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建字第1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建字第139號上訴人海達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北供電區營運處因93年建字第139號給付承攬報酬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貳佰壹拾玖萬零貳佰叁拾柒元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參萬肆仟壹佰柒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8月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郭美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8月10日
書記官潘惠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