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上更(一)字第7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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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上更(一)字第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上更(一)字第71號上訴人即被告 邱祝忠 選任辯護人 翁瑞麟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呂國強 指定辯護人法律扶助 陳佑仲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劉翰倫 選任辯護人 洪榮彬 律師
陳麗玲 律師 吳典哲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殺人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邱祝忠、呂國強、劉翰倫羈押期間,自民國一0二年十月十三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邱祝忠、呂國強、劉翰倫前經本院認為犯殺人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0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一0二年五月十三日執行羈押,嗣經第一次延長羈押,至一0二年十月十二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一0二年十月十三日起,第二次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0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9月26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官蔡聰明
法官汪梅芬法官陳憲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麗春中華民國102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