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4年勞再易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勞再易字第1號再審原告 顏奕絜 再審被告日盛全台通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玉樹 訴訟代理人 林明峰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違約金事件(台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勞訴字第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04年4月23日
勞工法庭受命法官王浦傑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4月23日
書記官蔡振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