年7月19日之通訊監察譯文(見101年度偵字第19651號卷一第95至96頁、卷六第339至343頁)。
40.門號00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持用人「 阿宗 」即蘇琮傑)101年5月1日至101年7月22日之通訊監察譯文(見101年度偵字第19651號卷六第359至362頁、第298至301頁)。
41.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持用人龔年春)101年4月20日至101年4月23日通訊監察譯文(見同上卷第317至318頁)。
42.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持用人張哲源)101年5月11日至101年5月14日之通訊監察譯文(見同上卷第338頁)。
43.門號00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持用人許國聖)101年5月20日至101年7月10日之通訊監察譯文(見同上卷第291頁、第344頁)。
44.門號00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持用人李連春)101年7月13日至101年7月17日之通訊監察譯文(見同上卷第351至352頁)。
45.門號00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持用人詹誌誠)101年7月10日至101年7月12日之通訊監察譯文(見同上卷第358頁)。
46.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持用人蘇琮傑)101年5月17日至101年5月27日之通訊監察譯文(見同上卷第363至365頁)。
47.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持用人黃彥勛)101年7月12日之通訊監察譯文(見同上卷第368頁)。
48.共犯周○○於101年8月1日至聯邦銀行北臺中分行辦理現金無摺存款2萬元至聯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戶名:王志豪)帳戶之存款憑條影本、影像照片(見101年度偵字第19651號卷七第10至11頁)。
49.共犯周○○於101年8月1日至土地銀行中港分行辦理現金無摺存款2萬元至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戶名:陳珮玶)帳戶內之存款憑條影本、影像照片(見同上卷第12至13頁)。
50.共犯周○○於101年7月22日至第一商業銀行中港分行辦理無摺存款7萬元至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戶名:莎韻尤命)帳戶之存款憑條影本、影像照片(見同上卷第14頁)。
51.本院101年度聲監字第317號通訊監察書及電話附表(監聽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等,監察期間:101年3月9日至101年4月6日,見101年度聲拘字第433號卷第3至4頁)。
52.本院101年度聲監字第590號、101年度聲監續字第799號、101年度聲監續字第964號、101年度聲監續字第1151號通訊監察書及電話附表(監聽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00號、000000000000號、000000000000號等,監察期間:101年4月20日至101年8月10日,見同上卷第5至6頁、第18至19頁、第22至23頁、第26至27頁)。
53.本院101年度聲監字第746號、101年度聲監續字第963號、101年度聲監續字第1150號通訊監察書及電話附表(監聽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等,監察期間:101年5月16日至101年8月10日,見同上卷第7至8頁、第20至21頁、第24至25頁)。
54.本院101年度聲監字第910號、101年度聲監續字第1153號通訊監察書及電話附表(監聽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等,監察期間:101年6月14日至101年8月10日,見同上卷第9至10頁、第30至31頁)。
55.本院101年度聲監字第911號、101年度聲監續字第1152號通訊監察書及電話附表(監聽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00號,監察期間:101年6月14日至101年8月10日,見同上卷第11至13頁、第28至29頁)。
56.本院101年度聲監字第1119號通訊監察書及電話附表(監聽電話門號:000000000000號、000000000000號等,監察期間:101年7月13日至101年8月10日,見同上卷第14至15頁)。
57.本院101年度聲監字第1120號通訊監察書及電話附表(監聽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等,監察期間:101年7月13日至101年8月10日,見同上卷第16至17頁)。
58.本院101年度聲監字第1285號通訊監察書及電話附表(監聽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等,監察期間:101年8月7日至101年9月5日,見101年度警聲搜字第2523號卷第185至186頁)。
59.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執行處所:臺中市○○區○○街000號,受搜索人、陳韋安,扣案物詳見附表六編號6.所示,見101年度偵字第23257號卷第9至11頁)。
60.101年7月1日臺中市○○區○○路○段0號世界之心大樓後門之現場蒐證照片4張(見同上卷第29至30頁)。
61.101年7月22日臺中市○○區○○路○段000號家樂福文心店大業路出入口(即張勝興之計程車行)對面之員警蒐證照片4張(見101年度偵字第21937號卷第109頁)。
62.101年8月8日臺中市南屯區文心路與市政路口陳韋安與龔年春會面之跟監蒐證照片3張(見101年度偵字第00000號卷第55至56頁)。
63.被告陳韋安於101年3月26日在臺中何厝郵局辦理無摺存款2萬5000元至洪嘉美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款單影本及影像照片(見同上卷第106頁)。
64.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執行處所:宜蘭縣○○鄉○○路0段00號;受執行人:林文化,扣案物詳見附表六編號8.所示,見101年度偵字第25149號卷第10至12頁)。
65.被告龔年春指認被告何俊德、被告李蒼逸、林文化、張勝興、 張裕城 、許元榕、陳采蓉、陳韋安、詹誌誠、蘇琮傑、張哲源、許國聖之照片(見101年度偵字第00000號卷第33至34頁)。
66.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執行處所:花蓮縣○○鄉○○0街000巷00號,受搜索人:張勝興,扣案物詳見附表六編號7.所示,見同上卷第21至24頁)。
67.101年6月15日晚間9時35分張勝興以0000000000號公用電話撥打000000000000號(持用人許元榕)之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家樂福文心店賣場內廁所旁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3張(見同上卷第98頁)。
68.門號000000000000號(持用人許元榕)與公用電話0000000000號(張勝興)於101年6月15日晚間9時35分53秒之通訊監察譯文(見同上卷第99頁背面)。
69.101年7月10日晚間6時28分至6時33分張勝興以0000000000號公用電話撥打000000000000號(持用人許國聖)之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家樂福文心店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3張(見同上卷第100頁)。
70.門號000000000000號(持用人許國聖)與公用電話0000000000號(張勝興)於101年7月10日晚間6時29分9秒之通訊監察譯文(見同上卷第101頁)。
71.警方在龔年春苗栗縣○○市○○路0段○○00號住處查扣電腦內與菲律賓成員聯繫及傳送檔案之通訊紀錄(見雲林縣警察局刑案偵察卷宗第70至71頁)。
72.被告林文化之內政部警政署國人入出境資料個別查詢(見101年度偵字第25149號卷第31頁)。
73.共犯周○○之內政部警政署國人入出境資料個別查詢(見101年度他字第5037號卷第306頁)。
74.被告張勝興之內政部警政署國人入出境資料個別查詢(見101年度聲拘字第433號卷第102頁)。如附表一所示D1機房部分:
1.菲律賓警方提供菲國搜索票編號NO.00-00000之證明文件及扣押證物清單(101年度偵字第20653號卷一第205至207頁)。
2.扣押物編號D-1-2-25之10本教戰手則翻拍照片(見101年度偵字第20653號卷二第3至80頁)。
3.扣押物編號D-1-2-19(10)地址筆記本之翻拍照片(見同上卷第82至90頁)。
4.扣押物編號D-1-2-19(11)帳本筆記本之翻拍照片(見同上卷第91至115頁背面)。
5.扣押物編號D-1-2-19(12)教戰手則筆記本之翻拍照片(見同上卷第116至120頁)。
6.扣押物編號D-1-2-19(13)詐騙紀錄筆記本之翻拍照片(見同上卷第121至123頁)。
7.扣押物編號D-1-2-19(14)教戰手則筆記本之翻拍照片(見同上卷第124至140頁)。
8.扣押物編號D-1-2-19(15)教戰手則筆記本之翻拍照片(見同上卷第141至154頁)。
9.證人陳春蘭提供之機票訂位資料11張(見同上卷第166至171頁)。
10.證人陳春蘭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見同上卷第199至200頁)。
11.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1年8月7日偵查報告(見同上卷第216至224頁)。
12.101年7月30日臺中高鐵站、臺中市○○區○○路000號北川計程車行前之蒐證照片共4張(見同上卷第273至274頁)。
13.扣押物編號D-1-2-19(1)至(3)筆記本之翻拍照片(見同上卷第276至305頁)。
14.菲律賓警方搜索查扣之詐騙講稿、薪資帳戶、電信機房設備之翻拍照片11張(見101年度偵字第20653號卷三第2至8頁)。
15.菲律賓警方執行搜索扣押過程之照片179張(見同上卷第9至99頁)。
16.扣押物編號D-1-2-19(4)至(9)教戰手則筆記本、帳本之翻拍照片(見同上卷第101至199頁)。
17.扣押物編號D-1-2-20㈠至㈣詐騙紀錄、教戰手則、工作日誌、被害人資料、銀行帳戶等文件之翻拍照片(見同上卷第200至254頁)。
18.扣押物編號D-1-2-20(五)被害人資料之翻拍照片(見同上卷第256頁)。
19.扣押物編號D-1-2-21編碼本之翻拍照片(見同上卷第256至297頁)。
20.扣押物編號D-1-2-22銀行人頭帳戶之翻拍照片(見同上卷第298至301頁)。
21.扣押物編號D-1-2-23教戰手則之翻拍照片(見同上卷第302至310頁)。
22.扣押物編號D-1-2-24被害人資料(俗稱轉單)之翻拍照片(見同上卷三第311至329頁)。
23.被告戴瑋良、謝亞倫、林健忠、仇維鍵、許國聖、陳政裕、賴森杰、程鈺翔、楊啟增、方春雅、 王靜玫 、林麗華、鍾羽捷、李唯君、張文馨、陳畇析、張詠婷、葉明岳、張志揚之指認相片(見101年度偵字第20653號卷四第8至11-1頁、第44至48頁、第61至65頁、第98至102頁、第118至122頁、第155至159頁、第206至210頁、第221至223頁、第232至236頁,卷五第20至24頁、第43至47頁、第95至99頁、第147至149頁、第165至169頁、第188至192頁、第201至202頁、第218至220頁,卷六第258至262頁,卷七第6至8頁、第64至68頁)。
24.電腦勘察資料:扣押物編號D-1-2-2-1檔案名稱「ㄆ.txt」之列印資料(內容為臺灣中元普渡之桌數)(見101年度偵字第20653號卷四第28頁)。
25.電腦勘察資料:扣押物編號D-1-2-3-2檔案名稱「全部人員.txt」之列印資料(見同上卷第31至32頁)。
26.電腦勘察資料:檔案名稱「五月資料11點26.txt」之列印資料(見101年度偵字第20653卷七第278至279頁)。
27.電腦勘察資料:扣押物編號D-1-2-3-2檔案名稱「六月元.xlsx」之列印資料(內容為101年6月份D1機房成員薪資所得、總業績金額、成員之薪資領款方式)(見101年度偵字第20653號卷四第29至30頁)。
28.電腦勘察資料:扣押物編號D-1-2-2-1檔案名稱「6666.txt」電腦檔案之列印資料(內容為101年6月份D1機房成員薪資所得、總進帳金額、成員之薪資領款方式)(見同上卷第37頁)。
29.電腦勘察資料:檔案名稱「六月元.exl」之列印資料(內容均為101年6月份D1機房成員薪資所得、總業績金額、成員之薪資領款方式)(見101年度偵字第20653號卷七第280至281頁)。
30.電腦勘察資料:扣押物編號D-1-2-2-1檔案名稱「7777.txt」電腦檔案之列印資料(內容為101年7月份D1機房成員薪資所得、總業績金額、成員之薪資領款方式)(見101年度偵字第20653號卷四第36頁)。
31.電腦勘察資料:檔案名稱「七月元.exl」之列印資料(內容為101年7月份D1機房成員薪資所得、總業績金額、成員之薪資領款方式)(見101年度偵字第20653號卷七第282至285頁)。
32.電腦勘察資料:扣押物編號D-1-2-2-1檔案名稱「八男.EXL」、「八女.EXL」之列印資料(內容為D1機房101年8月成員每人每日詐騙成功之金額)(見101年度偵字第00000號卷四第33至35頁)。
33.電腦勘察資料:檔案名稱「八月元.exl」之列印資料(內容為101年8月份D1機房成員薪資所得、總業績金額、成員之薪資領款方式)(見101年度偵字第20653號卷七第286頁)。
34.扣押物編號D-1-2-19(2)李唯君之筆記本翻拍照片(見101年度偵字第20653號卷五第175至179頁)。
35.同案被告張志揚手繪D1機房2、3樓工作及宿舍分配圖(見同上卷第232頁)。
36.D1機房扣押物總目錄表(見同上卷第280至286頁)。
37.D1機房電腦勘察資料(見同上卷第287至293頁)。
38.臺灣銀行西屯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戶名:何政伸)帳戶之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查詢(見101年度偵字第00000號卷七第304至306頁)。
39.臺中西屯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戶名:陳弘珉)帳戶之個人基本資料及客戶歷史交易清單(見同上卷第307至309頁)。
40.臺中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戶名:戴瑋良)帳戶之交易明細表一份(見同上卷第326至327頁)。
41.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戶名:程曉明)帳戶之交易明細表1份(見同上卷第345至350頁)。
42.被告程鈺翔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見同上卷第352至352-1頁)。
43.臺灣銀行羅東分行101年9月19日羅東營密字第10150008401號函暨檢附帳號000000000000號(戶名:賴森杰)之存戶開戶資料及自100年起之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批次查詢資料(見同上卷第369至371頁)。
44.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戶名:李唯君)帳戶之個人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見同上卷第383至384頁)。
45.臺中東興路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戶名:王靜玟)帳戶之個人基本資料及100年1月1日至101年9月16日之客戶歷史交易清單(見101年度偵字第20653號卷八第11至11頁)。
46.兆豐國際商業銀行羅東分行101年9月20日(101)兆銀羅字第90009號函暨檢送帳號00000000000號(戶名:陳可華)帳戶、帳號00000000000號(戶名:李唯君)帳戶之開戶資料及100年1月1日起至101年9月14日止之往來交易明細資料(見同上卷第15至21頁)。
47.臺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1年9月27日中業存字第1010014873號函暨檢送帳號000-00-0000000號(戶名:戴瑋良)帳戶之開戶資料及自101年1月1日至101年9月19日止之存款交易明細(見同上卷第22頁至24頁)。
48.田尾郵局帳號0000000號(戶名:陳可華)帳戶之個人基本資料及客戶歷史交易清單(見同上卷第25至26頁)。
49.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戶名:陳可華)帳戶之交易明細表1份(見同上卷第33至35頁)。
50.大肚區農會101年9月24日肚農信字第1010005419號函暨檢送帳號0000000000000-0號(戶名:謝採玉)帳戶自100年1月1日起至101年8月31日止交易往來明細表及開戶資料查詢單(見同上卷第39至41頁)。
51.龍井郵局帳號0000000號(戶名:紀雯儀)帳戶之個人基本資料及客戶歷史交易清單(見同上卷第42至43頁)。
52.第一商業銀行鶯歌分行101年9月25日一鶯歌字第00088號函暨檢附帳號00000000000號(戶名:黃美玲)帳戶之個人基本資料及100年起之交易明細(見同上卷第44至47頁)。
53.第一商業銀行永和分行2012年9月24日一永和字第00100號函暨檢送帳號00000000000號(戶名:林芳汶)帳戶之開戶資料及存提往來明細表(見同上卷第48至51頁)。
54.合作金庫商業銀行烏日分行101年9月25日合金烏日存字第1010003289號函暨檢送帳號0000000000000號(戶名:張詠婷)帳戶之開戶建檔資料單及100年7月11日至101年8月1日歷史交易明細表(見同上卷第52頁)。
55.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太原分行101年10月1日合金太原字第1010003353號函暨檢送帳號0000000000000號(戶名:
鍾立軒)帳戶之開戶資料登錄單及100年起54101年9月27日之歷史交易查詢結果(見同上卷第65至66頁)。
56.板橋新海郵局帳號0000000號(戶名:張玉梅)帳戶之個人基本資料及客戶歷史交易清單(見同上卷第75頁)。
57.張玉梅指認同案被告張志揚之相片(見同上卷第76至78頁)。
58.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新營分行101年10月11日合金營存字第1010000247號函暨檢送帳號0000000000000號(戶名:劉姿吟)帳戶之新開戶建檔登錄單資料及100年起至101年9月21日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見同上卷第83至84頁)。
59.劉姿吟指認被告張詠婷相片(見同上卷第85至88頁)。
60.被告陳采蓉於101年8月1日在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市政分行辦理現金無摺存款9萬元至林慧雯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影像照片及存款憑條(見同上卷卷第127頁)。
61.被告張月鳳於101年5月2日在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中臺中分行辦理現金無摺存款27萬元至程曉明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影像照片及存款憑條(見同上卷第128頁)。
62.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戶名:林慧雯)帳戶之個人基本資料及存款系統歷史交易查詢報表(見同上卷第155至159頁)。
63.臺灣銀行西屯分行101年9月20日西屯營字第1010002331號函暨檢送帳號000000000000號(戶名:何政伸)帳戶之開戶資料及100年1月1日至101年9月18日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查詢(見同上卷第185至189頁)。
64.第一商業銀行北屯分行101年09月19日一北屯字第00117號書函暨檢附帳號00000000000號(戶名:張貞宜)帳戶之開戶資料及100年起之交易明細(見同上卷第197至199頁)。
65.合作金庫商業銀行黎明分行101年9月19日合金黎明字第1010003212號函暨檢送帳號0000000000000號(戶名:
許源升)帳戶之開戶資料及101年1月1日至101年9月11日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見同上卷第274至276頁)。
66.菲律賓警察署刑事警察局反跨國及網路犯罪處證明書及證明書中文翻譯各1份(見警一卷第8至10頁)。
67.被告戴瑋良、謝亞倫、仇維鍵、許國聖、陳政裕、葉明岳、賴森杰、 程裕翔 、楊啟增、陳立康、方春雅、王靜玟、張詠婷、林麗華、蔡佩昀、鍾羽捷、李唯君、張文馨、陳畇析、同案被告林健忠、張志揚最近2年之入出境紀錄查詢(見101年度偵字第20653號卷八第3至9頁)。
68.共犯張哲源之內政部警政署國人入出境資料個別查詢(見101年度偵字第19651號卷五第208至209頁)。
69.被告何俊德之入出境資料連結作業查詢(見101年度偵字第21937號卷第129頁,101年度偵字第26748號卷第124頁背面至第125頁)。
70.中華郵政清水南社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戶名:年禮平)帳戶之開戶基本資料及客戶歷史交易清單(見101年度偵字第26748號卷第40至41頁)。
71.被告林承諭之入出境查詢結果(見同上卷第126頁背面至第127頁)。
72.被告紀雯儀之入出境查詢結果(見同上卷第129頁)。
73.被告蘇佳苓之入出境查詢結果(見同上卷第131頁)。如附表二所示C3機房部分:
1.菲律賓警方持編號NO.00-00000搜索票進入C3機房執行搜索過程之照片121張(見101年度偵字第20667號卷一第109至169頁)。
2.扣押物之翻拍照片61張(見同上卷第170至192頁)。
3.扣案門號00000000000號(持用人李蒼逸)行動電話內之通訊錄及所留存簡訊翻拍資料11張、該門號SIM卡照片1張(見同上卷第193至227頁)。
4.扣案門號000000000號(持用人蘇琮傑)行動電話內之通訊錄及所留存簡訊翻拍資料照片10張、該門號SIM卡照片1張(見同上卷第227至237頁)。
5.扣案標明「檢察官公務機」字樣之行動電話外觀翻拍照片1張(見同上卷第238頁)。
6.電腦勘察資料:群呼系統照片及檔案名稱「2012系統網址」、「888501」、「888501範本」、「手機」等之文件(見101年度偵字第20667號卷二第3至14頁)。
7.電腦勘察資料:檔案名稱「新文字文件(7)」、「救回的文件」等資料(見同上卷第15至17頁)。
8.電腦勘察資料:林宇凡等人之綽號及所對應發放薪資之銀行帳戶帳號、戶名資料(見同上卷第18至19頁)。
9.電腦勘察資料:檔案名稱「響不停」、「第一」等及記載「 陳書任 」、「 陳盈羽 」等人銀行帳戶資料之文件檔(見同上卷第20至36頁)。
10.電腦勘察資料:記載代號「阿發」、「百達」、「小寶貝」、「兩百斤」、「遠雄」等系統商之電信費統計表(2月、3月、4月、5月、8月)(見同上卷第37至45頁)。
11.電腦勘察資料:C3機房4月份一、二、三線人員每人之業績統計表(見同上卷第46頁)。
12.電腦勘察資料:檔案J:\\菲律賓案\\C3電腦勘查資料00-00000\\SW-00-00000-laptop14\\新資料夾\\四月、檔案J:\\菲律賓案\\C3電腦勘查資料00-00000\\SW-00-00000-laptop14\\新資料夾\\三月、檔案J:\\菲律賓案\\C3電腦勘查資料00-00000\\SW-00-00000-laptop14\\新資料夾\\二月之列印資料(C3機房2月份、3月份、4月份人員代號名稱、薪資及付款方式、匯款帳戶戶名)(見同上卷第47至49頁、101年度偵字第20667號卷十第20至22頁)。
13.電腦勘察資料:C3機房2至5月一、二、三線人員每日詐欺成功收入統計表(見101年度偵字第20667號卷二第50至54頁)。
14.電腦勘察資料:C3機房2至5月每日成功進帳、客戶、換算新臺幣金額統計表(見同上卷第55至58頁)。
15.電腦勘察資料:C3機房2月至0月生活費用紀錄表、借支金額之紀錄表(見同上卷第59至74頁)。
16.電腦勘察資料:中國大陸民事訴訟法及刑法規定之文件(見同上卷第75頁)。
17.電腦勘察資料:中國大陸地區人民姓名、個人證號及銀行帳號等人頭帳戶之資料文件(見同上卷第76至84頁)。
18.電腦勘察資料:工作打掃分配表(見同上卷第85頁)。
19.電腦勘察資料:教戰手冊(假扮醫保局、公安局、檢察官之詐欺文件講稿內容)(見同上卷第86至159頁)。
20.電腦勘察資料:記載被害人資料(俗稱「轉單」)之空白格式文件(見同上卷第160至162頁)。
21.被告詹誌誠、張家谷、洪楷翔、謝明宏、陳振昌、張晏瑞、蘇琮傑、陳文傑、江俊衛、邱品頤、黃雅琳、洪雨蓓、闕鈴諺、周修賢、蔡宜憲、年禮平、李蒼逸、曾少甫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見101年度偵字第20667號卷三第22至26頁、第67至72頁、第101至104頁、第140至143頁、第181至184頁、第219至223頁、第260至263頁、第298至301頁、第337至340頁、第415至418頁,卷四第18至21頁、第56至59頁、第241至244頁、第282至286頁,卷七第283至286頁、第356至359頁、第400至404頁、第442至445頁)。
22.菲律賓警方提供菲國搜索票編號NO.00-00000之證明文件及其譯文(見101年度偵字第20667號卷五第3至10頁)。
23.C3機房電腦勘察檔案名稱編號一覽表(見同上卷第112至113頁)。
24.大陸地區被害人資料(俗稱轉單)(見同上卷第163至168頁)。
25.歸仁郵局帳號0000000號(戶名:蕭育芬)帳戶之個人基本資料及客戶歷史交易清單(見101年度偵字第20667號卷八第108至109頁)。
26.永豐商業銀行作業處綜合作業中心101年9月18日作心詢字第1010917110號函暨檢送帳號00000000000000號(戶名: 蕭育芳 )帳戶之開戶基本資料及100年起之存摺存款歷史往來明細查詢一覽表、帳戶往來明細(見同上卷第110至112頁)。
27.太平坪林郵局帳號0000000號(戶名:彭瑄惠)帳戶之個人基本資料及客戶歷史交易清單(見同上卷第113至114頁)。
28.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戶名:鄭朝瑋)帳戶之帳務類歷史資料交易明細列印(見同上卷第159至164頁)。
29.鄭朝瑋指認被告曾少甫之照片(見同上卷第165頁)。
30.大里草湖郵局帳號0000000號(戶名:王惠麗)帳戶之個人基本資料及客戶歷史交易清單(見同上卷第185至191頁)。
