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簡附民字第5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簡附民字第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簡附民字第55號原告 張總華 被告 沈元寶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104年度簡字第1426號),經原告對其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6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葉明松
法官黃玉齡法官黃麗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6日
書記官黃得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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