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20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20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2064號原告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台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依卷附兩造簽訂之借據(參本院支付命令卷第6頁)第16條前段約定,係以原告本件借款之撥貸分行所在地法院為其管轄法院,則參照該借據第10條、第11條之約定,及該借據末所載原告分行名稱為其所屬台北分行,自應認為兩造係合意以本件借款之原告撥貸分行即其台北分行所在地法院為其第一審管轄法院。而原告所屬原台北分行現已改為建國分行,其營業所在地係設於台北市○○○路○段○○號,亦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1件在卷(參本院卷第8頁)可稽,核屬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範圍。兩造間既有該項合意管轄之約定,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2月20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郭琇玲
法官吳爭奇法官陳勇松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12月20日
書記官蔡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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