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27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懲治走私條例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3203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和興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4年10月14日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判決後10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
9條規定甚明。本件上訴人係民國94年10月31日收受本院判決正本,有送達証書存卷可稽。乃遲至94年11月22日始行上訴,顯已逾越上訴期間,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法律之程式,且屬不可補正,自應予駁回。
二、合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月27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王啟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心儀中華民國95年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