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2年度士補字第22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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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士補字第226號

原告 吳俊明

被告 林琛森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因未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受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為繳納,即駁回起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4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王伯文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4日

書記官王淳平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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