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2年上字第1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2年度上字第196號上訴人承源興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柯志驊 被上訴人 黃志成 訴訟代理人 柯尊仁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柯志驊為上訴人承源興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而承受並續行訴訟。另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並指定於民國102年10月22日下午2時10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由
一、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之代理權消滅者,應由取得法定代理權之人聲明承受訴訟。又該取得法定代權之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另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此從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5條及第178條規定觀之即明。
二、本件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已由 蔡玉秀 變更為柯志驊,有公司登記資料在卷可稽,而柯志驊並未聲明承受訴訟,爰依上開條文規定,命柯志驊承受並續行訴訟。另終結本件準備程序,並指定言詞辯論期日行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2年9月26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簡色嬌法官郭慧珊法官林紀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關於命承受訴訟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9月26日
書記官梁美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