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審交附民字第5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審交附民字第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審交附民字第56號原告 李惠茹 被告源陞交通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相儒 被告 高萬來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104年度審交易字第239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3月23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陳葳
法官黃龍忠法官鍾堯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雅慧中華民國105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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