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32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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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3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320號原告 林素貞 訴訟代理人 洪啟榮 被告 盛錦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6,000元【暫以原告陳報被告占用系爭536地號土地之面積之價額計算,待實測後再增減,計算式:30平方公尺×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4,200元=126,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6月1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漢權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6月10日
書記官江世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