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租賃動產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58號原告美德向邦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原告與被告財團法人私立中國醫藥大學北港附設醫院間請求返還租賃動產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價額核定共為新臺幣(下同)1971,1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0,6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0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5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邱瑞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5月2日
書記官賴成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