31.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戶名:劉興宜)帳戶帳務類歷史資料交易明細列印(見同上卷第200至205頁)。
32.玉山銀行個人金融事業處101年9月21日玉山個(服)字第1010917103號函暨檢送帳號0000000000000號(戶名:李哲宇)開戶資料及100年起之交易明細(見同上卷第208頁、第210頁)。
33.臺中嶺東郵局帳號0000000號(戶名:郭家杰)之個人基本資料及客戶歷史交易清單(見同上卷第222至224頁)。
34.郭家杰指認被告李蒼逸之照片(見同上卷第228頁)。
35.合作金庫商業銀行美村分行101年9月28日合金村營字第1010003559號函暨檢送帳號0000000000000號(戶名:林德南)帳戶自101年1月1日至101年9月24日之歷史交易明細查詢(見同上卷第239至240頁)。
36.臺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1年9月27日中業存字第1010014873號函暨檢送帳號000000000000號(戶名:陳雅文)帳戶之開戶資料及101年1月1日至101年9月19日之交易明細(見同上卷第244至245頁)。
37.陳雅文指認被告陳振昌之照片(見同上卷第246頁)。
38.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大里分行101年10月19日國世大里字第1010000048號函暨檢送帳號000000000000號(戶名:
程曉明)帳戶於101年5月11日現金提款櫃檯影像及101年3月1日、4月2日、5月2日、5月24日、6月1日、7月2日、8月1日、8月6日、8月9日、8月17日現金存入櫃檯影像影本共6紙、光碟共5片及存款憑條影本共10紙(見同上卷第248至266頁)。
39.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1年10月29日三信銀業字第10103121號函暨檢送帳號0000000000號(戶名:范瑋凱)101年7月2日於西屯分行、8月1日於中正分行辦理之存款存入憑條影本共2張(見同上卷第267至269頁)。
40.彰化商業銀行中港分行101年10月25日彰中港字第10131173號函暨檢送帳號00000000000000號(戶名:陳立捷)帳戶101年6月1日辦理現金無摺存款傳票影本1張及櫃檯影像資料光碟1份(見同上卷第284至285頁)。
41.臺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1年10月16日中業存字第1010016086號函暨檢送帳號000000000000號(戶名:陳雅文)帳戶101年5月2日辦理現金無摺存款之存款憑條影本(見同上卷第286至288頁)。
42.臺中商業銀行北屯分行101年10月18日中北屯字第1010000224號函暨檢送帳號000000000000號(戶名:陳雅文)101年4月2日辦理現金無摺存款之存款憑條影本(見同上卷第289至290頁)。
43.臺灣土地銀行中港分行101年10月24日中港管字第1010003107號函暨檢送帳號000000000000號(戶名:林宇凡)帳戶101年3月1日、101年7月2日辦理現金無摺存款之存款憑條影本(見同上卷第291至292頁)。
44.臺灣土地銀行西屯分行101年10月24日西屯存字第1010002434號函暨檢送帳號000000000000號(戶名:林宇凡)帳戶於101年6月1日辦理現金無摺存款之錄影畫面光碟(見同上卷第293至294頁)。
45.臺中商業銀行四民分行101年10月23日中四民字第1010000114號函暨檢附帳號000000000000號(戶名:陳雅文)帳戶之自動櫃員機提款影像等相關資料共7件(見同上卷第295至296頁)。
46.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持用人:詹誌誠)101年7月4日至101年7月6日之通訊監察譯文(見同上卷第332至334頁)。
47.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南豐原分行101年9月28日合金南豐存字第1010003451號函暨檢送帳號0000000000000號(戶名:周修賢)帳戶之基本資料及100年1月1日至今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見同上卷第374至375頁)。
48.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員林分行101年10月17日(101)國世銀員林字第1010000100號函暨檢送帳號000000000000號(戶名:劉興宜)帳戶101年6月25日、7月13日、8月1日、8月20日臨櫃存款影像及存款憑條影本(見101年度偵字第20667號卷九第2至8頁)。
49.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西屯分行101年10月23日國世西屯字第1010000136號函暨檢送帳號000000000000號(戶名:
張念華)帳戶101年2月29日、3月1日、5月2日、6月1日、7月2日、8月1日存款憑條影本(見同上卷第9至15頁)。
50.合作金庫商業銀行美村分行101年10月26日合金村營字第1010003912號函暨檢送帳號0000000000000號(戶名:
林德南)帳戶101年5月18日、6月14日、8月10日存款憑條影本(見同上卷第16至19頁)。
51.大眾銀行101年10月30日眾個營密發字第1010010255號函暨檢送帳號000000000000號(戶名:黃彥勛)帳戶101年6月1日及101年7月2日辦理現金無摺存款之存款憑條影本(見同上卷第24至25頁)。
52.彰化商業銀行南屯分行101年10月29日彰南屯字第31173號函暨檢送帳號00000000000000號(戶名:陳立捷)帳戶101年4月2日無摺存款之存款憑條影本(見同上卷第26至27頁)。
53.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敦化分行101年10月19日國世敦化字第1010000054號函暨檢附帳號000000000000號(戶名:
鄭朝瑋)帳戶101年5月3日、5月28日、8月13日、8月20日、8月27日金融卡存款影像及101年5月2日、6月1日、8月1日現金存入櫃檯影像及存款憑條影本(見同上卷第30至39頁)。
54.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臺中郵局101年11月2日中管字第1011801553號函暨檢送林宇凡帳戶101年5月2日無摺存款單影本及錄影光碟(見同上卷第40至41頁)。
55.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臺中郵局101年11月6日中管字第1011801579號函暨檢送洪綾娸、彭瑄惠帳戶無摺存款單影本及錄影光碟(見同上卷第44至49頁)。
56.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臺中郵局101年11月6日中管字第1011801577號函暨檢送洪綾娸、蕭育芬帳戶101年7月2日無摺存款單影本及錄影光碟(見同上卷第56至57頁)。
57.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臺中郵局101年11月2日中管字第1011801555號函暨檢送林宇凡帳戶101年8月1日無摺存款單影本及錄影光碟(見同上卷第58至60頁)。
58.被告周瑋則於101年7月2日在臺中東興路郵局辦理現金無摺存款3萬元至蕭育芬歸仁郵局帳號0000000號帳戶之影像照片及存款憑條影本(見同上卷第75頁)。
59.被告張月鳳於101年5月2日在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中臺中分行辦理現金無摺存款2萬5500元至鄭朝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影像照片及存款憑條影本(見同上卷第77頁)。
60.被告張月鳳於101年6月1日在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中港分行辦理現金無摺存款4萬5000元至鄭朝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影像照片及存款憑條影本(見同上卷第78頁)。
61.被告陳采蓉於101年8月1日在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中港分行辦理無摺存款10萬元至鄭朝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影像照片及存款憑條(見同上卷第79頁)。
62.被告陳采蓉於101年8月1日在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中港分行辦理無摺存款22萬元至劉興宜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影像照片及存款憑條(見同上卷第80頁)。
63.被告陳采蓉於101年6月1日在彰化銀行中港分行辦理現金無摺存款7萬元至陳立捷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影像照片及存款憑條影本(見同上卷第81頁)。
64.被告張月鳳於101年6月1日在臺中何厝郵局辦理現金無摺存款16萬元至彭瑄惠太平坪林郵局帳號0000000號帳戶之影像照片及存款單影本(見同上卷第82頁)。
65.被告張月鳳於101年5月2日在臺中公園路郵局辦理現金無摺存款4萬元至洪嘉美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影像照片及存款單影本(見同上卷第87頁)。
66.被告陳韋安於101年3月26日在臺中何厝郵局辦理現金無摺存款2萬5000元至洪嘉美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影像照片及存款單影本(見同上卷第88頁)。
67.被告張月鳳於101年6月1日在臺中何厝郵局辦理現金無摺存款10萬元至洪嘉美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影像照片及存款單影本(見同上卷第90頁)。
68.被告周瑋則於101年7月2日在臺中東興路郵局辦理現金無摺存款5萬元至洪綾娸二林郵局帳號0000000號帳戶之影像照片及存款單影本(見同上卷第92頁)。
69.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屯分行101年9月25日渣打商銀SCB西屯字第1010000028號函暨檢送帳號00000000000000號(戶名:黃彥勛)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及100年1月1日至101年9月17日歷史交易明細查詢(見同上卷第108至111頁)。
70.二林郵局帳號0000000號(戶名:洪綾娸)帳戶之個人基本資料及客戶歷史交易清單(見同上卷第138頁)。
71.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持用人:詹誌誠)101年6月14日至101年6月25日之通訊監察譯文(見同上卷第182至185頁)。
72.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持用人:詹誌誠)101年6月22日至101年6月25日之通訊監察譯文(見同上卷第186頁)。
73.電腦勘察資料:檔案J:\\菲律賓案\\C3電腦勘查資料00-00000\\SW-00-00000-laptop10\\新資料夾⑷\\八月、檔案J:\\菲律賓案\\C3電腦勘查資料00-00000\\SW-00-00000-laptop14\\新資料夾\\五月(5月、8月員工代號名稱、薪資及付款方式、匯入帳戶戶名)(見101年度偵字第00000號卷十第18至19頁)。
74.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1年12月10日儲字第1010676017號函暨檢送帳號0000000號(戶名:年禮平)帳戶之開戶資料及客戶歷史交易清單(見同上卷第161至162頁)。
75.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戶名:林鈺潔)帳戶之個人基本資料及存款系統歷史交易查詢報表(見101年度偵字第23036號卷第11至14頁)。
76.被告詹誌誠、張家谷、洪楷翔、謝明宏、陳振昌、張晏瑞、蘇琮傑、陳文傑、江俊衛、邱品頤、黃雅琳、洪雨蓓、闕鈴諺、周修賢、蔡宜憲、年禮平、李蒼逸、曾少甫之內政部警政署國人入出境資料個別查詢各1份(見101年度偵字第20667號卷三第42至44頁、第87至88頁、第119頁、第160頁、第199頁、第239至240頁、第279至280頁、第317頁、第356頁、第434頁,卷四第38頁、第74頁、第259至260頁、第303至304頁、第342頁、第375頁、第420至421頁、第461頁)。
77.被告林鈺潔之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見101年度偵字第00000號卷第15頁)。
如附表三所示C2機房部分:
1.C2機房電腦勘察資料目錄(見101年度偵字第20668號卷一第100頁)。
2.電腦勘察資料:檔案名稱「SkypeLogView」紀錄之列印資料(見同上卷第102至103頁)。
3.電腦勘察資料:檔案名稱「skx/123」之列印資料(教戰手冊)(見同上卷第104至109頁)。
4.電腦勘察資料:檔案名稱「skx」之列印資料(見同上卷第110頁)。
5.電腦勘查資料:檔案名稱「報報報/報帳」、「彰化1」之列印資料(陳書任、 蔡欣哲 、 林建男 之帳戶及帳號)(見同上卷第111至112頁)。
6.電腦勘查資料:檔案名稱「報報報/生活公約」之列印資料(一線人員公約)(見同上卷第113頁)。
7.電腦勘查資料:檔案名稱「七月鐵⑵」、「八月鐵」之列印資料(內容為C2機房7月、8月菲律賓開支紀錄)(見同上卷第114至116頁、第125至126頁)。
8.電腦勘查資料:檔案名稱「七月鐵⑵」、「八月鐵」之列印資料(內容為C2機房7月、8月一、二、三線人員薪資)(見同上卷第117至122頁、第128至133頁)。
9.電腦勘查資料:檔案名稱「七月鐵」、「八月鐵」之列印資料(內容為C2機房7月、8月一、二、三線人員薪資統計表)(見101年度偵字第20668號卷二第288頁,卷五第12至18頁、第19至21頁)。
10.電腦勘查資料:檔案名稱「七月鐵⑵」、「八月鐵」之列印資料(內容為C2機房人員薪資匯款帳戶)(見101年度偵字第20668號卷一第123頁、第134頁)。
11.電腦勘查資料:檔案名稱「八月鐵」之列印資料(內容為C2機房8月份每日成功進帳、客戶、換算新臺幣金額統計表)(見同上卷第124頁)。
12.電腦勘查資料:檔案名稱「八月鐵」之列印資料(內容為C2機房在台開支紀錄)(見同上卷第127頁)。
13.電腦勘查資料:檔案名稱「車」、「波濤洶湧」、「鴻馬3」之列印資料(內容為大陸地區人頭帳戶)(見同上卷第136至139頁)。
14.電腦勘查資料:檔案名稱「案情錄音檔」、「錄音檔」(教戰手冊)紀錄之列印資料(見同上卷第140至142頁)。
15.C2機房扣案之行動電話照片目錄、門號0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通訊錄、簡訊之翻拍照片7張、門號0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通訊錄、簡訊之翻拍照片19張(見同上卷第144至157頁)。
16.菲律賓警方提供菲國搜索票編號NO.00-00000之證明文件與扣押物品收據及其譯文(見同上卷第158至168頁)。
17.C2機房扣押物品照片12張(見同上卷第169至170頁)。
18.菲律賓警方執行搜索扣押過程之照片217張(見101年度偵字第20668號卷二第135至252頁)。
19.電腦勘查資料:檔案名稱「全球通資料.txt」、「老呼、系統、呼的厲害.txt」之列印資料(內容為群呼系統)(見同上卷第283至284頁)。
20.電腦勘查資料:C2機房成員101年6月30日至101年7月30日使用系統商「阿飛」、「雞董」、「遠雄」之網路平台充值紀錄(見同上卷第287頁)。
21.電腦勘查資料:C2機房7月、8月一、二、三線人員薪資紀錄統計表(見同上卷第288頁)。
22.電腦勘查資料:C2機日常開銷紀錄(見同上卷第289頁背面至第291頁)。
23.電腦勘查資料:C2機房7月份業績表(見同上卷第292頁)。
24.電腦勘查資料:檔案名稱「投名狀.txt」之列印資料(業績最高者)(見同上卷第292頁背面)。
25.電腦勘查資料:檔案名稱「每日報表.txt」之列印資料(系統商部分)(見同上卷第293頁)。
26.電腦勘查資料:檔案名稱「HOT大聯盟.txt」之列印資料(各銀行之人頭帳戶數目)(見同上卷第293頁背面)。
27.電腦勘查資料:申辦工商銀行網銀之方式說明(見同上卷第294頁)。
28.電腦勘查資料:大陸醫療保險事務中心之聯繫電話及大陸區碼資料(見同上卷第299至306頁)。
29.被告姚衛恩、程凱濱、林昕宇、林熊豊、王志豪、陳時弘、張睿豐、陳立捷、林羿良、林冠瑋、楊郁婷、賴亭潔、蔡曉君、賴品存、李潔妤、徐建鈞、陳耘浚、張國平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18份(見101年度偵字第00000號卷三第12至13頁、第35至36頁、第60至62頁、第91至93頁、第112至113頁、第141至143頁、第175至176頁、第193至194頁、第221至223頁、第253至255頁、第286之288頁、第324至325頁、第349至351頁、第374至376頁,卷四第10至12頁、第35至37頁、第65至67頁、第94至96頁)。
30.合作金庫商業銀行黎明分行101年9月19日合金黎明字第1010003212號函暨檢送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許源升)帳戶之開戶資料及101年1月1日至101年9月11日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見101年度偵字第20668號卷四第213至215頁)。
31.臺灣土地銀行西三重分行101年9月24日西重存字第1010002406號函暨檢送帳號000000000000號(戶名:陳珮玶)帳戶之開戶基本資料及100年1月1日迄今之客戶往來明細查詢(見同上卷第219至220頁)。
32.臺中東興路郵局帳號0000000號(戶名:莎韻尤命,原名陳淑慧)帳戶之個人基本資料及客戶歷史交易清單(見同上卷第233至234頁)。
33.第一商業銀行屏東分行2012年09月21日一屏東字第00245號書函暨檢送帳號00000000000號(戶名:莎韻尤命)帳戶之個人基本資料及100年1月之存摺明細分類帳(見同上卷第235至237頁)。
34.南投縣竹山鎮農會101年9月20日竹鎮農信字第1010003442號函暨檢送帳號0000000000000號(戶名:巫美金)帳戶之個人基本資料及100年1月1日起之往來明細查詢(見同上卷第238頁)。
35.關西郵局帳號0000000號(戶名:陳春光)帳戶之個人基本資料客戶歷史交易清單(見同上卷第248至250頁)。
36.陳春光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見同上卷第251至252頁)。
37.彰化銀行中壢分行101年9月26日彰壢字第1010914號函暨檢送帳號00000000000000號(戶名:陳書任)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號(戶名:陳盈羽)帳戶之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見同上卷第259至266頁)。
38.花蓮國安郵局帳號0000000號(戶名:鄭憶婷)帳戶之個人基本資本資料及客戶歷史交易清單(見同上卷第307至308頁)。
39.鄭憶婷指認被告林熊豊之照片(見同上卷第313頁)。
40.電腦勘查資料:檔名「七月鐵」之列印資料(內容為C2機房7月份人員綽號名稱、薪資及付款方式、匯款帳戶戶名清冊)(見101年度偵字第20668號卷五第9至10頁)。
41.電腦勘查資料:檔名「七月鐵」之列印資料(內容為C2機房7月份每日成功進帳、客戶、換算新臺幣金額統計表)(見同上卷第11頁)。
42.臺中大墩路郵局帳號0000000號(戶名:張裕城)帳戶之個人資本資料及客戶歷史交易清單(見同上卷第32至34頁)。
43.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學府分行101年9月19日國世學府字第1010000066號函暨檢送帳號000000000000號(戶名:姚衛恩)帳戶之開戶基本資料及101年1月1日至101年9月11日帳務類歷史交易資料查詢(見同上卷第91至102頁)。
44.第一商業銀行臺中分行2012年10月05日一臺中字第00281號函暨檢送帳號00000000000號(戶名:莎韻尤命)帳戶101年5月2日存款憑條影本(見同上卷第125至127頁)。
45.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新中分行101年10月9日合金新中字第1010003762號函暨檢送帳號000000000000000號(戶名:
張詠婷)帳戶101年3月2日、8月1日現金無摺存款櫃檯影像光碟、存款憑條影本、101年6月2日存款機存款影像光碟(見同上卷第128至130頁)。
46.合作金庫銀行中興分行101年10月11日合金中興字第1010004443號函暨檢送帳號0000000000000號(戶名:許源升)帳戶101年5月2日現金無摺存款之存款憑條影本(見同上卷第131至133頁)。
47.合作金庫銀行西屯分行101年10月11日合金西屯字第1010003831號函暨檢送帳號0000000000000號(戶名:許源升)帳戶101年8月1日現金無摺存款之存款憑條影本、監視錄影光碟(見同上卷第134至136頁)。
48.戶名許源升之合作金庫銀行存款憑條7份(見同上卷第135至136頁、第138至139頁、第154頁、第156頁)。
49.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朝馬分行101年10月15日合金朝馬字第1010003490號函暨檢送帳號0000000000000號(戶名:
許源升)帳戶101年6月1日現金無摺存款影像及存款憑條影本(見同上卷第137至139頁)。
50.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臺中郵局101年10月15日中管字第1011801448號函暨檢送帳號0000000號「莎韻尤命」帳戶101年5月2日在臺中公園路郵局存款之監視錄影光碟及存款單影本(見同上卷第140頁)。
51.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臺中郵局101年10月15日中管字第1011801449號函暨檢送帳號0000000號「莎韻尤命」帳戶101年5月3日在臺中何厝郵局存款之監視錄影光碟及存款單影本(見同上卷第141至143頁)。
52.第一商業銀行中港分行101年10月16日一中港字第00160號函暨檢送帳號00000000000號(戶名:莎韻尤命)帳戶101年4月2日、6月1日、7月2日、8月1日櫃臺無摺存款影像及存款憑條影本(見同上卷第144至147頁)。
53.聯邦商業銀行業務管理部101年10月19日聯業管(集)字第10110320161號函暨檢附帳號000000000000號(戶名:
王志豪)、帳號000000000000號(戶名:林昕宇)帳戶101年8月1日、101年8月21日之存款單影本及影像光碟(見同上卷第148至152頁)。
54.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北苗栗分行101年10月23日合金北苗字第1015528230號函暨檢附帳號0000000000000號(戶名:許源升)帳戶101年1月2日現金無摺存款影像照片及存款憑條影本(見同上卷第153至154頁)。
55.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五權分行101年10月26日合金五權字第1010003993號函暨檢附帳號0000000000000號(戶名:
許源升)帳戶101年7月2日現金無摺存款影像及存款憑條影本(見同上卷第155至157頁)。
56.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五權分行101年10月26日合金五權字第1010003994號函暨檢附帳號000000000000000號(戶名:張詠婷)帳戶101年7月2日現金無摺存款影像光碟、存款憑條(見同上卷第158至159頁)。
57.合作金庫商業銀行美村分行101年10月18日合金村營字第1010003800號函暨檢附帳號000000000000000號(戶名:張詠婷)帳戶101年8月1日現金無摺存款憑條影本(見同上卷第162至163頁)。
58.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戶名:李潔妤)帳戶101年1月5日至101年8月22日之交易明細表及存款憑條影本(見同上卷第195至196頁)。
59.玉山銀行豐原分行101年10月8日玉山豐原字第1011008001號函暨檢附帳號0000000000000號(戶名:李潔妤)帳戶101年5月24日取款憑條影本及影像(見同上卷第197頁)。
60.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戶名:賴品存)帳戶之個人基本資料、存款系統歷史交易查詢報表(見同上卷第247至249頁)。
61.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南庄郵局101年10月5日南庄字第2號書函暨檢附帳號00000000000000號(戶名:莎韻尤命帳戶)101年6月8日提款單影本及相關影像檔(見101年度偵字第20668號卷六第2至3頁)。
62.臺灣土地銀行中港分行101年10月08日中港管字第1010002912號函暨檢附帳號000000000000號(戶名:陳珮玶)101年8月1日存款憑條影本及錄影光碟(見同上卷第4至7頁)。
63.玉山銀行文心分行101年10月29日玉山文心字第1011004001號函暨檢附帳號0000000000000號(戶名:李潔妤)帳戶101年4月12日、5月11日之現金存款憑條影本、101年5月23日至7月13日ATM轉帳匯入帳號資料、影像光碟(見同上卷第8至10頁)。
64.合作金庫商業銀行黎明分行101年10月12日合金黎明字第1010003504號函暨檢附帳號0000000000000號(戶名:
許源升)帳戶101年1月3日、6月28日、3月2日、8月29日、1月2日存款憑款影本、取款憑條影本及101年8月29日影像光碟(見同上卷第13至22頁)。
65.共犯周○○於101年8月1日在聯邦銀行北臺中分行辦理現金無摺存款2萬元至王志豪聯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影像照片及存款憑條影本(見同上卷第24頁)。
66.被告陳采蓉於101年6月1日在聯邦銀行北臺中分行辦理現金無摺存款10萬元至林昕宇聯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影像照片及存款憑條影本(見同上卷第25頁)。
67.被告陳采蓉於101年8月1日在聯邦銀行北臺中分行辦理現金無摺存款220,100元至林昕宇聯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影像照片及存款憑條影本(見同上卷第26頁)。
68.被告陳采蓉於101年8月21日在聯邦銀行北臺中分行辦理現金無摺存款10萬元至林昕宇聯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影像照片及存款憑條影本(見同上卷第27頁)。
