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3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318號原告 王登立 被告 高炳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係原告請求確認被告於原告所有系爭土地及建物上所設定之兩筆金額分別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及300萬元之普通及最高限額之抵押權及所擔保之債權不存在。準此,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500萬元,應徵原告之第一審裁判費為50,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6月1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漢權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6月10日
書記官江世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