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2年度士補字第22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士補字第226號原告 吳俊明 被告 林琛森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因未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受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為繳納,即駁回起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12月4日士林簡易庭法官王伯文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12月4日書記官王淳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