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消債聲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消債聲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復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消債聲字第44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范雪英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范雪英准予復權。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㈠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㈡受免責之裁定確定;㈢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3年內,未因第146條或第14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㈣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5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范雪英前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經本院以106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34號裁定聲請人免責並確定在案,爰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規定向本院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卷宗查閱屬實,應堪信為真實。是本件聲請人既有已受免責裁定確定之事由,則其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揆諸首揭法律規定,自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0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俊德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8日
書記官駱亦豪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