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3年度上易字第3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3年上易字第3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3年度上易字第311號上訴人日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明田 訴訟代理人 方文賢 律師被上訴人 劉明哲 訴訟代理人 黃厚誠 律師複代理人 王紹雲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違約金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4月23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崑宗
法官羅心芳法官夏金郎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4月23日
書記官蔡蘭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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