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365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36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3651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亞聖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定應執行之刑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6年度執聲字第25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亞聖所犯如附表所載之罪及宣告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亞聖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經審核,本院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聲請人所附之各該刑事判決,本件聲請係屬正當,核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7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潘政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淑瓊中華民國106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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