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5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25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返還物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2504號上訴人 羅銘忠 即鈺盛企業社
弄5號上訴人與世豐螺絲廠股份有限公司因94年度訴字第2504號返還物品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646,98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5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月27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甯馨
法官曾鴻文法官莊珮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月27日
書記官何明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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