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7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27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2748號原告 張美琴 被告 林清祿
梅濃製衣企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一日上午十一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5年1月27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劉傑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5年1月27日
書記官歐文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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