69.被告張月鳳於101年5月2日在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中臺中分行辦理現金無摺存款1萬元至姚衛恩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影像照片及存款憑條影本(見偵字第20668號卷㈥第28頁)。
70.被告陳采蓉於101年6月4日在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中港分行辦理現金無摺存款40萬元至姚衛恩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影像照片及存款憑條影本(見同上卷第30頁)。
71.被告陳采蓉於101年7月2日在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中港分行辦理現金無摺存款2萬元至姚衛恩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影像照片及存款憑條影本(見同上卷第31頁)。
72.被告周瑋則於101年8月1日在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西屯分行辦理現金無摺存款3萬8400元至姚衛恩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影像照片及存款憑條影本(見同上卷第35頁)。
73.被告陳采蓉於101年6月1日在第一商業銀行中港分行辦理現金無摺存款3萬2300元至莎韻尤命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之影像照片及存款憑條影本(見同上卷第41頁)。
74.共犯周○○於101年7月2日在第一商業銀行中港分行辦理現金無摺存款7萬元至莎韻尤命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之影像照片及存款憑條影本(見同上卷第42頁)。
75.被告陳采蓉於101年8月1日在第一商業銀行中港分行辦理現金無摺存款10萬元至莎韻尤命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之影像照片及存款憑條影本(見同上卷第43頁)。
76.被告張月鳳於101年5月2日在臺中公園路郵局辦理現金無摺存款至莎韻尤命臺中東興路郵局帳號0000000號帳戶之影像照片及存款單影本(見同上卷第44頁)。
77.被告陳采蓉於101年5月3日在台中何厝郵局辦理現金無摺存款22萬元至莎韻尤命臺中東興路郵局帳號0000000號帳戶之影像照片及存款單影本(見同上卷第45頁)。
78.被告陳采蓉於101年8月1日在合作金庫西屯分行辦理現金無摺存款6萬4900元至許源升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影像照片及存款憑條影本(見同上卷第48頁)。
79.共犯周○○於101年8月1日在土地銀行中港分行辦理現金無摺存款2萬元至陳珮玶臺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影像照片及存款憑條影本(見同上卷第53頁)。
80.彰化商業銀行北臺中分行101年9月20日彰北中字第101002037號函暨檢附帳號00000000000000號(戶名:陳立捷)帳戶之開戶資料及100年之交易明細表(見同上卷第68至72頁)。
81.彰化商業銀行南屯分行101年10月29日彰南屯字第31173號函暨檢附帳號00000000000000號(戶名:陳立捷)帳戶101年4月2日辦理現金無摺存款之存款憑條影本(見同上卷第73頁)。
82.被告陳采蓉於101年6月1日在彰化銀行中港分行辦理現金無摺存款7萬元至陳立捷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影像照片及存款憑條影本(見同上卷第74頁)。
83.聯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戶名:林昕宇)帳戶之個人基本資料及存摺存款明細表(見同上卷第116至118頁)。
84.聯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戶名:王志豪)帳戶之個人基本資料及存摺存款明細表(見同上卷第172至175頁)。
85.聯邦商業銀行101年9月18日聯業管(集)字第00000000000號回覆暨檢附帳號000000000000號(戶名:林昕宇)帳戶之個人基本資料及101年1月1日至101年9月11日之交易明細(見101年度偵字第20668號卷七第13至15頁)。
86.玉山銀行個人金融事業處101年9月21日玉山個(服)字第1010917103號函暨檢附帳號0000000000000號(戶名:李潔妤)帳戶之個人基本資料及100年起之交易明細表(見同上卷第16頁、第20頁背面至第22頁、第25頁、第27頁)。
87.聯邦商業銀行101年9月21日聯業管(集)字第00000000000號回覆暨檢附帳號000000000000號(戶名:林昕宇)帳戶、帳號000000000000號(戶名:王志豪)帳戶之個人基本資料及100年起之交易明細(見同上卷第29至37頁)。
88.被告姚衛恩、程凱濱、林昕宇、王志豪、陳時弘、陳立捷、林羿良、林冠瑋、楊郁婷、賴亭潔、蔡曉君、賴品存、李潔妤、徐慶祥、陳耘浚、張國平、許元榕、林熊豊、張裕城之內政部警政署國人入出境資料個別查詢(見101年度偵字第20668號卷三第15頁、第38頁、第64頁、第115頁、第148頁、第202頁、第225頁、第260頁、第299頁、第327頁、第355頁、第379頁,卷四第16頁、第41頁、第71頁、第98頁,卷五第167頁,雲林縣警察局雲警刑科字第1011903018號卷第158頁、第212頁)。
如附表四所示B1機房部分:
1.被告黃彥勛、李瑞哲、陳宗泰、劉致宏、盧博任、陳柏峯、范崇瑋、陳立雅、吳欣鈺與共犯 張豈銘 之指認相片10份(見101年度偵字第20729號卷一第51至54頁、第84至85頁、第99頁、第124頁、第158至159頁、第175至178頁、第214至216頁、第232頁、第282頁、第291至292頁、第322至324頁)。
2.電腦勘察資料:扣押物編號B1-2-8-1檔案名稱「8月國.xlsm員工薪水」(內容為B1機房人員一、二、三線每日進帳,及人員薪資、付款方式、匯款帳戶)(見同上卷第55頁)。
3.電腦勘察資料:扣押物編號B1-2-8-6檔案名稱「稿.txt」、「帳密.txt」(內容分別為教戰手冊講稿、帳號)(見同上卷第76至77頁)。
4.電腦勘察資料:檔案名稱「7月國.xls員工薪水」、「7月國.xlsSheet1」(內容為B1機房人員一、二、三線每日進帳,及人員薪資、付款方式、匯款帳戶)(見同上卷第80至81頁)。
5.被告趙子毅、林宇凡、陳柏峯、張念華、林良凡、陳宗泰、劉致宏、吳欣鈺、劉麗鳳、陳立雅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共10份(見同上卷第130至132頁、第148至151頁、第197至199頁、第344至346頁,卷四第105至109頁,卷五第14至15頁、第28至29頁、第62至63頁、第154頁、第160至161頁、第165至166頁、第172至173頁)。
6.電腦勘察資料:扣押物編號D1-2-2-1檔案名稱「6666.txt」、「7777.txt」(內容為B1機房員工名稱、應領薪水)(見101年度偵字第20729號卷一第213頁、第281頁)。
7.被告陳柏峯之Skype對話紀錄1份(見同上卷第225至226頁)。
8.被告吳欣鈺之Skype對話紀錄1份(見同上卷第332至333頁)。
9.菲律賓警方提供菲國搜索票編號NO.00-00000之證明文件及其譯文;電腦鑑識取得證明文件(見同上卷第375至385頁)。
10.法務部調查局有關D1、B1機房查扣被害人轉單資料向大陸地區受害人電話查證之調查報告(見同上卷第386至390頁,卷四第209至212頁)。
11.B1機房之勘驗物編號名稱及內容、數量表(見101年度偵字第20729號卷一第391至392頁)。
12.法務部調查局所翻拍菲律賓警方搜索B1機房所得轉單資料(勘驗物編號D-2-2-7)(見101年度偵字第20729號卷二第63至82頁、第250頁、第353至361頁)。
13.菲律賓警方提供之案件背景資料(見同上卷第91至99頁)。
14.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1年8月7日偵查報告(見同上卷第142至150頁)。
15.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持用人:張月鳳)101年5月10日至101年5月13日之通訊監察譯文(見同上卷第160頁背面至第161頁、第175頁背面至第176頁)。
16.101年7月30日在臺中高鐵站之跟監照片3張(見同上卷第193至194頁)。
17.101年8月4日跟監龔年春照片6張(見同上卷第196至198頁)。
18.菲律賓警方搜索B1機房現場之翻拍照片110張(見同上卷第251至305頁)。
19.扣押物編號D-2-2-1之現場查獲記載大陸地區區碼之文件(見同上卷第308至311頁)。
20.扣押物編號D-2-2-3之訂位紀錄(見同上卷第326至333頁)。
21.扣案物編號D-2-2-4之現場查獲日記帳單影本(見同上卷第334至344頁)。
22.扣押物編號D-2-2-5之一、二、三線成員名稱、業績表(見同上卷第345至351頁)。
23.扣押物編號D-2-2-6之現場查獲之銀行人頭帳戶(見同上卷第352頁)。
24.扣押物編號D-2-2-8⑴之現場查獲筆記本(指導操作系統商所提供群呼系統之文件)(見同上卷第362至367頁)。
25.扣押物編號D-2-2-8⑵之現場查獲筆記本(記載大陸地區區碼)(見同上卷第368至371頁)。
26.扣押物編號D-2-2-8⑶之現場查獲筆記本(記載大陸各地區醫保中心之聯繫電話)(見同上卷第372至375頁)。
27.扣押物編號D-1-2-4、D-1-2-4⑵、D-1-2-4⑶、D-1-2-4⑷之現場查獲筆記本影本4本(教戰守則、詐騙講稿)(見101年度偵字第20729號卷三第2至104頁)。
28.門號0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內之簡訊翻拍資料(見偵20729卷㈢第106-110頁)。
29.三信商業銀行大智分行帳號0000000000號(戶名:林維德)帳戶之個人基本資料及100年10月31日至101年9月3日客戶帳卡明細單(見偵字第20729號卷㈣第226頁)。
30.大肚區農會101年9月24日肚農信字第1010005419號函暨檢附帳號0000000000000(戶名:謝採玉)帳戶開戶資料及客戶交易往來明細(見偵字第20729號卷㈣第237至239頁)。
31.臺灣土地銀行民雄分行101年9月24日民雄密字第1010002494號函暨檢附帳號000000000000號(戶名:林育祥)帳戶之個人基本資料及100年起之客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見偵字第20729號卷㈣第248至253頁)。
32.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作業處101年9月21日日銀字第1012E00000000號函暨檢附帳號00000000000000號(戶名: 王勝傑 )之開戶基本資料及100年1月1日起之歷史交易明細(見偵20729卷㈣第259至266頁)。
33.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內湖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戶名:林士堯)帳戶之個人基本資料及歷史交易明細(見偵字第20729號卷㈣第278至279頁)。
34.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戶名:蘇嘉雯)帳戶之個人基本資料及客戶歷史交易清單(見偵字第20729號卷㈣第283頁)。
35.吳端容指認被告程鈺翔之相片(見偵字第20729號卷㈣第315至318-1頁)。
36.陳顯隴指認被告林麗華之相片(見偵字第20729號卷㈣第517至519頁)。
37.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01年9月19日台新作文字第10118821號函暨檢附帳號00000000000000號(戶名: 張育愷 )帳戶於100年1月1日至101年9月18日之存款歷史交易明細查詢(見偵字第20729號卷㈣第359至370頁)。
38.臺灣銀行西屯分行101年9月20日西屯營字第1010002331號函暨檢附帳號000000000000號(戶名:何政伸)、帳號000000000000號(戶名:吳廖秀霞)之個人基本資料及100年至101年9月18日之存摺存款歷史交易明細(見偵字第00000號卷㈣第408至418頁)。
39.鹿港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戶名: 黃碧桃 )帳戶之個人基本資料及客戶歷史交易清單(見偵字第20729號卷㈣第427頁)。
40.埔里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戶名:施沛岑)帳戶之個人基本資料及客戶歷史交易清單(見偵字第20729號卷㈣第445至446頁)。
41.臺中南屯路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戶名:吳威儂)帳戶之個人基本資料及客戶歷史交易清單(見偵字第00000號卷㈣第451至452頁)。
42.臺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1年9月27日中業存字第1010014873號函暨檢附帳號000000000000號(戶名:李淑媚)帳戶之開戶基本資料及100年1月1日至101年9月19日之存款交易明細查詢(見偵字第20729號卷㈣第467至468頁)。
43.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潭子分公司101年9月26日彰潭字第1011878號函暨檢附帳號000000000000號(戶名:
吳廣治 )帳戶之開戶基本資料及100年起迄今之交易明細查詢(見偵字第20729號卷㈣第494至498頁)。
44.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戶名: 林美慧 )帳戶之活期儲蓄存款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見偵字第20729號卷㈣第515至516頁)。
45.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戶名:張念華)帳戶之帳務類歷史交易明細(見偵字第20729號卷㈤第20至22頁)。
46.門號0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通訊錄、101年8月間通聯紀錄(陳柏峯所持用)(見偵字第20729號卷㈤第60至61頁)。
47.被告張月鳳於101年6月1日在土地銀行西屯分行辦理現金無摺存款53萬元至林宇凡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影像照片及存款憑條影本(見偵字第20729號卷㈤第67頁)。
48.被告周瑋則於101年8月1日在臺中公益路郵局辦理現金無摺存款4萬元至林宇凡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影像照片及存款憑條影本(見偵字第20729號卷㈤第68頁)。
49.被告張月鳳於101年5月2日在臺中公園路郵局辦理現金無摺存款1萬元至林宇凡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影像照片及存款憑條影本(見偵字第20729號卷㈤第69頁)。
50.被告張月鳳於101年5月2日在國泰世華商業中臺中分行辦理現金無摺存款4萬5000至張念華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影像照片及存款憑條影本(見偵字第20729號卷㈤第70頁)。
51.合作金庫商業銀行美村分行101年9月28日合金村營字第1010003559號函暨檢附帳號0000000000000號(戶名:林德南)帳戶100年1月1日至101年9月24日之交易明細(見偵字第20729號卷㈤第140頁)。
52.臺中福平里郵局帳號0000000號(戶名:林宇凡)帳戶之客戶歷史交易清單(見偵字第20729號卷㈤第141頁)。
53.臺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戶名:林宇凡)帳戶之客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見偵字第20729號卷㈤第142至144頁)。
54.合作金庫銀行烏日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戶名:張詠婷)帳戶之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見偵字第20729號卷㈤第164頁背面)。
55.第一商業銀行屏東分行2012年09月21日一屏東字第00245號書函暨檢附帳號00000000000號(戶名:莎韻尤命)帳戶知個人基本資料及100年1月起之交易明細(見偵字第00000號卷㈤第169至171頁)。
56.國泰世華商業銀行營業部101年11月6日國世業字第1010022542號函暨檢附帳號000000000000號(戶名:陳宗泰)帳戶100年1月至101年10月30日止之交易明細(見偵字第00000號卷㈤第178頁)。
57.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1年11月30日三信銀管字第10103451號函暨檢附帳號0000000000號(戶名:范崇瑋)帳戶自101年5月1日至101年11月28日客戶帳卡明細單(見偵字第20729號卷㈥第4至5頁)。
58.大眾銀行101年10月01日眾個營密發字第1010009341號函暨檢附帳號000000000000號(戶名:黃彥勛)帳戶之開戶基本資料及100年1月1日至101年9月21日交易明細資料(見偵字第20729號卷㈥第6至9頁)。
59.玉山銀行個人金融事業處101年9月21日玉山個(服)字第1010917103號函暨檢附帳號0000000000000號(戶名:陳柏峯)帳戶之開戶基本資料及100年起至101年8月28日之交易明細表(見偵字第20729號卷㈥第10頁、第17至18頁、第22頁)。
60.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屯分行101年9月25日渣打商銀SCB西屯字第1010000028號函暨檢附帳號00000000000000號(戶名:黃彥勛)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及100年1月1日至101年9月17日交易明細表(見偵字第20729號卷㈥第23至30頁)。
61.臺中東興路郵局帳號0000000號(戶名:莎韻尤命)帳戶之個人基本資料及客戶歷史交易清單(見法務部調查局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站調振法字第10175502320號卷第87至88頁)。
62.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戶名林士堯)帳戶之客戶歷史交易明細清單(見偵字第20729號卷㈣第278至279頁)。
63.被告黃彥勛、李瑞哲、陳宗泰、趙子毅、林宇凡、劉致宏、盧博任、陳柏峯、范崇瑋、劉麗鳳、陳立雅、林良凡、張念華、吳欣鈺、共犯張豈銘等15人最近兩年入出境資料(見偵字第20729號卷㈥第37至39頁)。
㈤詐騙金額及期間之認定:
1.依卷附自菲律賓警方在D1機房所查扣電腦勘察取得之資料:檔案名稱「六月元.xlsx」、「6666.txt」、「六月元.exl」之列印資料(內容均為101年6月份D1機房成員薪資所得、總業績金額、成員之薪資領款方式)(見101年度偵字第20653號卷四第29至30頁、第37頁,卷七第280至281頁)、檔案名稱「7777.txt」、「七月元.exl」之列印資料(內容為101年7月份D1機房成員薪資所得、總業績總額、成員之薪資領款方式)(見101年度偵字第20653號卷四第36頁、卷七第282至285頁)所載,D1機房於101年6月份之總業績為1462萬8800元,扣除該機房成員總薪水414萬、總開支384萬9400元,尚有盈餘淨利663萬9400元;於101年7月份之總業績為901萬4300元,扣除該機房成員總薪水270萬6600元、總開支406萬9500元,尚有盈餘淨利223萬8200元。
2.依卷附菲律賓警方在C3機房所查扣電腦內勘察取得之資料:記載C3機房2月份、3月份、4月份人員名稱、應領薪水、付款方式、匯款帳戶戶名之清冊(見101年度偵字第00000號卷二第47至49頁)、記載C3機房2至5月一、二、三線人員詐欺收入之統計表(見同上卷第50至54頁)、記載C3機房2至5月每日成功進帳、客戶、換算新臺幣金額之統計表(見同上卷第55至58頁)所載,C3機房於101年2月份之總進帳為1230萬4100元,扣除該機房成員總薪水336萬1900元、在臺開支441萬4850元,尚有盈餘淨利452萬7350元;於101年3月份之總進帳為1214萬4600元、扣除該機房成員總薪水336萬6700元、在臺開支243萬4550元,尚有盈餘淨利634萬3350元;於101年4月份之總進帳為636萬2300元,扣除該機房成員總薪水195萬7100元、在臺開支309萬6050元,尚有盈餘淨利130萬9150元。
3.依卷附菲律賓警方在C2機房所查扣電腦內勘察取得之資料:檔案名稱「七月鐵」、「八月鐵」之列印資料(內容為C2機房7月份、8月份每日成功進帳、客戶、換算新臺幣金額之統計表)(見101年度偵字第20668號卷五第9至10頁,卷一第124頁)、C2機房7月份業績表(見101年度偵字第20668號卷二第292頁)所載,C2機房於101年7月份之總進帳為720萬6100元,扣除該機房成員總薪水227萬5400元、在臺開支288萬6400元,尚有盈餘淨利204萬4300元。
4.依卷附菲律賓警方在B1機房所查扣電腦內勘察取得之資料:檔案名稱「8月國.xlsm員工薪水」、「8月國.xlsSheet1」、檔案名稱「7月國.xls員工薪水」、「7月國.xlsSheet1」之列印資料(見101年度偵字第20729號卷一第55頁、第80至81頁)所載,B1機房於101年7月份之總進帳為158萬4800元,扣除該機房成員總薪水44萬7100元、在臺開支75萬3100元,尚有盈餘淨利38萬4600元。
5.綜上4個機房帳冊報表所載,本案詐欺集團詐欺所得款項至少為6324萬5000元(計算式:D1機房101年6月總業績1462萬8800元+D1機房101年7月總業績901萬4300元+C3機房101年2月總業績1230萬4100元+C3機房101年3月總業績1214萬4600元+C3機房101年4月總業績636萬2300元+C2機房101年7月總業績720萬6100元+B1機房101年7月總業績158萬4800元=6324萬5000元)。
6.上開帳冊內容雖僅能顯現本案詐欺集團於101年2月至7月間部分之詐騙情形,惟本案詐欺集團自100年3月間在菲律賓成立第一處D1機房後,即逐步擴張組織規模另行成立C3、C2及B1機房,並持續招募成員加入,顯見在100年3月間第1處機房成立時起,即有詐騙得手而有獲利可圖,始再行投入人力、物力持續詐欺犯行。又依卷附菲律賓警方在D1機房所查扣電腦內勘察取得之資料:扣押物編號D-1-2-2-1檔案名稱「八男.EXL」、「八女.EXL」之列印資料(內容為D1機房101年8月成員每人每日詐騙成功之金額)(見101年度偵字第20653號卷四第33至35頁)、檔案名稱「八月元.exl」之列印資料(內容為101年8月份D1機房成員薪資所得、總業績金額、成員之薪資領款方式)(見101年度偵字第20653號卷七第286頁);在C2機房所查扣電腦內勘察取得之資料:檔案名稱「八月鐵」之列印資料(內容為C2機房8月份每日成功進帳、客戶、換算新臺幣金額統計表)(見101年度偵字第20668號卷一第124頁);及在B1機房所查扣電腦內勘察取得之資料:扣押物編號B1-2-8-1檔案名稱「8月國.xlsm員工薪水」(內容為B1機房人員一、二、三線每日進帳,及人員薪資、付款方式、匯款帳戶)(見101年度偵字第20729號卷一第55頁)所載,均可證上開機房於101年8月1日起至同年月23日遭查獲時止,仍持續有詐騙得逞之行為,是本案詐欺之期間應為100年3月間機房成立時起至101年8月23日如附表一至四所示之機房遭查獲時止,亦堪認定。
㈥綜上所述,足認上列被告之自白均與事實相符,而堪採信,本件事證明確,上列被告犯行均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㈠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
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列被告行為後,刑法第339條業於103年6月18日經總統以華總一義字第10300093721號令修正公布,並於同年0月00日生效施行。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修正後刑法第339條第1項則規定: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修法提高罰金刑之刑度。又新增之刑法第339條之4規定:「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前項之未遂犯罰之。」。上列被告本案所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並有新增訂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所述之情形,依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自應為新舊法比較,經比較新舊法結果,修正後刑法第339條及新增之同法第339條之4規定均無較有利之情形,自應適用渠等行為時即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規定論處。
㈡核上列被告所為,均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
