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7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2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277號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訴訟代理人 江聰龍 被告呈峻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紹群 被告 張濟民
張雅妏 江朝賢 王若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四名被告張濟民、張雅妏、江朝賢、王若婕之稱謂漏未記載,應於更正增列「被告」稱謂之記載。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0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廖珮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8日
書記官黃敏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