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審自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審自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審自字第8號自訴人 陳賴枝蓮 上列自訴人自訴被告 陳文忠 侵占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自訴人陳賴枝蓮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一)委任律師為代理人,並向本院提出委任狀;(二)被告陳文忠犯罪事實及所犯法條。
理由
一、按提起自訴,於法律上必備之程式有欠缺而其情形可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43條準用同法第273條第6項定有明文。又提起自訴,應委任律師行之;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委任代理人,逾期仍不委任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犯罪事實,應記載構成犯罪之具體事實及其犯罪之日、時、處所、方法,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2項、第329條第2項、第320條第2項第2款、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此乃法律上必備之程式。
二、查自訴人陳賴枝蓮自訴陳文忠侵占案件,自訴狀就被告犯罪事實及所犯法條之陳述不明確,亦未委任律師而提起,是本件自訴之法律上必備程式顯有欠缺,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29條第2項、第343條、第273條第6項規定,命自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各項,逾期不補正,本院即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中華民國105年3月23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陳葳
法官許月馨法官劉麗瑛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雅慧中華民國105年3月23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