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家救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家救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家救字第46號聲請人 郭宜宣 代理人 黃淑真 律師相對人 楊繼成 上列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自準用於家事訴訟事件。又家事非訟事件,固準用非訟事件法,而未有訴訟救助之規定,惟為貫徹憲法確保人民於其權利受侵害時,可受法院公平審判之權利,亦允宜類推適用訴訟救助之規定。此外,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文。
二、聲請人訴請與相對人離婚等家事訴訟與非訟事件,現由本院
104年度婚字第278號事件審理中,因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理由,經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彰化分會申請准予法律扶助在案,有該分會法律扶助審查決定書及聲請人之所得資料清單、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等影本在卷可稽,本院復查無其他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情形,揆諸前段說明,本院應准聲請人本件訴訟救助之聲請。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6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淑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6日
書記官林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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