財罪。另按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規定,成年人教唆、幫助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與之共同實施犯罪或故意對其犯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又刑法總則之加重,係概括性之規定,所有罪名均一體適用;刑法分則之加重,係就犯罪類型變更之個別犯罪行為予以加重,成為另一獨立之罪名。上開規定:「成年人教唆、幫助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與之共同實施犯罪或故意對其犯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其中成年人教唆、幫助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與之共同實施(實行)犯罪之加重,並非對於個別特定之行為而為加重處罰,其加重係概括性之規定,對一切犯罪皆有其適用,自屬刑法總則加重之性質(最高法院92年度第1次刑事庭會議決議、99年台上字第1128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我國刑法原則上採「自己責任主義」,除共犯間存有犯意之聯絡外,行為人僅為其自己之行為負責,乃屬當然,故若行為人確實不知其共同犯罪之人係兒童或少年,則其犯罪惡性究竟尚非等同於明知共同犯罪之人係兒童或少年之人,若此時仍強令行為人負上開法條規定之加重責任,實屬過苛;又關於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70條第1項前段(100年11月30日修正公布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原第70條移列為第112條)所定:「成年人教唆、幫助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與之共同實施犯罪或故意對其犯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雖係以年齡作為加重刑罰之要件,但不以行為人明知有其年齡要件為必要,其若具有不確定故意,仍有適用(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3805號、100年度台上字第130號判決意旨參照)。是以,欲依上開規定加重其刑者,固不以行為人明知共同犯罪之人為兒童及少年為必要,但仍須證明該成年人就該等情事有不確定故意,亦即該成年人須預見共同犯罪人係兒童或少年,且對於與兒童或少年共同犯罪不違背其本意,始足當之。查共犯周○○係84年8月生,有周○○之年籍資料在卷可稽,於參與本案詐欺犯行時,尚未滿18歲,屬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2條所稱12歲以上未滿18歲之少年;而被告龔年春於為本案犯行時為成年人,亦有其年籍資料附卷可考,被告龔年春就其所犯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應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規定加重其刑。公訴意旨雖漏未論及應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規定加重其刑,惟此既屬刑法總則之加重,無庸變更起訴法條,且本院已當庭向被告龔年春諭知前開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之規定(見本院105年度原易字第49號辛卷第115頁、壬卷第145頁),亦已充分保障被告龔年春其訴訟上權利,均附此敘明。至其餘被告與少年周○○間則無證據證明渠等就周○○係未滿18歲之少年明知或可得而知,自無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加重其刑規定之適用,亦附此敘明。
㈢按共同實行犯罪行為之人,在合同意思範圍以內,各自分擔
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者,即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不問犯罪動機起於何人,亦不必每一階段犯行,均經參與。又關於犯意聯絡,不限於事前有所協議,其於行為當時,基於相互之認識,以共同犯罪之意思參與者,亦無礙於共同正犯之成立。且數共同正犯之間,原不以直接發生犯意聯絡者為限,即有間接之聯絡者,亦包括在內(最高法院98年度臺上字第713號、98年度臺上字第4384號判決意旨參照)。如附表一至四所示之被告戴瑋良等人前往菲律賓從事電話詐騙犯行,其等與其餘機房成員彼此間,及在臺灣之幕後首腦「大胖董」、被告張勝興、林文化、負責相關行政事務之被告龔年春、周瑋則、陳韋安、陳采蓉、張月鳳及少年周○○等人,雖未必相互認識或知悉他人所分擔之犯罪分工內容,惟依附表一至附表四「出入境時間及所在機房」欄(此欄位所載內容係依據各該機房成員之內政部警政署國人入出境資料及其等供述各次前往菲律賓時所在機房位置所彙整)所載各機房成員出境前往菲律賓期間及所在機房,可知本案D1、C3、C2、B1機房間,或因互相支援調配、或因設立新機房,故機房成員互有流動,且透過在臺灣主導犯罪之被告張勝興、林文化、負責臺灣事務之被告龔年春、周瑋則、陳韋安、陳采蓉、張月鳳、少年周○○、4個機房管理幹部之同案被告李蒼逸、「美國」、「大兵」、負責設定電腦、電話語音網路介接及提供排除網路介接障礙技術之系統商、代號「保時捷」之地下匯兌及車手集團等不詳真實身分之成年共犯,並與之謀議,始得備齊各項犯罪工具及所需人力,相互利用彼此之犯罪角色分工,而形成一個共同犯罪之整體以利施行詐術,揆諸前揭說明,自應就全部犯罪行為共同負責,而非單以各別行為人之進行階段,分別論處相異之罪名。是如附表一至四所示之被告戴瑋良等人與同案被告張哲源等人(各被告實際共同參與期間、參與情形,詳如附表一至附表四所示),與被告張勝興、林文化、龔年春、周瑋則、陳采蓉、張月鳳、陳韋安、少年周○○,及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大胖董」、「美國」、「大兵」之成年男子、不詳姓名之系統商及代號「保時捷」之地下匯兌、車手集團成員相互間於參與期間之本案詐騙犯行,應各均具有相互利用之共同犯意,並各自分擔部分犯罪行為,均應論以共同正犯。
㈣又依卷內現存證據資料,尚無從特定本詐欺集團自100年3月
間成立第1處機房後至101年8月23日為警查獲時止間,除前案經判決確定之特定被害人劉亞其等9人以外之遭詐騙大陸地區被害人身分,亦無法區辨是否為同一次詐騙行為後由同一被害人陸續匯入款項之情形,難據以估算實際接獲詐騙電話簡訊回撥受騙之對象多寡,此即影響於詐欺罪數之評價,是此期間內被害人究有幾人,是否係同一被害人,又係何時、如何遭詐騙等均無從證明,惟本案既可確定此段期間內確有被害人受詐騙匯入款項,有如前述,依罪證有疑利益歸於被告原則,認定為接續對同一不詳年籍成年被害人施用詐術所得,而就本案全部被告及其餘在此期間內參與詐欺集團之共犯,各就其等參與本案詐欺集團期間,均僅論以一詐欺取財既遂罪為適當。
㈤累犯之認定:
⒈陳采蓉前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易字第1460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97年12月18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⒉戴瑋良前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中簡字第1637號
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於100年9月22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3.楊啟增前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98年度訴字第4283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9年度上訴字第786號駁回上訴,併諭知緩刑5年確定;又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9年度易字第452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上揭緩刑宣告經撤銷後,2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0年度聲字第69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於101年1月11日假釋付保護管束,於101年3月20日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以執行完畢。
⒋詹誌誠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高等
法院臺中分院以96年度上更二字第451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8月,上訴後經最高法院以97年度台上字第4620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於99年2月2日假釋付保護管束,於99年3月17日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以執行完畢論。
⒌徐建鈞前間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案件,經臺
灣高等法院以89年度少連上訴字第154號判處有期徒刑3年2月確定,於95年11月10日假釋付保護管束,於96年9月27日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以執行完畢。
⒍趙子毅前間因妨害自由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9年
度易字第1528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於99年11月26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被告陳采蓉、戴瑋良、楊啟增、詹誌誠、徐建鈞、趙子毅分別有如上所示之論罪科刑及執行紀錄,有卷附其等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可按,其等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均為累犯,審酌被告陳采蓉、 戴偉良 前後所犯均為相同罪名;被告楊啟增甫經執行完畢僅數月旋再犯本案;被告詹誌誠於本案後又再犯加重詐欺案件;顯見其等對刑罰之反應力薄弱、具有特別惡性,應各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至被告徐建鈞、趙子毅之前案與本案所侵害之法益迥異,其規範之目的與犯罪之類型,均存有相當懸殊之差異,爰不予加重其刑,附此敘明。
㈥爰審酌上列被告均屬四肢健全、非無工作能力之人,本應依
循正途工作以獲取穩定經濟收入,竟因圖謀非法所得而參與跨國詐欺集團,價值觀念已有嚴重偏差;尤其正值電話及簡訊詐騙猖獗之今日,思慮未周受騙上當之兩岸民眾不知凡幾,所損失金額更加難以估計,亦不因渠等所詐騙之對象為大陸地區人民,而可稍減其犯罪惡性。加以本案犯罪手法係高度組織分工下之跨國高科技犯罪,損害我國國際形象及兩岸交流秩序至深,其等犯罪分工堪稱細密,組織陣容亦屬龐大,本案係經由跨國合作管道始得破案查獲,我國追訴犯罪機關動員人力、花費鉅額公帑,與菲律賓警方、中國大陸地區公安等機關聯繫取得本案相關之犯罪證據,耗費國家機關相關人力、物力及金錢,所造成之損害難認輕微。再衡酌被告張勝興、林文化經由同案被告李蒼逸居間牽線,與共犯「大胖董」共組本案詐欺集團,隱身幕後,在臺灣管理招募人員、調派操控組織各層次,且逐步擴大成員組織,先後成立4個詐欺機房,犯罪參與程度最深且重,於本案惡性最重;被告龔年春受被告張勝興指揮管理集團帳務及指示被告周瑋則等人辦理機房運作所需後援事務及發放薪資等行政事項,為本案詐欺集團內部之主要管理階層人員,惡性次之;被告戴瑋良、詹誌誠於參與加入後,進而擔任菲律賓機房管理人,綜理各該機房詐騙之前、後線事務及機房人員管理,於本案之惡性與被告龔年春相當;其餘如附表一至四所示之本案被告受召募而前往菲律賓參與本案詐欺機房,分別擔任啟動網路平台自動撥化系統、群發簡訊之電腦手或接聽電話之一線、二線、三線人員,各按假冒之角色依比例獲取薪資報酬,可分得之報酬比例大致相當,惡性又再次之;被告周瑋則、陳采蓉、張月鳳、陳韋安受被告龔年春指示辦理機房運作所需後援事務及發放薪資等行政事項,使該詐欺集團得以順暢運作,惟每月領取薪資固定,並無比例分成;被告邱品頤、曾少甫、陳政裕在菲律賓機房分別擔任翻譯、採買煮飯人員,未接聽電話,參與犯罪之程度較低,其等惡性更再次之。並考量本案被告等人參與犯罪之時間長短(其中被告陳文傑、黃雅琳、林熊豊、楊郁婷、蔡曉君、李潔妤、趙子毅、劉致宏、吳欣鈺均於101年7月後或8月間始加入,參與時間僅1月餘或未滿1月;被告蘇佳苓參與時間亦未滿1月,相較於其餘被告時間顯然較短),及參以上列被告自述之智識程度、目前從事之工作、家庭、經濟狀況(見本院辛卷第342頁、壬卷第363至477頁、癸卷第341頁、子卷第407頁),再考量上列被告最終均能坦認犯行,惟被告張勝興、林文化仍否認就本案有何獲利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量處有期徒刑6月以下宣告刑之被告,均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方面:㈠查上列被告行為後,刑法關於沒收部分亦於104年12月30日
修正公布,自105年7月1日施行,而沒收,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2項定有明文,是就沒收部分,自應適用修正後之規定,先予敘明。次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前2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前條犯罪所得及追徵之範圍與價額,認定顯有困難時,得以估算認定之,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第38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㈡按沒收兼具刑罰與保安處分之性質,以剝奪人民之財產權為
內容,係對於人民基本權所為之干預,自應受法律保留原則之限制。共同犯罪行為人之組織分工及不法所得,未必相同,特別是集團性或重大經濟、貪污犯罪,彼此間犯罪所得之分配懸殊,其分配較少甚或未受分配之人,如仍應就全部犯罪所得負連帶沒收之責,超過其個人所得之剝奪,無異代替其他犯罪參與者承擔刑罰,顯失公平。故共同犯罪之人,其所得之沒收,應就各人分得之數為之(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986號判決及104年度第14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經查:
1.被告張勝興、林文化:被告張勝興、林文化雖均否認就本案有何犯罪所得,惟同案被告李蒼逸於101年9月19日警詢中供稱:伊負責本詐欺集團在菲律賓的機房據點,除每月底薪6萬元外,並可分得詐欺所得2成作為報酬等語(見101年度偵字第20667號卷四第384頁),並於前案審理中經當庭勘驗無訛(見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度金上訴字第1627號卷六第227至228頁)。則被告張勝興、林文化位居本案詐欺集團之核心地位,其等之獲利分成自不可能低於同案被告李蒼逸。爰依第38條之2第1項規定,以最有利被告之方式,估算被告張勝興、林文化二人可分得之利潤均為詐欺所得扣除相關費用後之淨利之2成。依如理由二、㈤1.至4.所示D1、C3、C2、B1帳冊所載淨利總額2348萬6350元(計算式:
D1機房101年6月盈餘淨利663萬9400元+D1機房101年7月盈餘淨利223萬8200元+C3機房101年2月盈餘淨利452萬7350元+C3機房101年3月盈餘淨利634萬3350元+C3機房101年4月盈餘淨利130萬9150元+C2機房101年7月盈餘淨利204萬4300元+B1機房101年7月盈餘淨利38萬4600元=2348萬6350元)之2成即469萬7270元,為被告張勝興、林文化2人分別之犯罪所得。且菲律賓機房詐欺所得之款項,均由合作之「保時捷」集團成員在臺灣提領贓款後,交付予本詐欺集團在臺成員即被告周瑋則、陳韋安、張月鳳等人,並於每月底結算業績後,於次月初即可發放成員報酬,亦據被告龔年春、戴瑋良、詹誌誠等人供述明確。被告張勝興、林文化2人既均係負責在臺灣之事務,並無人在國外無法實際領取分得利潤之情形,堪認其等確已取得上開利潤,且未據扣案,亦未返還予被害人,自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之規定,於被告張勝興、林文化之宣告刑項下分別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被告龔年春:被告龔年春於偵查中供稱:伊是從100年8月左右加入本案詐欺集團,一開始領月薪2萬元,之後逐步調薪,到101年農曆年間(按:101年正月初一為1月23日)調整為月薪5萬元等語(見101年度偵字第19651號卷五第145頁)。以最有利被告之方式認定其犯罪所得總額為42萬元【計算式:2萬元*6個月(100年8月至101年1月)+5萬元*6個月(101年2月至101年7月,因菲律賓機房於101年8月23日即遭查獲,本月份之薪資從寬認定尚未領取)=42萬元】,其中扣案如附表六編號1.之③至⑤所示之現金共23萬6200元,被告龔年春供稱為其本案之犯罪所得(見本院壬卷第287至288頁),應於被告龔年春之宣告刑項下宣告沒收;至未扣案之其餘18萬3800元部分,亦未返還予被害人,自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之規定,於被告龔年春之宣告刑項下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被告陳采蓉、周瑋則、陳韋安、張月鳳:①被告陳采蓉於警詢時供稱:伊自101年4月份起受僱於龔
年春,每月薪資3萬元,由龔年春於每月1日拿薪資給伊等語(見101年度偵字第19651號卷一第173頁);復於偵查中供稱:伊自101年3月份開始加入本案詐欺集團,薪水1個月3萬元等語(見同上卷第327頁),被告龔年春亦於警詢中供稱:陳采蓉一個月的薪水3萬元等語(見101年度偵字第19651號卷五第8頁背面)。且依被告陳采蓉自承於每月初領薪,並參酌其持續為該集團工作直至機房被查獲時止之情形,顯無薪水遭拖欠未領取之情事。以最有利被告之方式認定其犯罪所得總額為15萬元【計算式:3萬元*5個月(101年4月至101年8月)=15萬元】,未經扣案,亦未返還予被害人,自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之規定,於被告陳采蓉之宣告刑項下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②被告周瑋則於警詢時供稱:一開始張勝興每半個月給伊
5000元,後來由龔年春付錢給伊時也是半個月5000元等語(101年度偵字第26036號卷第14頁);另於偵查時供稱:伊從100年7月開始跟被告張勝興領薪水,每半個月5000元,後來最多增加為半個月1萬元等語(見同上卷第66頁),且並未供稱有薪水遭拖欠未領取之情事。以最有利被告之方式認定其犯罪所得總額為13萬5000元【計算式:5000元*2*13個月(100年7月至101年7月)+5000元(101年8月上半月)=13萬5000元】,未經扣案,亦未返還予被害人,自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之規定,於被告周瑋則之宣告刑項下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③被告陳韋安於警詢及偵查中均供稱:龔年春給伊每月薪
水4萬元等語(見101年度偵字第23257號卷第25頁、第90頁背面),被告張月鳳亦於警詢中供稱:陳韋安負責面交、買行動電話、SIM卡,一個月4萬等語(見同上卷第25頁反面),被告龔年春亦於警詢中供稱:陳韋安一個月的薪水4萬元等語(見同上卷第80頁)。參酌其持續為該集團工作直至機房被查獲時止之情形,顯無薪水遭拖欠未領取之情事。以最有利被告之方式認定其犯罪所得總額為20萬元【計算式:4萬元*5個月(101年3月至101年7月,因菲律賓機房於101年8月23日即遭查獲,本月份之薪資從寬認定尚未領取)=20萬元】,未經扣案,亦未返還予被害人,自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之規定,於被告陳韋安之宣告刑項下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④被告張月鳳於警詢時供稱:101年3月起龔年春每15日給
伊1萬5000元等語(見101年度偵字第19651號卷一第147頁),且並未供稱有薪水遭拖欠未領取之情事。其犯罪所得總額為9萬元【計算式:1萬5000元*2*3個月(101年3月至101年5月)=9萬元】,未經扣案,亦未返還予被害人,自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之規定,於被告張月鳳之宣告刑項下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如附表一至四所示之其餘本案被告:①被告龔年春於101年11月15日警詢時供稱:機房成員薪
水都是月底最後一天機房的電腦手會回報當月業績統計給伊,伊再核對總應領薪水及各個成員薪水是否相符,不符會聯絡電腦手確認,一定都當天確認完畢,匯款是隔天,除非遇到假日順延至星期一,沒有留薪水帳戶的,會依成員所留電話聯絡親友前來領取,寄公司和寄「長腳」的錢都由伊保管等語(見101年度偵字第19651號卷五第146頁)。被告戴瑋良於警詢時供稱:電腦勘察資料:扣押物編號D-1-2-3-2檔案名稱「六月元.xlsx」之列印資料(見101年度偵字第20653號卷四第29至30頁),是記載101年6月分所有工作人員詐騙的薪資所得,單位都是新臺幣,「應領薪水」是指每人於該月份依比例計算後應得的薪資所得,可以指定要匯入臺灣帳戶或領菲幣,「打飛」就是指工作人員要從個人薪資中預留下個月在菲律賓的生活費用,「打到自己帳戶」是指將薪資匯入指定帳戶等語(見同上卷第6頁);復於本院審理中均供稱:D1機房之帳冊係伊製作,帳冊上記載「打飛」是指換算成菲律賓幣讓機房成員在當地使用,以現金方式在隔月月初由伊發放給機房成員;「打元」是指匯入共犯張哲源帳戶、「打鼠」是指匯入被告張勝興帳戶,應該是先寄放在他們那邊,等機房成員回臺再跟他們拿,但是伊只負責製作帳冊,帳冊上記載「打元」或「打鼠」之金額是否確有匯入張哲源或張勝興的帳戶伊不清楚等語(見本院壬卷第358至359頁)。被告蘇琮傑於本院審理時供稱:C3機的帳冊是由伊製作,打到菲律賓的部分是以現金方式在隔月月初發放給機房成員使用,由伊負責發放等語(見本院壬卷第359頁)。是依其等所述,如理由二、㈤1.至4.所示D1、C3、C2、B1帳冊所載,菲律賓機房成員之應領薪水可分成以下幾種方式發放:A.「打飛」及「打到菲律賓」均係指換算成菲律賓幣於次月初直接以現金發放給機房成員在菲律賓花用;B.「打到自己帳戶」及「打到台灣自己帳戶」均係指於次月初匯款至成員指定之銀行帳戶;C.「寄公司」、「打元」、「打鼠」、「寄長腳」等均係指先由集團其他成員保管,待機房成員返臺後再行領取;D.「還公司」則指用以抵銷預先向集團借用之款項。
②綜上,本件就如附表一至四所示菲律賓機房成員可確認
已實際分得之犯罪所得,以最有利被告之方式認定應為依帳冊上記載換算菲律賓幣於次月初以現金發給成員之部分,及依帳冊上記載匯入帳載臺灣帳戶之部分。而經比對帳載匯款帳戶及匯款金額,與該帳戶實際之交易明細,有部分實際匯款之金額高於或低於帳載應匯款金額之情形,亦採最有利被告之方式,以二者金額較低者認定為被告已實際取得之犯罪所得,分別如附表五之一至五之四所示,此部分之犯罪所得亦均未經扣案,復未返還予被害人,自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之規定,於各該被告之宣告刑項下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㈢另按犯罪工具物之沒收,固已跳脫刑罰或保安處分之性質歸
屬,而為刑罰或保安處分以外之獨立法律效果。但依法得予沒收之犯罪工具物,本質上仍受憲法財產權之保障,祗因行為人濫用憲法所賦予之財產權保障,持以供犯罪或預備犯罪所用,造成社會秩序之危害,為預防並遏止犯罪,現行刑法乃規定,除有其他特別規定者外,法官得就屬於犯罪行為人者之工具物宣告沒收之。而共同正犯供犯罪或預備犯罪所用之物,法無必須諭知連帶沒收之明文,雖實務上有認為本於責任共同之原則,已於共犯中之一人確定判決諭知沒收,對於其他共犯之判決仍應宣告沒收,或就各共同正犯間採連帶沒收主義,以避免執行時發生重複沒收之問題。然所謂「責任共同原則」,係指行為人對於犯罪共同加工所發生之結果,相互歸責,因責任共同,須成立相同之罪名,至於犯罪成立後應如何沒收,仍須以各行為人對工具物有無所有權或共同處分權為基礎,並非因共同正犯責任共同,即應對各共同正犯重複諭知(連帶)沒收。亦即「共同責任原則」僅在處理共同犯罪參與關係中責任之認定,與犯罪工具物之沒收重在犯罪預防並遏止犯罪係屬兩事,不得混為一談。此觀目前實務認為,共同正犯之犯罪所得如採連帶沒收,即與罪刑法定主義、罪責原則均相齟齬,必須依各共同正犯間實際犯罪利得分別沒收,始為適法等情益明。又供犯罪或預備犯罪所用之物如已扣案,即無重複沒收之疑慮,尚無對各共同正犯諭知連帶沒收之必要;而犯罪工具物如未扣案,因法律又有追徵之規定(刑法第38條第4項),則對未提供犯罪工具物之共同正犯追徵沒收,是否科以超過其罪責之不利責任,亦非無疑。且為避免執行時發生重複沒收之違誤,祗須檢察官本於不重複沒收之原則妥為執行即可,亦無於判決內諭知連帶沒收之必要。而重複對各共同正犯宣告犯罪所用之物連帶沒收,除非事後追徵,否則對非所有權人或無共同處分權之共同正犯宣告沒收,並未使其承擔財產損失,亦無從發揮任何預防並遏止犯罪之功能。尤以對未經審理之共同正犯諭知連帶沒收,剝奪該共同正犯受審之權利,更屬違法。從而,除有其他特別規定者外,犯罪工具物必須屬於被告所有,或被告有事實上之處分權時,始得在該被告罪刑項下諭知沒收;至於非所有權人,又無共同處分權之共同正犯,自無庸在其罪刑項下諭知沒收(最高法院107年度臺上字第1109號判決及107年度第5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經查:
1.扣案如附表六編號1.之⑦至⑨、⑪所示之行動電話機具係被告龔年春購買後預備作為工作機使用、編號1.之⑫所示之手寫資料、編號2.之③至⑤所示之行動電話、編號2.之⑦所示之電腦主機、編號9.之①至⑤所示之物,均係被告龔年春所有供本案詐欺取財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龔年春於前案審理中供述明確(見本院102年度金訴字卷第118頁、第121頁),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於被告龔年春之主文項下併予宣告沒收。
2.扣案如附表六編號3.之⑪至⑬所示之物,係被告陳采蓉所有或該詐欺集團所有而其有事實上處分權之供本案詐欺取財犯行所用之物,業據被告陳采蓉於前案審理中供述明確(見同上卷第119頁背面),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於被告陳采蓉之主文項下併予宣告沒收。
3.扣案如附表六編號4.之①至③所示之物,係被告張月鳳所有於101年3至5月間為本案詐欺取財犯行所用之物,業據被告張月鳳於前案審理中供明在卷(見同上卷第120頁),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於被告張月鳳之主文項下併予宣告沒收。
4.扣案如附表六編號6.之④所示行動電話,係被告陳韋安所有供其與被告龔年春聯絡本案犯行所用之物,亦據被告陳韋安於前案審理中供明在卷(見同上卷第120頁反面),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在被告陳韋安主文項下併予宣告沒收之。
㈣扣案物不沒收部分:
1.扣案如附表六編號1.之①、②、⑩、⑬、編號2.之①、⑥所示之物,雖係被告龔年春所有,惟被告龔年春否認該等物品與本案犯罪有所關連(同上卷第118頁),復查無其他具體事證足資證明係為本案犯罪所用、供預備犯罪之用或因犯罪所生、所得之物,亦非屬違禁物,核均與沒收之要件不符,爰不併予諭知沒收。
2.扣案如附表六編號1.之⑥、編號2.之②所示之物,係被告龔年春配偶 鄭郁蓁 所有,且無證據足資證明與本案有關,亦非屬違禁物,爰不併予諭知沒收。
3.扣案如附表六編號3.之①至⑩、⑭所示之物,被告陳采蓉否認該等物品與本案犯罪有關連(見同上卷第119頁背面),復查無其他具體事證足資證明係為本案犯罪所用、供預備犯罪之用或因犯罪所生、所得之物,亦非屬違禁物,核均與沒收之要件不符,爰不併予諭知沒收。
4.扣案如附表六編號5.所示之客戶訂票紀錄13張,雖記載本案菲律賓詐欺機房成員前往菲律賓之時間及機票訂購紀錄,惟非屬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所有之物,核與沒收之要件不符,爰不併予諭知沒收。
