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2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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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2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27號聲請人 吳桂美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5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114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4年4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5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永祥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5月13日
書記官黃婉淑┌─────────────────────────────────────────────────┐│支票附表:104年度除字第27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 廖恭穎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104年1月20日│49,000元│TNA0000000│││││限公司草屯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