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建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建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建字第8號原告協信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美椒 訴訟代理人 陳盈壽 律師被告嶧瑞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紘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並訂於104年12月7日上午11時1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續行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沙小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6日
書記官連彩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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