5.扣案如附表六編號6.之①至③所示之行動電話,雖係被告陳韋安所有,惟被告陳韋安否認該等物品與本案犯罪有關連(見同上卷第120頁背面),復查無其他具體事證足資證明係為本案犯罪所用、供預備犯罪之用或因犯罪所生、所得之物,亦非屬違禁物,核均與沒收之要件不符,爰不併予諭知沒收。
6.扣案如附表六編號7.之①至③所示之行動電話及現金、扣案如附表六編號10.之①至④所示之物,被告張勝興於前案及本院審理中均否認與本案詐欺犯罪有所關連(見同上卷第120頁背面、第121頁背面,本院卷壬第288頁),復查無其他具體事證足資證明係為本案犯罪所用、供預備犯罪之用或因犯罪所生、所得之物,亦非屬違禁物,核均與沒收之要件不符,爰不併予諭知沒收。
7.扣案如附表六編號8.所示之物,被告林文化於前案審理中否認與本案詐欺犯罪有所關連(見同上卷第121頁),復查無其他具體事證足資證明係供本案犯罪或犯罪預備所用之用,或因犯罪所生或所得之物,且非違禁物,核與沒收之要件不符,爰不併予諭知沒收。
8.至本案經菲律賓警方查獲扣押之相關證物,雖係本案詐欺集團所有,且供本案詐欺犯行所用之物,然均未經移交我國,且均非屬違禁物,為免日後執行之困難,爰不併為沒收之諭知,亦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339條第1項(修正前)、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第38條之2第1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蔡學誼提起公訴,檢察官白惠淑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6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黃司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顏嘉宏中華民國108年12月26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修正前)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D1機房):
成立時間:100年3月間機房地點:No.2LaurelStreet,CincoHermanost.,BrgyEscopaII,MarikinaCity┌──┬───┬────┬────┬───────────────┬────────┐│編號│姓名│綽號│角色分工│出入境時間及所在機房│加入本案詐欺集團││││││(D1機房於101年8月23日為警查獲│時間││││││)││├──┼───┼────┼────┼───────────────┼────────┤│1│張哲源│ 大胖仔 、│ 桶仔主 │1.100年3月11日至100年7月1日│100年3月11日│││(未經│ 阿源 ││2.100年7月9日至100年10月2日││││起訴)│││3.100年10月13日至100年11月3日│││││││4.100年11月13日至101年1月18日│││││││5.101年3月2日至101年3月8日│││││││6.101年3月16日至101年4月5日│││││││7.101年5月14日至101年5月31日││├──┼───┼────┼────┼───────────────┼────────┤│2│戴瑋良│瑋良、偉│桶仔主兼│1.100年9月23日至101年1月18日│100年9月23日││││良│三線(原│2.101年2月17日至101年5月23日││││││為三線,│3.101年6月7日至101年9月19日││││││於101年2│(以上均在D1機房)││││││月17日接│││││││ 任桶子主 │││││││)│││├──┼───┼────┼────┼───────────────┼────────┤│3│許國聖│ 阿聖 │電腦手│1.100年3月8日至101年1月17日│100年3月8日│││││(技術人│2.101年2月15日至101年5月22日││││││員)│3.101年5月29日至101年9月19日│││││││(以上均在D1機房)││├──┼───┼────┼────┼───────────────┼────────┤│4│謝亞倫│ 阿倫 │一線│1.101年4月5日至101年4月15日│101年4月5日││││││2.101年6月18日至101年9月19日│││││││(以上均在D1機房)││├──┼───┼────┼────┼───────────────┼────────┤│5│林健忠│ 建中 │二線│101年2月18日至101年9月19日│101年2月18日│││(本院│││(在D1機房)││││通緝中│││││││)│││││├──┼───┼────┼────┼───────────────┼────────┤│6│仇維鍵│小財│一線,10│1.100年8月24日至101年1月17日│100年8月24日│││││0年9月後│(在D1機房)││││││改擔任二│2.101年2月1日至101年4月30日││││││線│(在C3機房)│││││││3.101年7月22日至101年9月19日│││││││(在D1機房)││├──┼───┼────┼────┼───────────────┼────────┤│7│陳政裕│ 小陳 │採買、煮│101年7月1日至101年9月19日│101年7月1日│││││飯│(在D1機房)││├──┼───┼────┼────┼───────────────┼────────┤│8│葉明岳│ 阿金 、小│二線│101年6月13日至101年9月19日│101年6月13日││││金││(在D1機房)││├──┼───┼────┼────┼───────────────┼────────┤│9│賴森杰│ 阿賴 │二線、電│1.101年3月2日至101年6月30日│101年3月2日│││││腦輔助人│2.101年7月13日至101年9月19日││││││員│(以上均在D1機房, 曾短 暫支援B1│││││││機房)││├──┼───┼────┼────┼───────────────┼────────┤│10│程鈺翔│無毛、毛│二線兼廚│1.100年8月24日至101年1月3日│100年8月24日││││哥│師│(在D1機房)│││││││2.101年1月31日至101年5月10日│││││││(在C3機房)│││││││3.101年5月28日至101年9月19日│││││││(先在C3機房,101年6月1日起調│││││││派至D1機房)││├──┼───┼────┼────┼───────────────┼────────┤│11│楊啟增│ 小增 、阿│二線│101年4月2日至101年9月19日│101年4月2日││││正││(先在C3機房,101年5月間某日起│││││││調派至D1機房)││├──┼───┼────┼────┼───────────────┼────────┤│12│陳立康│ 阿康 │二線│1.101年2月18日至101年5月31日│101年2月18日││││││2.101年6月7日至101年9月19日│││││││(以上均在D1機房)││├──┼───┼────┼────┼───────────────┼────────┤│13│方春雅│ 小方 │一線│1.100年12月13日至101年1月17日│100年12月13日││││││2.101年2月22日至101年4月6日│││││││3.101年4月13日至101年6月20日│││││││4.101年7月8日至101年9月19日│││││││(以上均在D1機房)││├──┼───┼────┼────┼───────────────┼────────┤│14│王靜玟│靜雯│一線│101年5月3日至101年9月19日│101年5月3日││││││(在D1機房)││├──┼───┼────┼────┼───────────────┼────────┤│15│張詠婷│小班│一線│1.100年10月29日至100年12月4日│100年10月29日││││││2.101年2月15日至101年5月22日│││││││3.101年5月29日至101年9月19日│││││││(以上均在D1機房)││├──┼───┼────┼────┼───────────────┼────────┤│16│林麗華│牡丹│一線,10│1.101年2月20日至101年5月22日│101年2月20日│││││1年7月改│2.101年6月13日至101年9月19日││││││擔任二線│(以上均在D1機房)││├──┼───┼────┼────┼───────────────┼────────┤│17│蔡佩昀│ 琪姊 、阿│一線、三│101年6月13日至101年9月19日│101年6月13日││││姐│線助理│(在D1機房)││├──┼───┼────┼────┼───────────────┼────────┤│18│鍾羽捷│ 忠妹 、鍾│一線│101年5月14日至101年9月19日│101年5月14日││││妹││(在D1機房)││├──┼───┼────┼────┼───────────────┼────────┤│19│李唯君│唯唯、微│一線│101年6月18日至101年9月19日│101年6月18日││││微││(在D1機房)││├──┼───┼────┼────┼───────────────┼────────┤│20│張文馨│文心、文│三線│1.100年7月9日至100年11月10日│100年7月9日││││新││2.100年11月22日至101年1月17日│││││││3.101年2月22日至101年5月22日│││││││4.101年5月29日至101年9月19日│││││││(以上均在D1機房)││├──┼───┼────┼────┼───────────────┼────────┤│21│陳畇析│ 小華 、可│一線│1.100年12月1日至101年1月17日│100年12月1日││││華││2.101年2月27日至101年5月31日│││││││3.101年6月13日至101年9月19日│││││││(以上均在D1機房)││├──┼───┼────┼────┼───────────────┼────────┤│22│張志揚│ 中哥 │二線│1.100年11月13日至101年1月9日│100年11月13日│││(由本│││2.101年2月3日至101年4月10日││││院另行│││3.101年4月18日至101年5月13日││││通緝)│││4.101年7月13日至101年9月19日│││││││(以上均在D1機房,101年2月3日│││││││至菲律賓後,曾短暫支援C3機房)││├──┼───┼────┼────┼───────────────┼────────┤│23│何俊德│阿嘉│一線、二│1.100年7月20日至101年1月11日│100年9月間至101│││││線│(何俊德供稱100年9月間始進入D1│年6月11日││││││機房)│││││││2.101年2月20日至101年4月25日│││││││3.101年5月3日至101年6月11日│││││││(以上均在D1機房)││├──┼───┼────┼────┼───────────────┼────────┤│24│林承諭│士堯│二線│101年2月22日至101年7月22日│101年2月22日至10││││││(在D1機房)│1年7月22日│├──┼───┼────┼────┼───────────────┼────────┤│25│紀雯儀│小Q│一線│1.100年11月22日至101年1月17日│100年11月22日至1││││││2.101年2月17日至101年6月18日│01年6月18日││││││(以上均在D1機房)││├──┼───┼────┼────┼───────────────┼────────┤│26│蘇佳苓│佳玲│一線│101年4月18日至101年5月13日│101年4月18日至10││││││(在D1機房)│1年5月13日│└──┴───┴────┴────┴───────────────┴────────┘附表二(C3機房):
成立時間:100年10月底機房地點:NO.41JazmineStreet,TownandCountry,Subdivision,MarcosHighway,Cainta,Rizal┌──┬───┬────┬────┬───────────────┬────────┐│編號│姓名│綽號│角色分工│出入境時間及所在機房│加入本案詐欺集團││││││(C3機房於101年8月23日為警查獲│時間││││││)││├──┼───┼────┼────┼───────────────┼────────┤│1│詹誌誠│長腳│桶仔主兼│1.100年11月2日至101年1月2日│100年11月2日│││││三線│2.101年1月27日至101年1月31日│││││││3.101年2月6日至101年3月1日│││││││4.101年3月6日至101年4月25日│││││││5.101年5月8日至101年6月5日│││││││6.101年7月10日至101年9月19日││├──┼───┼────┼────┼───────────────┼────────┤│2│蘇琮傑│ 阿忠 、阿│網路技術│1.100年10月14日至101年1月2日│100年10月14日││││宗│人員、電│2.101年2月3日至101年5月14日││││││腦手│3.101年5月27日至101年9月19日│││││││(以上均在C3機房)││├──┼───┼────┼────┼───────────────┼────────┤│3│李蒼逸│B哥、老B│4個機房│1.100年3月8日至100年6月14日│100年3月8日│││(本院││之管理幹│2.100年7月6日至100年10月27日││││通緝中││部(負責│3.100年11月8日至101年1月20日││││)││4個機房│4.101年1月31日至101年4月26日││││││之租屋、│5.101年5月8日至101年7月18日││││││電腦、網│6.101年7月30日至101年9月19日││││││路架設、│(負責協助管理4個機房)││││││採買、人│││││││員接送)│││├──┼───┼────┼────┼───────────────┼────────┤│4│張家谷│家榮、佳│一線、二│1.100年3月22日至100年7月8日│100年5月間某日│││(原名│龍│線(100│(張家谷供稱100年5月間始進入D1││││ 張家榮 ││年7月改│機房)││││,本院││擔任二線│2.100年7月18日至100年12月2日││││通緝中││)│(於100年10月後至C3機房)││││)│││3.101年2月27日至101年4月6日│││││││4.101年4月13日至101年6月20日│││││││5.101年7月8日至101年9月19日│││││││(以上3期均在C3機房)││├──┼───┼────┼────┼───────────────┼────────┤│5│洪楷翔│ 小翔 、葉│二線│1.101年2月26日至101年6月24日│101年2月26日│││(本院│少軍││2.101年7月19日至101年9月19日││││通緝中│││(以上均在C3機房)││││)│││││├──┼───┼────┼────┼───────────────┼────────┤│6│謝明宏│ 小謝 │二線│101年2月26日至101年9月19日│101年2月26日││││││(在C3機房)││├──┼───┼────┼────┼───────────────┼────────┤│7│陳振昌│ 阿昌 │一線、二│1.100年9月3日至100年12月14日│100年9月3日│││││線(101│(在D1機房)││││││年3月改│2.101年2月3日至101年6月20日││││││擔任二線│3.101年7月8日至101年9月19日││││││)│(以上均在C3機房)││├──┼───┼────┼────┼───────────────┼────────┤│8│張晏瑞│ 阿哲 、哲│二線│1.101年1月31日至101年3月16日│101年1月31日││││偉││2.101年4月27日至101年9月19日│││││││(以上均在C3機房)││├──┼───┼────┼────┼───────────────┼────────┤│9│陳文傑│文傑│一線│101年7月19日至101年9月19日│101年7月19日││││││(在C3機房)││├──┼───┼────┼────┼───────────────┼────────┤│10│江俊衛│阿俊│三線│1.101年2月8日至101年4月30日│101年2月8日││││││(在C3機房)│││││││2.101年5月8日至101年7月18日│││││││(101年5月在D1機房,不到1個月│││││││後又回到C3機房)│││││││3.101年8月7日至101年9月19日│││││││(在C3機房)││├──┼───┼────┼────┼───────────────┼────────┤│11│邱品頤│ 小凡 │翻譯│101年7月10日至101年9月19日│101年7月10日││││││(在C3機房)││├──┼───┼────┼────┼───────────────┼────────┤│12│黃雅琳│ANNA│一線│101年7月19日至101年9月19日│101年7月19日││││││(在C3機房)││├──┼───┼────┼────┼───────────────┼────────┤│13│洪雨蓓│琪琪、琦│一線│1.101年3月16日至101年7月3日│101年3月16日││││琦││2.101年7月10日至101年9月19日│││││││(以上均在C3機房)││├──┼───┼────┼────┼───────────────┼────────┤│14│闕鈴諺│ 阿寶 │一線│1.100年10月20日至100年10月27日│100年10月20日│││(由本│││2.100年11月5日至100年12月31日││││院另行│││3.101年2月9日至101年5月22日││││通緝)│││4.101年6月23日至101年9月19日│││││││(以上均在C3機房)││├──┼───┼────┼────┼───────────────┼────────┤│15│周修賢│ 阿耀 │二線│1.100年10月20日至100年10月27日│100年10月20日││││││2.100年11月5日至100年12月31日│││││││3.101年2月9日至101年5月22日│││││││4.101年6月23日至101年9月19日│││││││(以上均在C3機房)││├──┼───┼────┼────┼───────────────┼────────┤│16│蔡宜憲│ 小蔡 │一線、二│1.101年1月31日至101年5月23日│101年1月31日│││(由本││線(101│2.101年7月1日至101年9月19日││││院另行││年7月改│(以上均在C3機房)││││通緝)││擔任二線│││││││)│││├──┼───┼────┼────┼───────────────┼────────┤│17│年禮平│ 阿平 │一線│101年7月1日至101年9月19日│101年7月1日│││(由本│││(以上均在C3機房)││││院另行│││││││通緝)│││││├──┼───┼────┼────┼───────────────┼────────┤│18│曾少甫│煮飯│煮飯│1.101年4月11日至101年7月9日│101年4月11日││││││2.101年7月26日至101年9月19日│││││││(以上均在C3機房)││├──┼───┼────┼────┼───────────────┼────────┤│19│林鈺潔│ 小鈺 │一線│1.100年11月22日至100年12月31日│100年11月22日至1││││││2.101年2月10日至101年3月12日│01年3月12日││││││(以上均在C3機房)││└──┴───┴────┴────┴───────────────┴────────┘附表三(C2機房):
成立時間:101年3月間機房地點:NO.22UbasStreet,TownandCountry,ExecutiveVillage,BarangayMayamot,AntipoloCity┌──┬───┬────┬────┬───────────────┬────────┐│編號│姓名│綽號│角色分工│出入境時間及所在機房│加入本案詐欺集團││││││(C2機房於101年8月23日為警查獲│時間││││││)││├──┼───┼────┼────┼───────────────┼────────┤│1│許元榕│阿鐵│桶仔主兼│1.100年3月11日至100年6月23日│100年3月11日│││(未經││三線│2.100年9月1日至101年1月1日││││起訴)│││3.101年1月31日至101年6月5日│││││││4.101年6月14日至101年8月12日│││││││5.101年8月24日至101年9月4日│││││││(於機房破獲時未在機房內)││├──┼───┼────┼────┼───────────────┼────────┤│2│姚衛恩│ 小恩 │二線、三│1.100年7月6日至101年1月17日│100年7月6日│││││線(101│(在D1機房)││││││年7月改│2.101年2月13日至101年3月8日││││││擔任三線│(在C3機房)││││││)│3.101年3月29日至101年7月6日│││││││(在C2機房)│││││││4.101年7月22日至101年9月19日│││││││(在C2機房,期間曾至B1機房支援│││││││1星期)││├──┼───┼────┼────┼───────────────┼────────┤│3│程凱濱│ 阿濱 │二線│1.101年2月8日至101年6月2日│101年2月8日││││││2.101年7月3日至101年9月19日│││││││(以上均在在C2機房)││├──┼───┼────┼────┼───────────────┼────────┤│4│林昕宇│世昕│二線、三│1.101年2月6日至101年3月15日│101年2月6日│││(由本││線(101│(在C3機房)││││院另行││年7月改│2.101年4月27日至101年9月19日││││通緝)││擔任三線│(在C2機房)││││││)│││├──┼───┼────┼────┼───────────────┼────────┤│5│林熊豊│ 阿讚 │二線│101年7月3日至101年9月19日│101年7月3日││││││(在C2機房)││├──┼───┼────┼────┼───────────────┼────────┤│6│王志豪│ 小胖 │二線│101年7月1日至101年9月19日│101年7月1日│││(已歿│││(在C2機房)││││,由本│││││││院另為│││││││不受理│││││││判決)│││││├──┼───┼────┼────┼───────────────┼────────┤│7│陳時弘│石頭│二線、10│101年7月8日至101年9月19日│101年7月8日│││(由本││1年8月起│(在C2機房)││││院另行││任電腦手│││││通緝)││(操作網│││││││路、監看│││││││系統)│││├──┼───┼────┼────┼───────────────┼────────┤│8│張睿豐│可樂│二線│101年5月29日至101年9月19日│101年5月29日│││(原名│││(在C2機房)││││張裕城│││││││,本院│││││││通緝中│││││││)│││││├──┼───┼────┼────┼───────────────┼────────┤│9│陳立捷│ 小捷 │二線(│1.100年3月8日至100年6月5日│100年3月8日│││(由本││101年7月│(在D1機房)││││院另行││曾短暫任│2.101年1月31日至101年6月5日││││通緝)││電腦手)│(101年1月31日至101年3月間在C3│││││││機房,之後到C2機房)│││││││3.101年6月14日至101年9月19日(│││││││在C2機房)│││││││││├──┼───┼────┼────┼───────────────┼────────┤│10│林羿良│咪咪│二線│101年6月18日至101年9月19日│101年6月18日││││││(在C2機房)││├──┼───┼────┼────┼───────────────┼────────┤│11│林冠瑋│ 小偉 │二線│1.100年9月11日至101年1月17日│100年9月11日││││││(在D1機房)│││││││2.101年2月19日至101年5月31日│││││││(在D1機房)│││││││3.101年6月7日至101年9月19日│││││││(在C2機房)││├──┼───┼────┼────┼───────────────┼────────┤│12│楊郁婷│小J│一線│101年7月8日至101年9月19日│101年7月18日││││││(在C2機房)││├──┼───┼────┼────┼───────────────┼────────┤│13│賴亭潔│ 小潔 │一線│1.100年7月18日至101年1月17日│100年7月18日││││││2.101年2月19日至101年3月10日│││││││3.101年3月20日至101年4月12日│││││││(以上均在D1機房)│││││││4.101年5月15日至101年9月19日│││││││(先到D1機房,不久後即到C2機房│││││││)││├──┼───┼────┼────┼───────────────┼────────┤│14│蔡曉君│ 小君 │一線│101年7月3日至101年9月19日│101年7月3日││││││(在C2機房)││├──┼───┼────┼────┼───────────────┼────────┤│15│賴品存│ 小存 │一線│1.101年2月8日至101年6月2日│101年2月8日││││││2.101年7月3日至101年9月19日│││││││(以上均在C2機房)││├──┼───┼────┼────┼───────────────┼────────┤│16│李潔妤│千千、芊│一線│101年7月3日至101年9月19日│101年7月3日││││芊││(在C2機房,曾短暫支援B1機房)││├──┼───┼────┼────┼───────────────┼────────┤│17│徐建鈞│ 強哥 │二線、三│1.101年4月12日至101年6月18日│101年4月12日│││││線(101│2.101年7月3日至101年9月19日││││││年7月改│(以上均在C2機房)││││││擔任三線│││││││)│││├──┼───┼────┼────┼───────────────┼────────┤│18│陳耘浚│ 阿強 │二線│101年5月27日至101年9月19日│101年5月27日││││││(在C2機房)││├──┼───┼────┼────┼───────────────┼────────┤│19│張國平│阿平│一線兼二│101年4月12日至101年9月19日│101年4月12日│││(由本││線│(在C2機房)││││院另行│││││││通緝)│││││└──┴───┴────┴────┴───────────────┴────────┘附表四(B1機房):
