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家簡字第1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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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家簡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2年度家簡字第14號原告 邱添財 被告 邱瑞玉
邱瑞珠 邱源福 訴訟代理人 劉碧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85,248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19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7月3日
家事法庭法官張震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7月3日
書記官陳薇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