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度聲字第232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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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23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証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二三二九號
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被告甲○○右聲請人聲請沒入具保人繳交之保證金(九十年度聲沒字第一三六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陸拾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 陳清和 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陸拾萬元,由具保人乙○○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三十一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周志賢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簡鴻雅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