成立時間:101年7月27日機房地點:NO.1DonaJustinaAvenueFilinvestEastSub-divisionBrgySanIsidro,CaintaRizal┌──┬───┬────┬────┬───────────────┬────────┐│編號│姓名│綽號│角色分工│出入境時間及所在機房│加入本案詐欺集團││││││(B1機房於101年8月23日為警查獲│時間││││││)││├──┼───┼────┼────┼───────────────┼────────┤│1│陳柏峯│ 阿國 │桶仔主兼│1.100年7月9日至101年1月17日│100年7月9日│││(已歿││三線兼電│(在D1機房)││││,由本││腦手│2.101年2月17日至101年3月14日││││院另為│││(在D1機房擔任二線,曾短暫至C3││││不受理│││機房支援)││││判決)│││3.101年3月20日至101年7月15日│││││││(在D1機房擔任,曾短暫至C2機房│││││││支援)│││││││4.101年7月26日至101年9月19日│││││││(擔任B1機房管理人)││├──┼───┼────┼────┼───────────────┼────────┤│2│黃彥勛│彥勛│二線│1.101年2月8日至101年3月28日│101年2月8日││││││2.101年4月2日至101年7月11日│││││││(以上均在C3機房)│││││││3.101年7月30日至101年9月19日│││││││(在B1機房)││├──┼───┼────┼────┼───────────────┼────────┤│3│李瑞哲│阿哲│二線│101年7月1日至101年9月19日│101年7月1日│││(由本│││(先至C2機房,於101年7月底調派││││院另行│││至B1機房)││││通緝)│││││├──┼───┼────┼────┼───────────────┼────────┤│4│陳宗泰│英雄│二線│101年4月18日至101年9月19日│101年4月18日││││││(101年4月先到D1機房,於101年7│││││││月初短暫至C2機房支援,101年7月│││││││底調派至B1機房)││├──┼───┼────┼────┼───────────────┼────────┤│5│張豈銘│ 阿賢 │電腦手│101年8月15日至101年9月19日│101年8月15日│││(未經││(操作網│(在B1機房)││││起訴)││路、監看│││││││系統)│││├──┼───┼────┼────┼───────────────┼────────┤│6│趙子毅│ 阿毅 │一線│101年8月7日至101年9月19日│101年8月7日││││││(在B1機房)││├──┼───┼────┼────┼───────────────┼────────┤│7│林宇凡│香蕉│三線│1.101年2月6日至101年3月15日│101年2月6日│││(由本│││(在C3機房)││││院另行│││2.101年4月27日至101年9月19日││││通緝)│││(先到C3機房,於101年7月底調派│││││││至B1機房)││├──┼───┼────┼────┼───────────────┼────────┤│8│劉致宏│阿寶│一線│101年8月1日至101年9月19日│101年8月1日││││││(在B1機房)││├──┼───┼────┼────┼───────────────┼────────┤│9│盧博任│ 小盧 │二線│101年7月1日至101年9月19日│101年7月1日│││(由本│││(先到C2機房,於101年7月底調派││││院另行│││至B1機房)││││通緝)│││││├──┼───┼────┼────┼───────────────┼────────┤│10│范崇瑋│小天│二線│1.101年5月15日至101年8月3日│101年5月15日│││(已歿│││(先到D1機房,於101年7月底調派││││,由本│││至B1機房)││││院另為│││2.101年8月10日至101年9月19日││││不受理│││(在B1機房)││││判決)│││││├──┼───┼────┼────┼───────────────┼────────┤│11│劉麗鳳│娃娃│一線│1.100年7月29日至100年10月24日│100年7月29日、││││││2.100年10月29日至100年12月4日│101年6月14日││││││(以上均在D1機房)│││││││3.101年6月14日至101年9月19日│││││││(先到C2機房,於101年7月底調派│││││││至B1機房)││├──┼───┼────┼────┼───────────────┼────────┤│12│陳立雅│ 小雅 │一線│1.100年8月18日至101年1月17日│100年8月18日│││(已歿│││(在D1機房)││││,由本│││2.101年2月18日至101年6月18日││││院另為│││(先到D1機房,於101年5月間調派││││不受理│││至C2機房)││││判決)│││3.101年7月1日至101年9月19日│││││││(先到C2機房,於101年7月底調派│││││││至B1機房)││├──┼───┼────┼────┼───────────────┼────────┤│13│林良凡│ 旺來 │一線│1.101年2月20日至101年5月22日│101年2月20日││││ 鳳梨 ││2.101年6月13日至101年7月6日│││││││(以上均在D1機房)│││││││3.101年7月26日至101年9月19日│││││││(在B1機房)││├──┼───┼────┼────┼───────────────┼────────┤│14│吳欣鈺│BOBO│一線│101年7月26日至101年9月19日│101年7月26日││││││(先至D1機房,3日後改至B1機房│││││││)││├──┼───┼────┼────┼───────────────┼────────┤│15│張念華│小華│一線│1.101年2月8日至101年3月28日│101年2月8日││││││2.101年4月2日至101年7月11日│││││││(以上均在C3機房)│││││││3.101年7月30日至101年9月19日│││││││(在B1機房)││└──┴───┴────┴────┴───────────────┴────────┘
附表五之一:參與D1機房成員之犯罪所得┌─┬───┬──┬────┬───────────────┬─────┬──────┬─────┬──────┬─────┐│編│姓名│綽號│角色分工│出入境時間及所在機房│101年6月份│101年6月份帳│101年7月份│101年7月份帳│應沒收之犯││號││││(D1機房於101年8月23日為警查獲│帳冊所載給│冊所載匯入指│帳冊所載給│冊所載匯入指│罪所得總額││││││)│付菲律賓幣│定帳戶之金額│付菲律賓幣│定帳戶之金額││││││││金額(以下├──────┤金額├──────┤│││││││均新臺幣)│實際匯入指定││實際匯入指定│││││││││帳戶金額││帳戶金額││├─┼───┼──┼────┼───────────────┼─────┼──────┼─────┼──────┼─────┤│1│張哲源│大胖│桶仔主│1.100年3月11日至100年7月1日│無│無│無│無│無│││(未經│仔、││2.100年7月9日至100年10月2日││││││││起訴)│阿源││3.100年10月13日至100年11月3日│││││││││││4.100年11月13日至101年1月18日│││││││││││5.101年3月2日至101年3月8日│││││││││││6.101年3月16日至101年4月5日│││││││││││7.101年5月14日至101年5月31日││││││├─┼───┼──┼────┼───────────────┼─────┼──────┼─────┼──────┼─────┤│2│戴瑋良│瑋良│桶仔主兼│1.100年9月23日至101年1月18日│3萬9300元│18萬元│2萬7800元│13萬元│37萬7100元││││、偉│三線(原│2.101年2月17日至101年5月23日│││││││││良│為三線,│3.101年6月7日至101年9月19日││││││││││於101年2│(以上均在D1機房)│├──────┤├──────┤│││││月17日接│││18萬元(見本││13萬元(見同││││││任桶子主│││院函查卷第95││左頁)││││││)│││頁)││││├─┼───┼──┼────┼───────────────┼─────┼──────┼─────┼──────┼─────┤│3│許國聖│阿聖│電腦手│1.100年3月8日至101年1月17日│1萬元│7萬元│1萬元│5萬元│14萬元│││││(技術人│2.101年2月15日至101年5月22日││││││││││員)│3.101年5月29日至101年9月19日│├──────┤││││││││(以上均在D1機房)││25萬7600元(│├──────┤││││││││見同上卷第33││6萬9200元(│││││││││1頁)││見同上卷第33│││││││││││1頁)││├─┼───┼──┼────┼───────────────┼─────┼──────┼─────┼──────┼─────┤│4│謝亞倫│阿倫│一線│1.101年4月5日至101年4月15日│1萬2800元│無│3萬元│無│4萬2800元││││││2.101年6月18日至101年9月19日│││││││││││(以上均在D1機房)││││││├─┼───┼──┼────┼───────────────┼─────┼──────┼─────┼──────┼─────┤│5│林健忠│建中│二線│101年2月18日至101年9月19日│無│無│3萬2300元│無│3萬2300元│││(本院│││(在D1機房)││││││││通緝中│││││││││││)│││││││││├─┼───┼──┼────┼───────────────┼─────┼──────┼─────┼──────┼─────┤│6│仇維鍵│小財│一線,10│1.100年8月24日至101年1月17日│無│無│1300元│9萬元│9萬1300元│││││0年9月後│(在D1機房)││││││││││改擔任二│2.101年2月1日至101年4月30日││││││││││線│(在C3機房)│││││││││││3.101年7月22日至101年9月19日│││││││││││(在D1機房)│││├──────┤││││││││││9萬元(見101│││││││││││年度偵字第│││││││││││20653號卷八│││││││││││第158頁背面│││││││││││)││├─┼───┼──┼────┼───────────────┼─────┼──────┼─────┼──────┼─────┤│7│陳政裕│小陳│採買、煮│101年7月1日至101年9月19日│無│無│1萬900元│2萬4000元│3萬4900元│││││飯│(在D1機房)││││││││││││││├──────┤││││││││││2萬4000元(│││││││││││見101年度偵│││││││││││字第20729號│││││││││││卷四第516頁│││││││││││)││├─┼───┼──┼────┼───────────────┼─────┼──────┼─────┼──────┼─────┤│8│葉明岳│阿金│二線│101年6月13日至101年9月19日│1萬7000元│無│3萬元│無│4萬7000元││││、小││(在D1機房)│││││││││金│││││││││││││││││││├─┼───┼──┼────┼───────────────┼─────┼──────┼─────┼──────┼─────┤│9│賴森杰│阿賴│二線、電│1.101年3月2日至101年6月30日│無│3萬元│無│2萬7000元│5萬7000元│││││腦輔助人│2.101年7月13日至101年9月19日│├──────┤├──────┤│││││員│(以上均在D1機房,曾短暫支援B1││3萬元(見同││4萬2000元(│││││││機房)││上卷第401頁││見本院函查卷│││││││││)││第401頁,與│││││││││││附表五之四編│││││││││││號18共用帳戶│││││││││││)││├─┼───┼──┼────┼───────────────┼─────┼──────┼─────┼──────┼─────┤│10│程鈺翔│無毛│二線兼廚│1.100年8月24日至101年1月3日│2300元│15萬元│9200元│12萬元│28萬1500元││││、毛│師│(在D1機房)│││││││││哥││2.101年1月31日至101年5月10日│││││││││││(在C3機房)│├──────┤├──────┤││││││3.101年5月28日至101年9月19日││15萬元(見同││12萬元(見同│││││││(先在C3機房,101年6月1日起調││上卷第73頁)││上卷第81頁)│││││││派至D1機房)││││││├─┼───┼──┼────┼───────────────┼─────┼──────┼─────┼──────┼─────┤│11│楊啟增│小增│二線│101年4月2日至101年9月19日│1萬5000元│無│2萬元│無│3萬5000元││││、阿││(先在C3機房,101年5月間某日起│││││││││正││調派至D1機房)││││││├─┼───┼──┼────┼───────────────┼─────┼──────┼─────┼──────┼─────┤│12│陳立康│阿康│二線│1.101年2月18日至101年5月31日│3萬3700元│5萬元│4萬9400元│10萬元│23萬3100元││││││2.101年6月7日至101年9月19日│├──────┤├──────┤││││││(以上均在D1機房)││7萬元(見同││10萬元(見同│││││││││上卷第50頁)││上卷第50頁)││├─┼───┼──┼────┼───────────────┼─────┼──────┼─────┼──────┼─────┤│13│方春雅│小方│一線│1.100年12月13日至101年1月17日│無│無│1萬2700元│無│1萬2700元││││││2.101年2月22日至101年4月6日│││││││││││3.101年4月13日至101年6月20日│││││││││││4.101年7月8日至101年9月19日│││││││││││(以上均在D1機房)││││││├─┼───┼──┼────┼───────────────┼─────┼──────┼─────┼──────┼─────┤│14│王靜玟│靜雯│一線│101年5月3日至101年9月19日│1萬3100元│31萬元│8300元│8萬元│41萬1400元││││││(在D1機房)│├──────┤├──────┤││││││││31萬元(見同││8萬元(見同│││││││││上卷第121頁││上卷第121頁│││││││││)││)││├─┼───┼──┼────┼───────────────┼─────┼──────┼─────┼──────┼─────┤│15│張詠婷│小班│一線│1.100年10月29日至100年12月4日│9200元│13萬元│6300元│12萬元│26萬5500元││││││2.101年2月15日至101年5月22日│││││││││││3.101年5月29日至101年9月19日│├──────┤├──────┤││││││(以上均在D1機房)││13萬元(見同││12萬元(見同│││││││││上卷第129頁││上卷第129頁│││││││││)││)││├─┼───┼──┼────┼───────────────┼─────┼──────┼─────┼──────┼─────┤│16│林麗華│牡丹│一線,10│1.101年2月20日至101年5月22日│5000元│①7000元│1萬6600元│2萬5000元│5萬8600元│││││1年7月改│2.101年6月13日至101年9月19日││②5000元││││││││擔任二線│(以上均在D1機房)│├──────┤├──────┤││││││││①7000元││2萬5000元(│││││││││②5000元││見同上卷第│││││││││(見同上卷第││105頁)│││││││││105、109頁)││││├─┼───┼──┼────┼───────────────┼─────┼──────┼─────┼──────┼─────┤│17│蔡佩昀│琪姊│一線、三│101年6月13日至101年9月19日│1萬2600元│10萬元│2萬9900元│26萬元│40萬2500元││││、阿│線助理│(在D1機房)│├──────┤├──────┤││││姐││││10萬元(見同││26萬元(見同│││││││││上卷第43頁)││上卷第43頁)││├─┼───┼──┼────┼───────────────┼─────┼──────┼─────┼──────┼─────┤│18│鍾羽捷│忠妹│一線│101年5月14日至101年9月19日│無│無│無│無│無││││、鍾││(在D1機房)│││││││││妹│││││││││││││││││││├─┼───┼──┼────┼───────────────┼─────┼──────┼─────┼──────┼─────┤│19│李唯君│唯唯│一線│101年6月18日至101年9月19日│4300元│無│6200元│5萬元│6萬500元││││、微││(在D1機房)│││├──────┤││││微││││││5萬元(見101│││││││││││年度偵字第│││││││││││20653號卷七│││││││││││第384頁)││├─┼───┼──┼────┼───────────────┼─────┼──────┼─────┼──────┼─────┤│20│張文馨│文心│三線│1.100年7月9日至100年11月10日│1萬7500元│無│2萬2200元│無│3萬9700元││││、文││2.100年11月22日至101年1月17日│││││││││新││3.101年2月22日至101年5月22日│││││││││││4.101年5月29日至101年9月19日│││││││││││(以上均在D1機房)││││││├─┼───┼──┼────┼───────────────┼─────┼──────┼─────┼──────┼─────┤│21│陳畇析│小華│一線│1.100年12月1日至101年1月17日│1700元│①1萬元│9000元│①2萬元│13萬700元││││、可││2.101年2月27日至101年5月31日││②1萬元││②8萬元│││││華││3.101年6月13日至101年9月19日│├──────┤├──────┤││││││(以上均在D1機房)││①1萬元││①2萬元│││││││││②1萬元││②8萬元│││││││││(見同上卷第││(見同上卷第│││││││││141、145頁)││141、145頁)│││││││││││││├─┼───┼──┼────┼───────────────┼─────┼──────┼─────┼──────┼─────┤│22│張志揚│中哥│二線│1.100年11月13日至101年1月9日│無│無│3萬4600元│13萬元│16萬4600元│││(由本│││2.101年2月3日至101年4月10日││││││││院另行│││3.101年4月18日至101年5月13日││││││││通緝)│││4.101年7月13日至101年9月19日│││├──────┤││││││(以上均在D1機房,101年2月3日││││13萬元│││││││至菲律賓後,曾短暫支援C3機房)││││(見101年度│││││││││││偵字第20653│││││││││││號卷八第75頁│││││││││││)││├─┼───┼──┼────┼───────────────┼─────┼──────┼─────┼──────┼─────┤│23│何俊德│阿嘉│一線、二│1.100年7月20日至101年1月11日│無│無│無│無│無│││││線│(何俊德供稱100年9月間始進入D1│││││││││││機房)│││││││││││2.101年2月20日至101年4月25日│││││││││││3.101年5月3日至101年6月11日│││││││││││(以上均在D1機房)││││││├─┼───┼──┼────┼───────────────┼─────┼──────┼─────┼──────┼─────┤│24│林承諭│士堯│二線│101年2月22日至101年7月22日│無│無│無│7萬9600元│7萬9600元││││││(在D1機房)││││││││││││││├──────┤││││││││││7萬9600元(│││││││││││見101年度偵│││││││││││字第20729號│││││││││││卷四第279頁│││││││││││)││├─┼───┼──┼────┼───────────────┼─────┼──────┼─────┼──────┼─────┤│25│紀雯儀│小Q│一線│1.100年11月22日至101年1月17日│無│1萬2300元│無│無│1萬2300元││││││2.101年2月17日至101年6月18日│├──────┤││││││││(以上均在D1機房)││10萬6400元(│││││││││││見同上卷第│││││││││││125頁)││││├─┼───┼──┼────┼───────────────┼─────┼──────┼─────┼──────┼─────┤│26│蘇佳苓│佳玲│一線│101年4月18日至101年5月13日│無│無│無│無│無││││││(在D1機房)││││││├─┼───┼──┼────┼───────────────┼─────┼──────┼─────┼──────┼─────┤│27│林良凡│旺來││1.101年2月20日至101年5月22日│1萬元│①5萬元│2800元│無│20萬2800元│││(於B1│、鳳││2.101年6月13日至101年7月6日││②14萬元││││││機房查│梨││(以上均在D1機房)│├──────┤│││││獲)│││3.101年7月26日至101年9月19日││①5萬元│││││││││(在B1機房)││②14萬元(見│││││││││││同上卷第133│││││││││││、137頁)││││└─┴───┴──┴────┴───────────────┴─────┴──────┴─────┴──────┴─────┘
附表五之二:C3機房成員實際獲得之犯罪所得┌─┬───┬──┬────┬───────────────┬─────┬──────┬─────┬──────┬─────┬──────┬─────┐│編│姓名│綽號│角色分工│出入境時間及所在機房│101年2月份│101年2月份帳│101年3月份│101年3月份帳│101年4月份│101年4月份帳│應沒收犯罪││號││││(C3機房於101年8月23日為警查獲│帳冊所載給│冊所載匯入指│帳冊所載給│冊所載匯入指│帳冊所載給│冊所載匯入指│所得總額││││││)│付菲律賓幣│定帳戶之金額│付菲律賓幣│定帳戶之金額│付菲律賓幣│定帳戶之金額││││││││金額(以下├──────┤金額├──────┤金額├──────┤│││││││均新臺幣)│實際匯入指定││實際匯入指定││實際匯入指定│││││││││帳戶金額││帳戶金額││帳戶金額│││││││││││││││├─┼───┼──┼────┼───────────────┼─────┼──────┼─────┼──────┼─────┼──────┼─────┤│1│詹誌誠│長腳│桶仔主兼│1.100年11月2日至101年1月2日│7萬元│無│4萬9000元│無│無│無│11萬9000元│││││三線│2.101年1月27日至101年1月31日│││││││││││││3.101年2月6日至101年3月1日│││││││││││││4.101年3月6日至101年4月25日│││││││││││││5.101年5月8日至101年6月5日│││││││││││││6.101年7月10日至101年9月19日││││││││├─┼───┼──┼────┼───────────────┼─────┼──────┼─────┼──────┼─────┼──────┼─────┤│2│蘇琮傑│阿忠│網路技術│1.100年10月14日至101年1月2日│1萬6400元│①5萬元│1萬8600元│10萬元(帳冊│1萬元│6萬元│9萬5000元││││、阿│人員、電│2.101年2月3日至101年5月14日││②5萬元││未記載匯入帳│││││││宗│腦手│3.101年5月27日至101年9月19日││││戶)│├──────┤││││││(以上均在C3機房)│││├──────┤│無存匯款紀錄││││││││├──────┤│無││(見同上卷第│││││││││①帳冊所載帳││││297頁)│││││││││號不完整(見│││││││││││││本院函查卷第│││││││││││││257頁)│││││││││││││②5萬元(見│││││││││││││同上卷第261│││││││││││││頁)││││││├─┼───┼──┼────┼───────────────┼─────┼──────┼─────┼──────┼─────┼──────┼─────┤│3│李蒼逸│B哥│4個機房│1.100年3月8日至100年6月14日│無│無│無│無│無│無│淨利2成│││(本院│、老│之管理幹│2.100年7月6日至100年10月27日││││││││││通緝中│B│部(負責│3.100年11月8日至101年1月20日││││││││││)││4個機房│4.101年1月31日至101年4月26日││││││││││││之租屋、│5.101年5月8日至101年7月18日││││││││││││電腦、網│6.101年7月30日至101年9月19日││││││││││││路架設、│(負責協助管理4個機房)││││││││││││採買、人│││││││││││││員接送)│││││││││├─┼───┼──┼────┼───────────────┼─────┼──────┼─────┼──────┼─────┼──────┼─────┤│4│張家谷│家榮│一線、二│1.100年3月22日至100年7月8日│無│無│1萬7400元│無│1萬9400元│無│3萬6800元│││(本院│、佳│線(100│(張家谷供稱100年5月間始進入D1││││││││││通緝中│龍│年7月改│機房)││││││││││)││擔任二線│2.100年7月18日至100年12月2日││││││││││││)│(於100年10月後至C3機房)│││││││││││││3.101年2月27日至101年4月6日│││││││││││││4.101年4月13日至101年6月20日│││││││││││││5.101年7月8日至101年9月19日│││││││││││││(以上3期均在C3機房)││││││││├─┼───┼──┼────┼───────────────┼─────┼──────┼─────┼──────┼─────┼──────┼─────┤│5│洪楷翔│小翔│二線│1.101年2月26日至101年6月24日│800元│無│1萬5100元│無│1萬元│無│2萬5900元│││(通緝│、葉││2.101年7月19日至101年9月19日││││││││││中)│少軍││(以上均在C3機房)││││││││├─┼───┼──┼────┼───────────────┼─────┼──────┼─────┼──────┼─────┼──────┼─────┤│6│謝明宏│小謝│二線│101年2月26日至101年9月19日│無│無│1萬4100元│無│1萬7500元│無│3萬1600元││││││(在C3機房)││││││││├─┼───┼──┼────┼───────────────┼─────┼──────┼─────┼──────┼─────┼──────┼─────┤│7│陳振昌│阿昌│一線、二│1.100年9月3日至100年12月14日│2萬4400元│2萬元│1萬5500元│3萬元│1萬5900元│3萬元│13萬5800元│││││線(101│(在D1機房)││││││││││││年3月改│2.101年2月3日至101年6月20日│├──────┤│││││││││擔任二線│3.101年7月8日至101年9月19日││2萬元(見同│├──────┤├──────┤│││││)│(以上均在C3機房)││上卷第207頁││3萬元(見同││3萬元(見同│││││││││)││上卷第207頁││上卷第207頁│││││││││││)││)││├─┼───┼──┼────┼───────────────┼─────┼──────┼─────┼──────┼─────┼──────┼─────┤│8│張晏瑞│阿哲│二線│1.101年1月31日至101年3月16日│1萬2100元│5萬元│8500元│16萬元│無│無│7萬600元││││、哲││2.101年4月27日至101年9月19日│├──────┤││││││││偉││(以上均在C3機房)││10萬元(見同│├──────┤││││││││││上卷第181頁││無匯款紀錄(│││││││││││,與附表五之││見同上卷第│││││││││││二編號16共用││181頁)│││││││││││帳戶)│││││││││││││││││││├─┼───┼──┼────┼───────────────┼─────┼──────┼─────┼──────┼─────┼──────┼─────┤│9│陳文傑│文傑│一線│101年7月19日至101年9月19日│無│無│無│無│無│無│無││││││(在C3機房)││││││││├─┼───┼──┼────┼───────────────┼─────┼──────┼─────┼──────┼─────┼──────┼─────┤│10│江俊衛│阿俊│三線│1.101年2月8日至101年4月30日│3萬元│無│3萬600元│無│無│無│6萬600元││││││(在C3機房)│││││││││││││2.101年5月8日至101年7月18日│││││││││││││(101年5月在D1機房,不到1個月│││││││││││││後又回到C3機房)│││││││││││││3.101年8月7日至101年9月19日│││││││││││││(在C3機房)││││││││├─┼───┼──┼────┼───────────────┼─────┼──────┼─────┼──────┼─────┼──────┼─────┤│11│邱品頤│小凡│翻譯│101年7月