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183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830號

原告 黃奕祥

訴訟代理人 武燕琳

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俊昇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1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蔡嘉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17日

書記官童秉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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