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易字第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易字第42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賴俊煜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10月26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巫美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8日
書記官林婷儀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易字第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易字第42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賴俊煜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10月26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巫美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8日
書記官林婷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