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司補字第924號
聲 請 人 杜俊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郭子綺 等間聲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調解事件
,因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調解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2,000,000元,應徵聲請費2,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20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院(臺北
市○○區○○路○○○號)補繳上開聲請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8 日
臺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美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