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保險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保險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保險字第25號原告 黃俊傑
洪秋花 黃文德 林高弘 共同訴訟代理人 葉玟岑 律師被告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銘陽 訴訟代理人 張清富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3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4月10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王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4月10日
書記官張玉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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