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4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4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478號原告鍾沈尔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潘順佑 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事項:
㈠、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又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請求被告潘順佑移轉屏東縣○○鄉○○段○○○○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土地公告現值為核定基礎,故原告應提出系爭土地之土地登記謄本,以明系爭土地所有權人何屬及土地公告現值,並核定訴訟標的價額。
㈡、另提出被告潘順佑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9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怡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徐建功中華民國102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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