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家訴字第1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塗銷繼承登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家訴字第137號上訴人即原告 楊成白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楊鎰珅 等四人間塗銷繼承登記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三萬零九百零三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法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4月15日
家事法庭法官唐敏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4月15日
書記官魏愛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