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19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19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九二四號
上訴人 丁南 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阿錦 送達代收人 陳虹如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鋒錩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四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折合新台幣壹佰零柒萬參仟參佰玖拾玖元,應繳裁判費為銀元伍仟參佰陸拾柒元,折合新台幣壹萬陸仟壹佰零壹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八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廖建瑜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八日~B法院書記官王翌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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