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簡字第1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就業服務法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4年度簡字第19號原告永盛人力仲介有限公司代表人 劉漪珠 上列原告與被告彰化縣政府間就業服務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4月23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吳俊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之2第4項準用第265條規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4月23日
書記官黃當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