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審自字第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審自字第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5年度審自字第8號自訴人 陳賴枝蓮 被告 陳文忠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自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委任代理人;逾期仍不委任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2項、第329條第2項、第343條、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且此為法定必備之起訴程式。
二、查自訴人陳賴枝蓮提起本件自訴時,並未委任律師為代理人,經本院於民國105年3月23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委任律師為自訴代理人,上開裁定業於105年3月30日送達自訴人住所,由自訴人本人收受,已生合法送達之效力,有上開裁定及送達證書各1份存卷可稽。自訴人於105年4月1日補正代理人 賴大水 ,有其委任狀1可參,惟經向財團法人臺中律師公會查詢,並無此律師入會一節,有本院刑事紀錄科查詢表及簡復表1份在卷可參,是自訴人補正賴大水為本件自訴代理人於法未合。自訴人於裁定送達已逾5日既迄未補正律師為自訴代理人,依前揭規定,自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29條第2項、第343條、第307條中華民國105年4月19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陳葳
法官周莉菁法官鄭舜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張雅慧中華民國105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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