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票字第202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票字第2025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3日裁判案由:本票裁定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票字第2025號聲請人 梁明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李松霖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繳納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中華民國104年4月23日鳳山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