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2年抗字第2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2年度抗字第230號抗告人 鄭硯香 上列抗告人因裕大建設有限公司與OOOO大廈OO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代墊款事件,就民國101年6月6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343號民事確定裁定聲請再審,對於102年6月21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再字第6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繳納抗告之裁判費,經原法院於民國10
2年8月12日以102年度再字第6號民事裁定限期命其應於第二審駁回訴訟救助聲請之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並於同年月22日送達抗告人,有送達證書存卷可按(見本院卷頁21);而本院對於抗告人提起抗告並同時聲請訴訟救助部分,業於102年8月22日以102年度聲字第62號民事裁定駁回其聲請確定,並於同年9月6日送達抗告人,有本院上開民事裁定正本及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頁31至32),茲已逾限,抗告人仍未遵期繳納抗告之裁判費,亦有原法院102年9月23日雄院 高民恩 102再6字第35132號函檢送之民事查詢簡答表、答詢表等附卷足憑,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2項、第44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9月26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徐文祥法官洪能超法官劉定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再為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9月26日
書記官唐奇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