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45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廖元和本件被告所犯均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均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4月23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