10日至101年9月19日│無│無│無│無│無│無│無││││││(在C3機房)││││││││├─┼───┼──┼────┼───────────────┼─────┼──────┼─────┼──────┼─────┼──────┼─────┤│12│黃雅琳│ANNA│一線│101年7月19日至101年9月19日│無│無│無│無│無│無│無││││││(在C3機房)││││││││├─┼───┼──┼────┼───────────────┼─────┼──────┼─────┼──────┼─────┼──────┼─────┤│13│洪雨蓓│琪琪│一線│1.101年3月16日至101年7月3日│無│無│無│無│3000元│無│3000元││││、琦││2.101年7月10日至101年9月19日│││││││││││琦││(以上均在C3機房)││││││││├─┼───┼──┼────┼───────────────┼─────┼──────┼─────┼──────┼─────┼──────┼─────┤│14│闕鈴諺│阿寶│一線│1.100年10月20日至100年10月27日│無│19萬5000元│無│無│900元│無│19萬5900元│││(由本│││2.100年11月5日至100年12月31日││││││││││院另行│││3.101年2月9日至101年5月22日│├──────┤│││││││通緝)│││4.101年6月23日至101年9月19日││19萬5000元(│││││││││││(以上均在C3機房)││見同上卷第18│││││││││││││9頁)││││││├─┼───┼──┼────┼───────────────┼─────┼──────┼─────┼──────┼─────┼──────┼─────┤│15│周修賢│阿耀│二線│1.100年10月20日至100年10月27日│3萬7200元│無│3800元│無│1700元│無│4萬2700元││││││2.100年11月5日至100年12月31日│││││││││││││3.101年2月9日至101年5月22日│││││││││││││4.101年6月23日至101年9月19日│││││││││││││(以上均在C3機房)││││││││├─┼───┼──┼────┼───────────────┼─────┼──────┼─────┼──────┼─────┼──────┼─────┤│16│蔡宜憲│小蔡│一線、二│1.101年1月31日至101年5月23日│1萬元│5萬元│無│無│無│無│6萬元│││(由本││線(101│2.101年7月1日至101年9月19日││││││││││院另行││年7月改│(以上均在C3機房)│├──────┤│││││││通緝)││擔任二線│││10萬元(見同││││││││││)│││上卷第181頁│││││││││││││,與附表五之│││││││││││││二編號8共用│││││││││││││帳戶)││││││├─┼───┼──┼────┼───────────────┼─────┼──────┼─────┼──────┼─────┼──────┼─────┤│17│年禮平│阿平│一線│101年7月1日至101年9月19日│無│無│無│無│無│無│無│││(由本│││(以上均在C3機房)││││││││││院另行│││││││││││││通緝)│││││││││││├─┼───┼──┼────┼───────────────┼─────┼──────┼─────┼──────┼─────┼──────┼─────┤│18│曾少甫│煮飯│煮飯│1.101年4月11日至101年7月9日│無│無│無│無│無│無│無││││││2.101年7月26日至101年9月19日│││││││││││││(以上均在C3機房)││││││││├─┼───┼──┼────┼───────────────┼─────┼──────┼─────┼──────┼─────┼──────┼─────┤│19│林鈺潔│小鈺│一線│1.100年11月22日至100年12月31日│1萬5000元│24萬元│2萬5500元│無│無│無│28萬500元││││││2.101年2月10日至101年3月12日│││││││││││││(以上均在C3機房)│├──────┤││││││││││││24萬元(見同│││││││││││││上卷第173頁│││││││││││││)││││││├─┼───┼──┼────┼───────────────┼─────┼──────┼─────┼──────┼─────┼──────┼─────┤│20│仇維鍵│小財││1.100年8月24日至101年1月17日│3萬4700元│5萬元│無│4萬元│無│無│12萬4700元│││(於D1│││(在D1機房)││││││││││機房查│││2.101年2月1日至101年4月30日││││││││││獲)│││(在C3機房)│├──────┤├──────┤││││││││3.101年7月22日至101年9月19日││5萬元(見同││4萬元(見同│││││││││(在D1機房)││上卷第225頁││上卷第227頁│││││││││││)││)││││├─┼───┼──┼────┼───────────────┼─────┼──────┼─────┼──────┼─────┼──────┼─────┤│21│程鈺翔│ 毛哥 ││1.100年8月24日至101年1月3日│1萬4300元│5萬元│1萬6800元│7萬元│2萬800元│11萬元│28萬1900元│││(於D1│、無││(在D1機房)││││││││││機房查│毛││2.101年1月31日至101年5月10日││││││││││獲)│││(在C3機房)│├──────┤├──────┤├──────┤││││││3.101年5月28日至101年9月19日││5萬元(見同││7萬元(見同││27萬元(見同│││││││(先在C3機房,101年6月1日起調││上卷第211頁││上卷第211頁││上卷第213頁│││││││派至D1機房)││)││)││)││├─┼───┼──┼────┼───────────────┼─────┼──────┼─────┼──────┼─────┼──────┼─────┤│22│林昕宇│世昕││1.101年2月6日至101年3月15日│2100元│7萬元│無│無│無│無│7萬2100元│││(於C2│││(在C3機房)││││││││││機房查│││2.101年4月27日至101年9月19日││││││││││獲)│││(在C2機房)│├──────┤││││││││││││7萬元(見同│││││││││││││上卷第271頁│││││││││││││)││││││├─┼───┼──┼────┼───────────────┼─────┼──────┼─────┼──────┼─────┼──────┼─────┤│23│陳立捷│小捷││1.100年3月8日至100年6月5日│2萬9500元│3萬元│無│無│無│無│5萬9500元│││(於C2│││(在D1機房)││││││││││機房查│││2.101年1月31日至101年6月5日││││││││││獲)│││(101年1月31日至101年3月間在C3│├──────┤││││││││││機房,之後到C2機房)││3萬元(見同│││││││││││3.101年6月14日至101年9月19日(││上卷第253頁│││││││││││在C2機房)││)││││││├─┼───┼──┼────┼───────────────┼─────┼──────┼─────┼──────┼─────┼──────┼─────┤│24│黃彥勛│彥勛││1.101年2月8日至101年3月28日│5100元│無│無│無│1萬5000元│無│2萬100元│││(於C2│││2.101年4月2日至101年7月11日││││││││││機房查│││(以上均在C3機房)││││││││││獲)│││3.101年7月30日至101年9月19日│││││││││││││(在B1機房)││││││││├─┼───┼──┼────┼───────────────┼─────┼──────┼─────┼──────┼─────┼──────┼─────┤│25│林宇凡│香蕉││1.101年2月6日至101年3月15日│3萬元│無│1萬1000元│無│5100元│1萬元│5萬6100元│││(於B1│││(在C3機房)││││││││││機房查│││2.101年4月27日至101年9月19日││││││││││獲)│││(先到C3機房,於101年7月底調派│││││├──────┤││││││至B1機房)││││││1萬元(見同│││││││││││││上卷第291頁│││││││││││││)││├─┼───┼──┼────┼───────────────┼─────┼──────┼─────┼──────┼─────┼──────┼─────┤│26│張念華│小華││1.101年2月8日至101年3月28日│無│2萬1000元│無│3萬1000元│1萬500元│4萬5000元│7萬6500元│││(於B1│││2.101年4月2日至101年7月11日││││││││││機房查│││(以上均在C3機房)││││││││││獲)│││3.101年7月30日至101年9月19日│├──────┤├──────┤├──────┤││││││(在B1機房)││2萬9500元(││無匯款紀錄(││4萬5000元(│││││││││見同上卷第││同左頁)││見同上卷第│││││││││197頁)││││199頁)││└─┴───┴──┴────┴───────────────┴─────┴──────┴─────┴──────┴─────┴──────┴─────┘
附表五之三:參與C2機房成員實際獲得之犯罪所得┌─┬───┬──┬────┬───────────────┬─────┬──────┬─────┐│編│姓名│綽號│角色分工│出入境時間及所在機房│101年7月份│101年7月份帳│應沒收之犯││號││││(C2機房於101年8月23日為警查獲│帳冊所載給│冊所載匯入指│罪所得總額││││││)│付菲律賓幣│定帳戶之金額││││││││金額(以下├──────┤│││││││均新臺幣)│實際匯入指定│││││││││帳戶金額││├─┼───┼──┼────┼───────────────┼─────┼──────┼─────┤│1│許元榕│阿鐵│桶仔主兼│1.100年3月11日至100年6月23日│無│3萬9900元│3萬9900元│││(未經││三線│2.100年9月1日至101年1月1日││││││起訴)│││3.101年1月31日至101年6月5日│││││││││4.101年6月14日至101年8月12日│├──────┤││││││5.101年8月24日至101年9月4日││6萬4900元(│││││││(於機房破獲時未在機房內)││見本院函查卷│││││││││第331頁,與│││││││││附表五之三編│││││││││號21①、22共│││││││││用帳戶)││├─┼───┼──┼────┼───────────────┼─────┼──────┼─────┤│2│姚衛恩│小恩│二線、三│1.100年7月6日至101年1月17日│3萬4200元│無│3萬4200元│││││線(101│(在D1機房)││││││││年7月改│2.101年2月13日至101年3月8日││││││││擔任三線│(在C3機房)││││││││)│3.101年3月29日至101年7月6日│││││││││(在C2機房)│││││││││4.101年7月22日至101年9月19日│││││││││(在C2機房,期間曾至B1機房支援│││││││││1星期)││││├─┼───┼──┼────┼───────────────┼─────┼──────┼─────┤│3│程凱濱│阿濱│二線│1.101年2月8日至101年6月2日│無│25萬7200元│25萬7200元││││││2.101年7月3日至101年9月19日│││││││││(以上均在在C2機房)│├──────┤││││││││37萬3700元(│││││││││見同上卷第34│││││││││347頁,與附│││││││││表五之三編號│││││││││15、21②共用│││││││││帳戶)││├─┼───┼──┼────┼───────────────┼─────┼──────┼─────┤│4│林昕宇│世昕│二線、三│1.101年2月6日至101年3月15日│3萬5600元│9萬元│12萬5600元│││(由本││線(101│(在C3機房)││││││院另行││年7月改│2.101年4月27日至101年9月19日│├──────┤│││通緝)││擔任三線│(在C2機房)││22萬100元(││││││)│││見同上卷第│││││││││343頁)││├─┼───┼──┼────┼───────────────┼─────┼──────┼─────┤│5│林熊豊│阿讚│二線│101年7月3日至101年9月19日│1900元│3萬3000元│3萬4900元││││││(在C2機房)││││││││││├──────┤││││││││6萬元(見101│││││││││年度偵字第│││││││││20668號卷四│││││││││第307頁背面│││││││││)││├─┼───┼──┼────┼───────────────┼─────┼──────┼─────┤│6│王志豪│小胖│二線│101年7月1日至101年9月19日│6萬700元│2300元│6萬3000元│││(已歿│││(在C2機房)││││││,由本│││││││││院另為││││├──────┤│││不受理│││││2萬元(見本││││判決)│││││院函查卷第│││││││││367頁)││├─┼───┼──┼────┼───────────────┼─────┼──────┼─────┤│7│陳時弘│石頭│二線、10│101年7月8日至101年9月19日│2000元│2萬元│2萬2000元│││(由本││1年8月起│(在C2機房)││││││院另行││任電腦手│││││││通緝)││(操作網││├──────┤│││││路、監看│││2萬元(見同││││││系統)│││上卷第363頁│││││││││)││├─┼───┼──┼────┼───────────────┼─────┼──────┼─────┤│8│張睿豐│可樂│二線│101年5月29日至101年9月19日│1萬1000元│無│1萬1000元│││(原名│││(在C2機房)││││││張裕城│││││││││,本院│││││││││通緝中│││││││││)│││││││├─┼───┼──┼────┼───────────────┼─────┼──────┼─────┤│9│陳立捷│小捷│二線(│1.100年3月8日至100年6月5日│6萬800元│無│6萬800元│││(由本││101年7月│(在D1機房)││││││院另行││曾短暫任│2.101年1月31日至101年6月5日││││││通緝)││電腦手)│(101年1月31日至101年3月間在C3│││││││││機房,之後到C2機房)│││││││││3.101年6月14日至101年9月19日(│││││││││在C2機房)│││││││││││││├─┼───┼──┼────┼───────────────┼─────┼──────┼─────┤│10│林煜忠│咪咪│二線│101年6月18日至101年9月19日│1萬4300元│無│1萬4300元││││││(在C2機房)││││├─┼───┼──┼────┼───────────────┼─────┼──────┼─────┤│11│林冠瑋│小偉│二線│1.100年9月11日至101年1月17日│2萬5400元│無│2萬5400元││││││(在D1機房)│││││││││2.101年2月19日至101年5月31日│││││││││(在D1機房)│││││││││3.101年6月7日至101年9月19日│││││││││(在C2機房)││││├─┼───┼──┼────┼───────────────┼─────┼──────┼─────┤│12│楊郁婷│小J│一線│101年7月8日至101年9月19日│1200元│6萬元│6萬1200元││││││(在C2機房)││││││││││├──────┤││││││││6萬元(見同│││││││││上卷第363頁│││││││││)││├─┼───┼──┼────┼───────────────┼─────┼──────┼─────┤│13│賴亭潔│小潔│一線│1.100年7月18日至101年1月17日│無│無│無││││││2.101年2月19日至101年3月10日│││││││││3.101年3月20日至101年4月12日│││││││││(以上均在D1機房)│││││││││4.101年5月15日至101年9月19日│││││││││(先到D1機房,不久後即到C2機房│││││││││)││││├─┼───┼──┼────┼───────────────┼─────┼──────┼─────┤│14│蔡曉君│小君│一線│101年7月3日至101年9月19日│無│4萬9900元│4萬9900元││││││(在C2機房)│├──────┤││││││││4萬9900元(│││││││││見同上卷第│││││││││359頁)││├─┼───┼──┼────┼───────────────┼─────┼──────┼─────┤│15│賴品存│小存│一線│1.101年2月8日至101年6月2日│無│3萬8800元│3萬8800元││││││2.101年7月3日至101年9月19日│├──────┤││││││(以上均在C2機房)││37萬3700元(│││││││││見同上卷第34│││││││││7頁,與附表│││││││││五之三編號3│││││││││、21②共用帳│││││││││戶)││├─┼───┼──┼────┼───────────────┼─────┼──────┼─────┤│16│李潔妤│千千│一線│101年7月3日至101年9月19日│2萬元│1萬4000元│3萬4000元││││、芊││(在C2機房,曾短暫支援B1機房)│├──────┤││││芊││││4萬400元(見│││││││││同上卷第353│││││││││頁,與附表五│││││││││之四編號17共│││││││││用帳戶)││├─┼───┼──┼────┼───────────────┼─────┼──────┼─────┤│17│徐建鈞│強哥│二線、三│1.101年4月12日至101年6月18日│無│無│無│││││線(101│2.101年7月3日至101年9月19日││││││││年7月改│(以上均在C2機房)││││││││擔任三線│││││││││)│││││├─┼───┼──┼────┼───────────────┼─────┼──────┼─────┤│18│陳耘浚│阿強│二線│101年5月27日至101年9月19日│3萬元│無│3萬元││││││(在C2機房)││││├─┼───┼──┼────┼───────────────┼─────┼──────┼─────┤│19│張國平│阿平│一線兼二│101年4月12日至101年9月19日│6萬2000元│7萬元│6萬2000元│││(由本││線│(在C2機房)││││││院另行││││├──────┤│││通緝)│││││無匯款紀錄(│││││││││見同上卷第│││││││││335頁)││├─┼───┼──┼────┼───────────────┼─────┼──────┼─────┤│20│劉麗鳳│娃娃││1.100年7月29日至100年10月24日│無│3萬4900元│3萬4900元│││(在B1│││2.100年10月29日至100年12月4日││││││機房查│││(以上均在D1機房)│├──────┤│││獲)│││3.101年6月14日至101年9月19日││3萬4900元(│││││││(先到C2機房,於101年7月底調派││見同上卷第37│││││││至B1機房)││9頁)││├─┼───┼──┼────┼───────────────┼─────┼──────┼─────┤│21│李瑞哲│阿哲││101年7月1日至101年9月19日│5000元│①1萬5000元│2萬5000元│││(在B1│││(先至C2機房,於101年7月底調派││②5000元││││機房查│││至B1機房)│├──────┤│││獲,由│││││①6萬4900元││││本院另│││││(見同上卷第││││行通緝│││││331頁,與附││││)│││││表五之三編號│││││││││1、22共用帳│││││││││戶)│││││││││②37萬3700元│││││││││(見同上卷第│││││││││347頁,與附│││││││││表五之三編號│││││││││3、15共用帳│││││││││戶││├─┼───┼──┼────┼───────────────┼─────┼──────┼─────┤│22│盧博任│小盧││101年7月1日至101年9月19日│1萬5000元│1萬元│2萬5000元│││(在B1│││(先到C2機房,於101年7月底調派││││││機房查│││至B1機房)│├──────┤│││獲由本│││││6萬4900元││││院另行│││││(見同上卷第││││通緝)│││││331頁,與附│││││││││表五之三編號│││││││││1、21①共用│││││││││帳戶)││└─┴───┴──┴────┴───────────────┴─────┴──────┴─────┘
附表五之四:參與B1機房成員實際獲得之犯罪所得┌─┬───┬──┬────┬───────────────┬─────┬──────┬─────┐│編│姓名│綽號│角色分工│出入境時間及所在機房│101年7月份│101年7月份帳│應沒收之犯││號││││(B1機房於101年8月23日為警查獲│帳冊所載給│冊所載匯入指│罪所得總額││││││)│付菲律賓幣│定帳戶之金額││││││││金額(以下├──────┤│││││││均新臺幣)│實際匯入指定│││││││││帳戶金額││├─┼───┼──┼────┼───────────────┼─────┼──────┼─────┤│1│陳柏峯│阿國│桶仔主兼│1.100年7月9日至101年1月17日│2萬6000元│無│2萬6000元│││(已歿││三線兼電│(在D1機房)││││││,由本││腦手│2.101年2月17日至101年3月14日││││││院另為│││(在D1機房擔任二線,曾短暫至C3││││││不受理│││機房支援)││││││判決)│││3.101年3月20日至101年7月15日│││││││││(在D1機房擔任,曾短暫至C2機房│││││││││支援)│││││││││4.101年7月26日至101年9月19日│││││││││(擔任B1機房管理人)││││├─┼───┼──┼────┼───────────────┼─────┼──────┼─────┤│2│黃彥勛│彥勛│二線│1.101年2月8日至101年3月28日│1000元│無│1000元││││││2.101年4月2日至101年7月11日│││││││││(以上均在C3機房)│││││││││3.101年7月30日至101年9月19日│││││││││(在B1機房)││││├─┼───┼──┼────┼───────────────┼─────┼──────┼─────┤│3│李瑞哲│阿哲│二線│101年7月1日至101年9月19日│5800元│無│5800元│││(由本│││(先至C2機房,於101年7月底調派││││││院另行│││至B1機房)││││││通緝)│││││││├─┼───┼──┼────┼───────────────┼─────┼──────┼─────┤│4│陳宗泰│英雄│二線│101年4月18日至101年9月19日│1萬8100元│無│1萬8100元││││││(101年4月先到D1機房,於101年7│││││││││月初短暫至C2機房支援,101年7月│││││││││底調派至B1機房)││││├─┼───┼──┼────┼───────────────┼─────┼──────┼─────┤│5│張豈銘│阿賢│電腦手│101年8月15日至101年9月19日│無│無│無│││(未經││(操作網│(在B1機房)││││││起訴)││路、監看│││││││││系統)│││││├─┼───┼──┼────┼───────────────┼─────┼──────┼─────┤│6│趙子毅│阿毅│一線│101年8月7日至101年9月19日│無│無│無││││││(在B1機房)││││├─┼───┼──┼────┼───────────────┼─────┼──────┼─────┤│7│林宇凡│香蕉│三線│1.101年2月6日至101年3月15日│無│無│無│││(由本│││(在C3機房)││││││院另行│││2.101年4月27日至101年9月19日││││││通緝)│││(先到C3機房,於101年7月底調派│││││││││至B1機房)││││├─┼───┼──┼────┼───────────────┼─────┼──────┼─────┤│8│劉致宏│阿寶│一線│101年8月1日至101年9月19日│無│無│無││││││(在B1機房)││││├─┼───┼──┼────┼───────────────┼─────┼──────┼─────┤│9│盧博任│小盧│二線│101年7月1日至101年9月19日│4000元│無│4000元│││(由本│││(先到C2機房,於101年7月底調派││││││院另行│││至B1機房)││││││通緝)│││││││├─┼───┼──┼────┼───────────────┼─────┼──────┼─────┤│10│范崇瑋│小天│二線│1.101年5月15日至101年8月3日│無│無│無│││(已歿│││(先到D1機房,於101年7月底調派││││││,由本│││至B1機房)││││││院另為│││2.101年8月10日至101年9月19日││││││不受理│││(在B1機房)││││││判決)│││││││├─┼───┼──┼────┼───────────────┼─────┼──────┼─────┤│11│劉麗鳳│娃娃│一線│1.100年7月29日至100年10月24日│無│1萬6200元│1萬6200元││││││2.100年10月29日至100年12月4日│││││││││(以上均在D1機房)│││││││││3.101年6月14日至101年9月19日│├──────┤││││││(先到C2機房,於101年7月底調派││1萬6200元(│││││││至B1機房)││見本院函查卷│││││││││第379頁)││├─┼───┼──┼────┼───────────────┼─────┼──────┼─────┤│12│陳立雅│小雅│一線│1.100年8月18日至101年1月17日│4000元│無│4000元│││(已歿│││(在D1機房)││││││,由本│││2.101年2月18日至101年6月18日││││││院另為│││(先到D1機房,於101年5月間調派││││││不受理│││至C2機房)││││││判決)│││3.101年7月1日至101年9月19日│││││││││(先到C2機房,於101年7月底調派│││││││││至B1機房)││││├─┼───┼──┼────┼───────────────┼─────┼──────┼─────┤│13│林良凡│旺來│一線│1.101年2月20日至101年5月22日│3000元│無│3000元││││鳳梨││2.101年6月13日至101年7月6日│││││││││(以上均在D1機房)│││││││││3.101年7月26日至101年9月19日│││││││││(在B1機房)││││├─┼───┼──┼────┼───────────────┼─────┼──────┼─────┤│14│吳欣鈺│BOBO│一線│101年7月26日至101年9月19日│無│3000元│3000元││││││(先至D1機房,3日後改至B1機房│├──────┤││││││)││3000元(見同│││││││││上卷第383頁│││││││││)││├─┼───┼──┼────┼───────────────┼─────┼──────┼─────┤│15│張念華│小華│一線│1.101年2月8日至101年3月28日│4500元│5萬元│5萬4500元││││││2.101年4月2日至101年7月11日│││││││││(以上均在C3機房)│├──────┤││││││3.101年7月30日至101年9月19日││5萬元(見同│││││││(在B1機房)││上卷第395頁│││││││││)││├─┼───┼──┼────┼───────────────┼─────┼──────┼─────┤│16│姚衛恩│小恩││1.100年7月6日至101年1月17日│無│3萬8400元│3萬8400元│││(在C2│││(在D1機房)││││││機房查│││2.101年2月13日至101年3月8日│├──────┤│││獲)│││(在C3機房)││3萬8400元(│││││││3.101年3月29日至101年7月6日││見同上卷第39│││││││(在C2機房)││0頁)│││││││4.101年7月22日至101年9月19日│││││││││(在C2機房,期間曾至B1機房支援│││││││││1星期)││││├─┼───┼──┼────┼───────────────┼─────┼──────┼─────┤│17│李潔妤│千千││101年7月3日至101年9月19日│無│2萬6400元│2萬6400元│││(在C2│、芊││(在C2機房,曾短暫支援B1機房)││││││機房查│芊│││├──────┤│││獲)│││││4萬400元(見│││││││││同上卷第353│││││││││頁,與附表五│││││││││之三編號16共│││││││││用帳戶)││├─┼───┼──┼────┼───────────────┼─────┼──────┼─────┤│18│賴森杰│阿賴││1.101年3月2日至101年6月30日│無│1萬5000元│1萬5000元│││(在D1│││2.101年7月13日至101年9月19日││││││機房查│││(以上均在D1機房,曾短暫支援B1│├──────┤│││獲)│││機房)││4萬2000元(│││││││││見同上卷第40│││││││││1頁,與附表│││││││││五之一編號9│││││││││共用帳戶)││└─┴───┴──┴────┴───────────────┴─────┴──────┴─────┘
