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9年度板簡字第209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9年度板簡字第209號
原   告 綜合資融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嘉涵
訴訟代理人  劉修梅
被   告  邱廖毅
上列當事人間109年度板簡字第209號確認車輛所有權事件於中華
民國109年3月10日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109年4月7日下午4時30
分整,在本院板橋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李崇豪
    法院書記官 葉子榕
    通   譯 曾筠婷
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如下

主文
確認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廠牌-山葉、型式-
NXC125N)為原告所有。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下同)108年6月6日向原告以分期
付款附條件買賣方式簽訂附條件買賣契約書,購買車號000
-000山葉-125普通重型機車乙部,雙方約定總價為新臺幣(
下同)56100元,自備款20000元,且自108年7月25日起每月
25日為期,每期給付3740元,分15期給付原告,惟被告於
108年9月25日起竟拒付該分期款項(不含滯納違約金餘額尚
欠有48620元)。原告一再向被告催討多次並寄送正式存證
信函,告知約定期限執行扣車動作(約定機車停放地址新北
市○○區○○路0段000號),被告均置之不理且聯絡電話全
部無法聯繫,被告未依約還款原告仍保留機車所有權(契約
第七條),為此,爰依契約及所有權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
求為判決如主文所示等語。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附條件買賣契約書、被告身分證
、繳款紀錄、中華郵政正式存證信函等件影本為證。被告受
合法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
何聲明或陳述,是原告主張之事實應認為實在。
四、從而,原告依契約及所有權之法律關係訴請確認車牌號碼
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廠牌-山葉、型式-NXC125N)為
原告所有,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華民國109年4月7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官葉子榕
法官李崇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4月7日
書記官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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