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11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11165號債權人彰化縣彰化區漁會法定代理人 陳宗義 代理人 鍾鋕椿 上列債權人彰化縣彰化區漁會因與債務人 陳耀民 等四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彰化縣彰化區漁會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依聲請人所提之債權證明文件,數筆借款之連帶保證人不盡相同,請敍明各筆借款餘額併載明該借款之債務人及保證人。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信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