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27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2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27號聲請人 吳桂美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5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114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4年4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5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永祥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5月13日
書記官黃婉淑┌─────────────────────────────────────────────────┐│支票附表:104年度除字第27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 廖恭穎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104年1月20日│49,000元│TNA0000000│││││限公司草屯分行│││││└──┴─────────┴─────────┴───────┴───────┴───────┴──┘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