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362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36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3628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謝志榮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0
6年度執聲付字第6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謝志榮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謝志榮因竊盜等案件,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本院分別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9月、6月確定,合計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3月(聲請意旨僅略載為由本院判處合計有期徒刑5年3月),於民國103年2月11日送監執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監獄執行中。茲因受刑人於10
6年10月6日經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之規定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
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7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許雅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萱穎中華民國106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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