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家簡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家簡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家簡字第14號上訴人即原告 邱添財 被上訴人即被告 邱源福 訴訟代理人 劉碧美 被上訴人即被告 邱瑞玉
邱瑞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02年度家簡字第14號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85,24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2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9月24日
家事庭法官卓立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9月24日
書記官陳薇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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