附表六:扣押物品┌──┬───────┬────┬───────┬──────────────────────────┬────┐│編號│執行搜索時間│受搜索人│執行搜索地│扣押物品│是否沒收│├──┼───────┼────┼───────┼──────────────────────────┼────┤│1.│101年9月5日上│龔年春│臺南市歸仁區歸│①新光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1張│不沒收│││午9時30分許││仁大道100號旁│②郵政金融卡(卡號:0-00000000000000號)1張││││(101年度偵字││道路(臺南高鐵├──────────────────────────┼────┤││第19651號卷一││站)│③千元新臺幣共123張(在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內之│沒收│││第119至121頁)│││上方置物箱內扣得)│││││││④千元新臺幣共80張(在龔年春皮夾內扣得)│││││││⑤在龔年春身上扣得3萬3200元│││││││共23萬6200元││││││├──────────────────────────┼────┤│││││⑥國泰世華銀行信用卡(帳號:000000000000號)1張│不沒收│││││├──────────────────────────┼────┤│││││⑦三星牌銀色行動電話(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序│沒收││││││號000000000000000號)1支│││││││⑧三星牌銀色行動電話(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序│││││││號000000000000000號)1支│││││││⑨諾基亞牌藍色行動電話(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序號000000000000000號)1支││││││├──────────────────────────┼────┤│││││⑩諾基亞牌灰色行動電話(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不沒收││││││序號000000000000000號)1支││││││├──────────────────────────┼────┤│││││⑪三星牌紅色行動電話(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序│沒收││││││號000000000000000號)1支│││││││⑫龔年春手寫資料2張(鄭郁蓁攜帶之皮包內)││││││├──────────────────────────┼────┤│││││⑬鄭郁蓁手寫帳號資料2張(鄭郁蓁攜帶之皮包內)│不沒收│├──┼───────┼────┼───────┼──────────────────────────┼────┤│2.│101年9月5日下│龔年春│苗栗縣苗栗市復│①郵政存簿(帳號:00000000000000號)1本│不沒收│││午2時30分許││興路5段玫瑰57│②國泰世華銀行存簿(帳號:000000000000號)1本││││(101年度偵字││號(龔年春及鄭├──────────────────────────┼────┤││第19651號卷一││郁蓁住處)│③三星牌銀色行動電話(插用SIM卡:0000000000號)1支│沒收│││第127至130頁)│││④三星牌紅色行動電話(插用SIM卡:0000000000號)1支│││││││⑤諾基亞牌行動電話1支││││││├──────────────────────────┼────┤│││││⑥筆記本1本│不沒收│││││├──────────────────────────┼────┤│││││⑦電腦主機1臺│沒收│├──┼───────┼────┼───────┼──────────────────────────┼────┤│3.│101年9月5日上│陳采蓉│臺中市西屯區文│①筆記型電腦(ASUS牌)1臺│不沒收│││午10時55分許││心路3段6號22樓│②中華民國護照(郭家杰:Z000000000號)、中華民國護照││││(101年度偵字││之16(陳采蓉居│( 張婕 :Z000000000號)││││第19651號卷一││處)│③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臺胞證、 林政緯 :Z000000000││││第180至184頁)│││號)、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臺胞證、張晏瑞:│││││││Z000000000號)各1本│││││││④菲律賓幣(1000元鈔24張)、新臺幣千元鈔17張、500元│││││││鈔1張、100元鈔3張│││││││⑤新光銀行五常分行存摺(戶名:張晏瑞,帳號:00000000│││││││37404號)1本│││││││⑥玉山銀行大雅分行存摺(戶名:李哲宇,帳號:00000000│││││││07275號)1本、玉山銀行金融卡(戶名:李哲宇,帳號同│││││││前)1張│││││││⑦李哲宇印章1個│││││││⑧ 陳奕學 國民身分證、駕照影本各1張│││││││⑨ 艾桓玉 國民身分證1張、艾桓玉退役證明書1張│││││││⑩趙子毅國民身分證1張、趙子毅免役證明書1份││││││├──────────────────────────┼────┤│││││⑪筆記本1本│沒收││││││⑫SUMSUNG牌行動電話機具(無SIM卡,序號00000000000000│││││││7號)、SUMSUNG牌行動電話機具(無SIM卡,序號0000000│││││││00000000號)、NOKIA牌雙插卡行動電話機具(序號:359│││││││000000000000號,無SIM卡;序號:000000000000000號,│││││││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NOKIA牌行動電話機具│││││││(無SIM卡、序號000000000000000號)、SUMSUNG牌行動│││││││電話機具(無SIM卡、序號000000000000000號)、SUMSUN│││││││G牌行動電話機具(無SIM卡、序號000000000000000號)│││││││、SUMSUNG牌行動電話機具(無SIM卡、序號000000000000│││││││252號)、SUMSUNG牌行動電話機具(無SIM卡、序號35255│││││││0000000000號)、NOKIA牌行動電話機具(無SIM卡、序號│││││││000000000000000號)、NOKIA牌行動電話機具(無SIM卡│││││││、序號000000000000000號)、NOKIA牌行動電話機具(無│││││││SIM卡、序號000000000000000號)、NOKIA牌行動電話機│││││││具(無SIM卡、序號000000000000000號)、NOKIA牌行動│││││││電話機具(亞太門號不詳、0000000000000)、NOKIA牌行│││││││動電話機具(亞太門號不詳、0000000000000號)各1支│││││││⑬NOKIA牌行動電話機具(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序號000000000000000號)1支││││││├──────────────────────────┼────┤│││││⑭IPHONE4牌行動電話機具(無SIM卡、序號00000000000000│不沒收││││││5號)、IPHONE4S牌行動電話機具(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序號000000000000000號)各1支││├──┼───────┼────┼───────┼──────────────────────────┼────┤│4.│101年9月5日上│張月鳳│臺中市中區區公│①收支日記簿1本│沒收│││午9時50分許││所(張月鳳工作│②便條紙1張││││(101年度偵字││地點)│③電信費收據5張││││第19651號卷一│││││││第157至160頁)│││││├──┼───────┼────┼───────┼──────────────────────────┼────┤│5.│101年9月5日上│業信旅行│臺中市西區華美│客戶訂票紀錄13張│不沒收│││午9時31分許│社│西街1段137號6│││││(101年度偵字││樓之3業信旅行│││││第19651號卷一││社│││││第56至59頁)│││││├──┼───────┼────┼───────┼──────────────────────────┼────┤│6.│101年10月22日│陳韋安│臺中市北屯區松│①SUMSUNG牌行動電話1支(序號000000000000000號、含門│不沒收│││下午5時38分許││山街221號(陳│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101年度偵字││韋安住所)│②NOKIA牌黑色行動電話1支(序號000000000000000號,含││││第23257號卷第9│││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至11頁)│││③NOKIA牌白色行動電話1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④NOKIA行動電話1支(序號000000000000000號,含門號09│沒收││││││00000000號SIM卡1張)││├──┼───────┼────┼───────┼──────────────────────────┼────┤│7.│101年11月6日下│張勝興│花蓮縣吉安鄉吉│①SUMSUNG牌行動電話1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不沒收│││午1時許││昌二街220巷30│序號00000000000000號)││││(101年度偵字││號居所│②SUMSUNG牌行動電話1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第21937號卷第│││序號000000000000000號)││││21至24頁)│││③現金10萬元│││││││││├──┼───────┼────┼───────┼──────────────────────────┼────┤│8.│101年11月16日│林文化│宜蘭縣礁溪鄉礁│NOKIA牌行動電話1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序號│不沒收│││晚間10時40分許││溪路六段99號居│000000000000000號、000000000000000號)││││(101年度偵字││所│││││第25149號卷第│││││││10至12頁)│││││├──┼───────┼────┼───────┼──────────────────────────┼────┤│9.│101年9月5日中│龔年春│臺中市西屯區中│①房屋租賃契約書1本(中港Theone大樓,租期10年7月1日│沒收│││午12時25分許││港路三段7之21│至102年6月30日)││││(101年度偵字││號22樓之5(中│②筆記本1本││││第19651號卷一││港Theone大樓│③點鈔機1臺││││第123至125頁)││)│④傳真機1臺│││││││⑤計算機1臺││├──┼───────┼────┼───────┼──────────────────────────┼────┤│10.│101年9月5日上│張勝興│臺中市南區大業│①第一無線海盜站名片2張│不沒收│││午11時20分許││路369號(張勝│②中華電信繳費單1張││││(101年度偵字││興住處兼計程車│③NOKIA牌行動電話1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序││││第19651號卷一││行)│號000000000000000號)││││第297至299頁)│││④HME攝影機主機及螢幕1組││└──┴───────┴────┴───────┴──────────────────────────┴────┘
附表七:沒收之宣告刑┌──┬────┬───────────────────────────┐│編號│被告│沒收之宣告刑│├──┼────┼───────────────────────────┤│1│張勝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佰陸拾玖萬柒仟貳佰柒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2│林文化│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佰陸拾玖萬柒仟貳佰柒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3│龔年春│扣案如附表六編號1.之⑦至⑨、⑪至⑫、編號2.之③至⑤、⑦││││、編號9.之①至⑤所示之物及如附表六編號1.之③至⑤所示之││││犯罪所得現金新臺幣貳拾參萬陸仟貳佰元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捌萬參仟捌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4│陳采蓉│扣案如附表六編號3.之⑪至⑬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伍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5│周瑋則│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參萬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6│陳韋安│扣案如附表六編號6.之④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7│張月鳳│扣案如附表六編號4.之①至③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8│戴瑋良│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拾柒萬柒仟壹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9│詹誌誠│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壹萬玖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0│楊啟增│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1│徐建鈞│無。│├──┼────┼───────────────────────────┤│12│許國聖│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肆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3│謝亞倫│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萬貳仟捌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4│仇維鍵│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壹萬陸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5│葉明岳│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萬柒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6│賴森杰│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萬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7│程鈺翔│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拾陸萬參仟肆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8│陳立康│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參萬參仟壹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9│方春雅│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貳仟柒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20│王靜玟│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拾壹萬壹仟肆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21│張詠婷│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陸萬伍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22│林麗華│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萬捌仟陸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23│蔡佩昀│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拾萬貳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24│鍾羽捷│無。│├──┼────┼───────────────────────────┤│25│李唯君│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 陸萬零 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26│張文馨│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玖仟柒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27│陳畇析│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參萬零柒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28│何俊德│無。│├──┼────┼───────────────────────────┤│29│林承諭│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萬玖仟陸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30│紀雯儀│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貳仟參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31│蘇琮傑│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萬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32│謝明宏│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壹仟陸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33│陳振昌│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參萬伍仟捌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34│張晏瑞│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萬零陸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35│洪雨蓓│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36│江俊衛│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萬零陸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37│周修賢│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萬貳仟柒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38│林鈺潔│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捌萬零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39│姚衛恩│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萬貳仟陸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40│程凱濱│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伍萬柒仟貳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41│林煜忠│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肆仟參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42│林冠瑋│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伍仟肆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43│賴亭潔│無。│├──┼────┼───────────────────────────┤│44│賴品存│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捌仟捌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45│陳耘浚│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46│黃彥勛│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壹仟壹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47│陳宗泰│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捌仟壹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48│劉麗鳳│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萬壹仟壹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49│林良凡│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萬伍仟捌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50│張念華│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參萬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51│趙子毅│無。│├──┼────┼───────────────────────────┤│52│陳文傑│無。│├──┼────┼───────────────────────────┤│53│黃雅琳│無。│├──┼────┼───────────────────────────┤│54│林熊豊│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肆仟玖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55│楊郁婷│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萬壹仟貳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56│蔡曉君│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萬玖仟玖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57│李潔妤│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萬零肆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58│劉致宏│無。│├──┼────┼───────────────────────────┤│59│吳欣鈺│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60│蘇佳苓│無。│├──┼────┼───────────────────────────┤│61│邱品頤│無。│├──┼────┼───────────────────────────┤│62│曾少甫│無。│├──┼────┼───────────────────────────┤│63│陳政裕│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肆仟玖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