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22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2291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雅宣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3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雅宣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雅宣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10月確定,於民國102年5月30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4年6月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林雅宣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10月確定,並於102年5月30日送監執行,嗣於執行中經法務部於104年6月5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而其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5年11月2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則為105年9月23日等情,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4年6月5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女子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紙在卷可考,是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6月10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呂綺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雅婷中華民國104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