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度智上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智上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商標專用權)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94年度智上字第13號上訴人即附帶被上訴人(即原審反訴原告)
久松化學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黃勝雄 律師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即原審反訴被告)
大裕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吳光陸 律師
凃榆政 律師 黃翊琇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商標專用權)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1月29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照德
法官陳成泉法官曾謀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瑩澤中華民國94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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