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度重訴字第2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重訴字第2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二三四號
原告甲○○複代理人乙○○被告丙○○右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履勘現場,同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七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黃若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七日~B法院書記官劉德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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